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及涉税政策分析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蔡昌 刘万敏 王永琦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是一种集设计、采购、施工于一体的新型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凸显出国际项目管理的先进理念。在我国“一带一路”倡议下,EPC工程总承包拓展了工程建设的业务内容与范围,推动了国内外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但是,由于EPC工期较长,涉及的境外国家和机构较多且包含多个流程,导致其合同管理与财税管理的环节增加、操作层面的复杂性增强。因此,有必要针对不同的合同类型和工程阶段开展系统、高效的合同管理和财税风险防控活动。
工程总承包项目设计管理的
基本要求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是指总承包商接受业主的委托,通过合同对相关事项加以约定,对项目的设计、采购、实施等进行全方位、一体化的承包,其不是简单的E、P、C组合或E+P+C的机械相加,而是不同业务流程的高度融合。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统一协作,可避免不同流程之间出现脱节。一般而言,EPC项目的业主和总承包商都有监理的责任,业主针对的是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又可以将项目分包出去,并对分承包商进行监理[1]。
EPC工程总承包与传统工程建设的对比
合同法律关系
传统工程建设是将设计、采购、施工3个环节分别授予不同的主体来开展,采用条块分割的模式,各个主体只承担相应的一项任务,彼此间的协调性较差,缺乏统筹性的管理,存在不同环节的对接问题,其法律关系如图1所示。
而EPC工程总承包是将项目的三个重要环节整合在一起,一并交予一个承包商来开展、统一指挥,能够确保实施的连接性和整体性,及时解决不同环节出现的问题(图2)。由于EPC涉及三个重要环节,EPC总承包商承担的风险也是比较大的。
施工流程
传统工程项目建设一般是由政府方授权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公开招标,竞标成功者会负责设计或者施工中的某一项工作,采购一般由政府或相关部门统一进行。这里既可以是境内项目也可以是境外项目,其流程如图3所示。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授权和公开招标过程同传统工程建设一致,但是承包商竞标成功后取得的是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全流程(图4)。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特点
工程总承包商的资质要求
在EPC项目中,由于业务模式覆盖多个环节,工程总承包商需兼具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资质,且资质应当与工程规模相适应,另外也可以由分别具备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并根据在项目中的参与度和工作内容的复杂度,确定项目的牵头者。总之,相应的资质是总承包商开展业务的前提条件,不能由监理单位、代建单位或者项目管理单位承担总承包商的任务。
通过招投标选择工程总承包商
EPC项目在选择总承包商时,通常采用招标的方式,也有部分采取直接发包的方式。一般而言,如果项目的范围或某一环节的规模和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则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选择,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做出履约担保,对投标文件中涉及的具体事项加以明确说明;如果设有最高投标限额,一般要求规定好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承包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模式
业主与总承包商签订合同时,采用的是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固定总价,即双方约定一个固定的价款总额,由业主支付给总承包商,风险也由此转移到总承包商处。采用这种计价模式不会受到市场因素或者管理费用的影响,为业主核算成本、确定投资金额以及估算预期的经济效益提供借鉴。
总承包商可以分包、发包
企业在投资EPC项目时,可以在与业主签订合同后,经核准和备案,对工程项目进行分包、发包,通常选择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发包,如果是简化报批的文件或者是简化审批程序的项目,一般选择在完成投资决策后经审批再分包、发包。
与传统工程建设相比,由于EPC工程总承包商的工作范围涵盖了设计、采购、施工以及试运行等多个流程,虽然可以分包、发包,但施工范围点多面广,且会受到不同环节多维因素的影响,诸如设计过程、资源配置等,因而工程项目的不确定性较大。同时,分包业务的责任也交由总承包商承担,虽然面临的风险会加大,但同时也会带来更高的收入。
业主对项目的介入较少
在EPC总承包项目中,业主将项目发包给总承包商后,大部分的风险和职责都转移至总包商处,业主自身较少参与具体工程的实施,只是对项目的整体运行过程和设计要求提供宏观标准,并对总包商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管和控制。因此,业主对工程的介入并不多,但有权利享有最终的成果。
项目集中于特定行业
现阶段,EPC项目的运作模式通常集中于某些固定的大型工业投资项目,比较常见的有电力、石油、化工以及冶金等行业,施工建设通常需要大额的投资,对于专业技术水平的要求较高,而且项目的管理较为复杂,需要很好的监管水平。这些特定行业的工程建设,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占比很大,特别是一些设备是需要单独定制的,因此采购的周期也很长。
EPC模式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认定
2019年12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也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这标志着部分施工、设计资质可以互认,将推动EPC项目的进一步推广和发展。
施工企业申请设计资质
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的相同申报渠道申请,按照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相同条件进行考核。
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以由涵盖工程设计业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替代。其中,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时,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企业业绩申报。企业业绩、个人业绩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第三条的规定,申请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工程设计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意见》中首次申请的要求,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该文件还明确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且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实施过程、资质要求以及责任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体现出对EPC项目的重视和认可。
总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体现出几大亮点:一是明确了发包(招标)条件和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二是允许联合体投标并明确了联合体中标后的签约模式,认可了签订分包合同的合规性,将有利于各方在支付合同价款时做出合理的税收筹划;三是明确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资质要求并鼓励申报“双资质”,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在EPC项目市场的竞争力;四是明确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风险分担原则,可以避免传统施工行业“卖方市场”“发包人欺市”的不良竞争格局,为EPC项目的发展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五是合理规定了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义务,将对EPC项目市场合理有序竞争和施工规范起到促进作用。
综上,设计、施工企业资质互认体现出“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对工程总承包的处理方式作出了较为清晰的规定,有利于推动EPC项目的进一步实施与完善,当然对其管控也将更加全面和细化。
EPC工程合同类型及
合同管理策略
EPC工程合同类型
合同在EPC项目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总承包商接手项目后,不必亲自完成每一个环节,即可以将一部分工作分包出去。根据总承包商承担职能的不同,EPC主要包括五种类型,分别为交钥匙总承包(EPC)、设计-施工(DB)、采购-施工(PC)、设计-采购(EP)和建设-转让(BT)[2]。
比较常见的是交钥匙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商在最终完成工程建设在建项目移交时要对项目的整体功能和性能负责,这种模式也被称为直接分包。设计-施工(DB)是由业主采购所需的材料和设备,总承包商承担项目的设计和施工环节,并对项目质量、造价、工期和安全等负责;建设-转让(BT)不仅负责项目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前期的投融资也是由总承包商完成的,待项目竣工后,经过试运行且验收合格后,业主将项目的经费支付给总承包商。
国际EPC项目同样也是按照上述5种模式进行实施,虽然总承包商主要承担的责任有所区别,但总体运作流程大致是相同的。图5展示了国际EPC项目总体运作流程,具体包括招投标、合同谈判签约、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等 多个环节[3]。
EPC合同要素分析与合同管理策略
价款支付
由于EPC项目涉及多个环节,总承包商对整个项目的全流程进行建设,承担的资金风险较高,这时就需要确保业主能够及时、足额地将工程款项支付给总承包商,减轻其现金流及财务压力:
第一,总承包商在与业主签订总包合同时,最好能够约定业主需支付一定的预付款和质保金,并按照成本支出或者完工进度支付工程款。一般情况下,约定的预付款不低于总价款的10%,质保金通常也高于3%或者5%,其余工程款按照工程进度支付。若能够保证预付款和工程款支付,总承包商就可避免过多垫付资金的风险以及承担的利息费用,从而有效降低施工的总成本。
第二,在约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时,最好不要选择合同的签订日,而是选择业主向总承包商支付全部预付款之后的日期,由此减轻总包商所承担的风险。如果合同中涉及支付担保问题,最好要求业主提供无条件的、见索即付的担保,确保能够拿到相应的担保赔偿款项。
第三,在签订合同条款时,总承包商最好对业主的延期付款规定罚息,并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另外,总承包商要重点关注业主的资金来源渠道是否安全可靠,是否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评价其流动比率、现金流量比率以及资产负债率等情况,在业主具备付款能力的前提下签订合同。另外,总承包商还要争取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最大限度地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
合同变更
在签订EPC项目合同时,要对后续合同变更的情形加以规定。EPC合同价款一般采用固定总价支付的方式,这意味着如果工程不发生大的变动,业主向总承包商支付的价款是确定的[4]。而EPC项目的工期一般较长,实际实施过程中可能需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调整,如果不对合同变更的情形作出规定,一旦发生变动需要额外支付的工程款却无合同依据,会使总承包商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考虑后续可能发生的情况。对于材料采购地点和材质要求、设计的大概标准、质量要求、施工范围、施工顺序以及完工时间等设定一个弹性变动区间,如果变动超出预期,需要业主追加款项。总之,签订EPC项目合同时要对施工过程发生变动的处理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落实到合同的书面文字上,避免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项目停工
EPC项目的持续周期较长,有很多不可预测的因素影响施工过程。如果工程期间业主不能及时、足额地支付款项,会引发总承包商的工程延误或者垫付资金、成本增加等问题。为了避免出现这一现象,总承包商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设置停工条款,明确规定如果在款项应支付日期后多少天内,经总承包商催告,仍然没有支付工程款项,造成的工程延误责任由业主负担,且总承包商可以随时中断施工,直到业主付清应付的工程款项。当然,总承包商的停工也要建立在业主逾期未支付工程款项,且总承包商主动提醒,最终业主依旧没有支付的前提下,即总承包商也不得随意停工。
总承包商的索赔权利
在整个EPC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商承担的责任较大,要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工期等负责。但是,总承包商也享有业主对其履行责任的权利,如果业主对总承包商的权益造成损失,总承包商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维护自身的权利,取得相应的赔偿。主要会出现以下索赔情形:
第一,业主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所需的物资和设备等,或者没有及时提供施工所需的现场,使得承包商的施工不能正常开展,延误工期,也可能带来劳务人员工资的支付损失等问题,为总承包商增加额外的资金负担,此时承包商可以要求业主给予合理的赔偿。
第二,业主对工程项目的要求发生变更,比如业主可能由于某些原因在签订合同之后要求加快工程进度或者提高设备和物资的质量等,总承包商不得不花费更多的人力和财力来满足业主的要求,给自身造成经济损失,并承受更大的风险。例如,为了缩短工期需要投入更多的机器设备和周转材料,为了提高质量需要购进价格更高的物资等,这些是因为业主临时变更工程项目要求而产生的额外的成本费用,总承包商可以要求赔偿。
第三,业主提供的信息有误。虽然EPC项目中,业主把设计、建造和采购环节等众多风险转移给总承包商,但是整体的决策和要求还是由业主把握,对项目的总体要求和最终成果起决定性作用。如果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提供的项目位置信息或者工程执行标准和相关数据有误,总承包商依据这些不准确的信息执行,会造成施工的失误,由此造成的损失或者后续改进所花费的成本,可以向业主寻求赔偿。
第四,业主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如果业主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支付工程款,催告后仍不支付,总承包商承受财务压力和风险,有权停工并获得业主的赔偿款。
明确税收和保险的负担方
EPC项目中各个环节涉及的税种很多,特别是国际EPC项目,国内国外的税费缴纳问题更加复杂,这就要求各方在签订协议时对税款缴纳作出合理的预估并确定由谁来承担。另外,保险的缴纳也需要划分清楚,明确投保的险种、受益人、保险的责任范围等。如果条件允许,业主或总承包商也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措施,进一步降低EPC工程合同的风险。
项目结算
当前的EPC项目大多由政府投资建设,所以项目竣工后,一方面业主与总承包商进行款项的结算,另一方面政府审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也会对项目进行审核。政府的审计过程通常持续时间很长,导致项目的尾款在短期内很难拿到,增加了总承包商的资金负担和风险。因此,总承包商在与业主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尽量避免将政府审计结束的时间点作为最终竣工结算的确认时间。
争议条款的解决
在整个EPC项目的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资金、税收、安全责任等方面的争议。面对这种情况,最好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引入外界法律救援,例如选择仲裁或者诉讼方式,使双方的权利得到法律层面的保护。
EPC项目涉及的税种及增值税政策分析
EPC项目涉及的税种分析
境外EPC项目涉及到多个税种,主要包括境内外增值税、所得税、关税、汇出利润所得税、预提税等。
增值税
境内增值税,“营改增”后,我国对居民企业在境外开展的部分活动采取了零税率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设计阶段,规定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设计服务适用零税率;在采购阶段,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采用出口退税制度;在施工阶段,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如果及时办理了减免税的备案手续,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减免税制度。
境外增值税,通常勘察设计、采购货物以及建筑安装等活动归属于项目所在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需要根据各国的具体规定及时进行申报,如果有税收优惠政策,允许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享受。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为了避免双重征税问题,目前,我国已与世界10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企业在提供跨境EPC项目时,应事先了解协定的相关内容,准确申报境内外的所得税;如果我国与项目所在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通常情况下可以对境内的所得进行税收抵免,但此时可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双重征税问题。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主要讨论我国派遣到国外人员的工资问题,一般来说,如果在国外工作的时间超过6个月,会被视为当地的税收居民,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通常适用累进税率;不超过6个月的也可能需要根据各国的不同情况缴纳一定比例的所得税。我国对于个人的境外劳务派遣所得,实行分国分项抵免[5]。
关税
出口关税,绝大部分货物实行免税优惠政策,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还可以申报出口退税。进口关税是站在项目所在地的角度来看的,各国对不同类型的货物采取不同的税率,需要及时了解进口关税的税率及相关政策,并考察不同材质或者品质的物品适用的税率差异,特别是对于那些需要以业主的名义购进的货物,则应当事先同业主对货物的关键问题作出协商和确认,主要涉及到货物的数量、清单、额度以及品质等,从而保证成本费用的正常列支。
利润汇回的所得税
许多国家对汇出的利润通常征收10%的所得税。跨国经营的工程项目的利润需要从项目所在国汇出,需要支付一定的税收成本。而且,对于那些汇率浮动比较大或者外汇管制比较严格的国家,工程项目利润的汇出还可能面临着一些金融风险,因此要合理控制利润的留存地。
预提税
预提税是依据工程合同收入源泉扣缴的所得税,一般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会扣缴并上交给当地的税务部门,可以抵减境外的所得税,虽然不会对总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只是纳税时间的早晚问题,但会对企业的现金流量产生一定的影响。
EPC项目适用的增值税规定
适用增值税政策的基本规定
“营改增”后,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承担EPC项目的主体通常是一般纳税人。如果兼营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分别划分其收入金额,并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若没有划分收入,则从高适用税率。如果认定为混合销售,则按照主营业务适用的税目税率征收增值税。由于EPC项目集中于某些特定行业,设备和材料的购进价款占总支出的比重很大,故采购过程极可能被认为是主业,使得项目整体承担较高税负。
EPC项目主要涉及设计、采购和施工,分别属于设计服务(适用6%税率)、购买货物(根据物品不同适用13%或9%税率)、建筑安装等服务(适用9%税率),若涉及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还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营改增”后,我国税法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预缴政策作出不同的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选择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税基,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简易计税的增值税政策规定
“营改增”后,在三种情形下纳税人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的方式,分别是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甲供工程和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其中,清包工是指采购过程主要由业主进行,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收取的主要是建筑服务的人工费和管理费用等款项。
甲供工程是指业主提供大宗材料,全部的设备和建筑工程所需的物资都由业主负责,承包商的职责是提供建筑服务。这种模式在传统建筑工程中比较常见,EPC项目更多的是将采购的过程交于承包商进行。
建筑工程老项目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三是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采用不同的纳税方式项目的各方会承担不同的税负,所以总承包商要合理衡量项目的整体税负,估算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及税负的具体情况。同时应注意,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取得的项目相关进项税额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6]。
总之,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为大型工程建设的全面开展和统筹管控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能够系统性地规划和协调不同流程的预期目标、质量要求以及安全标准等。为了更好地开展EPC项目,需要审慎对待合同的签订,业主应当按照项目的要求严格选择合适的承包商,在合同中对相关的规划和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总承包商则要对自身的收款权利、赔偿索取、停工权利以及税收等风险作出合理的预估,并事先同业主商定,达成一致的解决意见,从而将项目的风险降至最低。
参考文献
[1]李锐,邵汉.海外EPC项目税务管理及筹划[J]. 国际商务财会,2019(09):19-23.
[2]洪家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运作模式及其适用性的思考[J]. 福建建材,2018(06):115-116.
[3]曹丛慧.我国施工企业在中亚国家建设项目的法律风险研究[D].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9.
[4]廖洪伟,齐宏宇.EPC总承包项目的避险纳税筹划[J]. 中国石油企业,2012(10):107-109.
[5]杨晓宇.浅谈境外EPC项目的税务管理[J]. 现代商业,2015(06):225-227.
[6]张磊.营改增后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的纳税筹划分析[J]. 企业改革与管理,2017(11):13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