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我厅起草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评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招投标监管部门及市场各方责任主体意见。请于2020年12月12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同时请发送电子文档至相关邮箱。
根据我省现有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办法使用及反馈情况,结合调研及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办意见,本次信用评价办法修订的主要特点是:
一是信用优先。重点考虑与“信用”相关的评价因素, 取消“企业所得税金额排名”,减少“工程业绩”的排名分差,避免因企业规模、性质等造成评价的不公平。
二是简化统一。将施工信用评价及其实施细则、监理信用评价等合并为一个文件,并将相关质量、安全奖项纳入评标办法的企业资信评审中,不在信用评价中予以评价。同时取消 “行业资信”及“社会贡献”评价,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方便信用评价结果的发布和使用,减少企业在各地参与“社会贡献”的负担。
三是综合评价。从多个方面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除了考虑税务部门的“纳税信用等级”、工商部门的“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住建部门的“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标准化”外,还将主管部门与招标人对企业项目实施过程的履约情况及是否诚信进行评价,确保信用评价的科学、合理、全面。
四是奖惩并举。评价标准设置了信用优良的加分和信用不良的扣分。同时强化黑名单运用,记录黑名单的企业在信用评价中的不良信息分数全部扣除。通过建立招投标市场激励机制,达到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目的。
五是统筹推进。此次信用评价办法修订,与设计施工总承包评标办法制定及施工评标办法的修订按照标准统一的原则一并进行,所有评审因素在三个办法中不重复计算。
(联系人:谢健东,电话:0731—88950171;传真:0731—88950183;邮箱:331287078@qq.com)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4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
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完善招标投标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推进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含园林绿化工程,下同)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发布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政策制定以及结果发布,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参与信用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对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遴选征集,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给予企业履约守信状况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
第五条信用评价由市场认可度、优良信息、不良信息组成,采用百分制,按加减累积方式计算。纳入信用评价的信息原则上从湖南省智慧住建云及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征集。
第六条 信用评价的申请及信息采集。
企业可自行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网站注册账号,登录“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招投标信用评价系统”,申请参加信用评价,查阅相关信用信息与评价结果。登录系统的方式可采用数字证书、电子营业执照、用户名口令等。
除业绩信息由企业自行录入外,其他信用信息由系统自动抓取。
信用信息原则上自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录入工作;系统自动采集数据的,应当于每季度末月20日20时前完成采集。信息自采集之日起自动通过招投标信用评价系统进行动态公示。
第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生成、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由计算机自动生成,评价结果每季度发布一次。评价结果公示时间为每季度末月20日20时,公示期为5天;公告时间为每季度末月30日20时,企业可自行前往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查阅和打印信用评价报告。
第八条异议处理。每季度末月20日20时前,企业对本季度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采集该信用信息的单位提出,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各信息采集单位在收到异议后进行核实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评价结果公示期内,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异议经核实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开。异议的处理原则上在季度末月30日20时前完成。
评价结果使用过程中,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信用信息弄虚作假行为,确需对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修改的,报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认修改。信用评价结果的修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单独发布修改公告,不影响其他企业本季度评价结果。
第九条 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招标投标市场监管中应用。招标评标使用的信用评价结果,分别采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截止之时的最新季度信用评价分值。
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按照联合投标协议约定的各自工作量所占比例加权折算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信用评价分值。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满720天的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分值按全省平均值计取,如果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分值高于全省平均值,则按该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分值计取。
未参加信用评价的投标人,按照信用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计取。
第十条 弄虚作假问题的处理。信用评价中发现企业有未如实录入信息,伪造、变造中标通知书或者合同资料,重复录入相关信息等行为,影响信用评价结果且对其有利的,给予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鼓励省外入湘企业参与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与我省签署信用信息共享备忘录的省市区公布的信用信息,可以用于我省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共享备忘录的签署情况在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网公布。
第十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信用评价情况进行评估,结合实际需要调整信用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至20XX年XX月XX日施行。
附件: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暂行)
2.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信息采集要求及使用期限(暂行)
3.招标人评价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4日
相关附件:招标人评价表.docx下载
相关附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信息采集要求及使用期限(暂行).docx下载
相关附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暂行).docx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