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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城市易地绿化补偿指导标准》
2020-12-10 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结合《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和《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等标准规范,现就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各地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要完善蓝绿开敞空间系统,确定重要绿地的控制范围,并提出控制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的目标和布局,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化用地指标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比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各地在编制详细规划时要明确地块的具体用途,合理确定地块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二、严格保护绿化空间。各地要积极实施绿化规划,推动规划确定的有关绿化目标实现,各市、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抓紧出台本地区实施意见,推进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建设。城市新设管线、配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应统筹同步规划布局,确实无法避让绿地和树木的,应开展多方案比选后提出优化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取得土地后,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变更地块确定的绿地率。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对场地古树名木保护提出要求。

  三、强化绿化实施保障。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永久性绿地机制。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统筹有关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明确各类绿化实施主体和责任义务,于每年6月底前对上一年城市绿化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12月底前公布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取得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查意见。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竖向设计、乔木种植比例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绿地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有效管控临时占绿和砍伐树木。因城市建设需要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以及由政府管养的公共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补偿。涉及其他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绿地所有权人依法赔偿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进行补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通过双随机等模式,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指导。

  五、严格执行绿化补偿政策。城市易地绿化补偿仅适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城市树木情形。相关补偿标准,按照尽量促使不破坏生态或者减少破坏程度,以及对损害进行等值生态补偿等原则制定(指导标准详见附件),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城市绿地的落地实施。各市、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所处地段绿地、树木和园林绿化设施等的综合价值,在指导标准基础上结合实际创新探索,依法制定本地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各市、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城市易地绿化补偿收入政策,按规定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上交同级财政,纳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同时,认真做好公示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养护分离的地区,具体职能分工以当地确定的为准。

  附件:城市易地绿化补偿指导标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指导标准

  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标准

  (一)关于限期恢复原状

  绿地原有植物、设施等综合价值应进行充分评估,恢复原状的效果需获得被占用单位认可。涉及的工程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具体实施主体可协商确定。

  (二)关于补偿标准

  与被临时占用区块同期同区位或相近区位每平方米的出让土地价格或商业租金的均价相挂钩,并设置补偿系数2.0,即: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元/平方米·日)=【(经评估的土地出让价格÷40÷365)或日商业租金】*2.0

  备注:

  1.参照商服用地出让年限,取40年数值。

  2.基于植物具有生命和绿地的综合价值等因素进行考量,补偿系数取2.0。

  3.每株行道树占地面积按1.5平方米*种植间距计算。

  4.鉴于部分老城区同期同区位或相近区位没有地块出让,无法进行土地价格比对,因此引入商业租金作为补充参考对象。同时,为更好地推进生态保护,地方具体实施时,也可结合实际选择参考对象和内容。

  二、砍伐城市树木补偿标准

  (一)关于补植

  原有树木的综合价值应进行充分评估,补植树木的效果需获得原树木所有者认可。涉及的工程费用由砍伐单位承担,具体实施主体可协商确定。

  (二)关于补偿标准

  按照第三方评估的综合价值的30%进行补偿。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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