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建管〔2021〕78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管理局、公路管理局、交投集团:
为加强我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我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公路工程建设实际,编制完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以下简称“补充定额”),现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充定额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管理,日常解释和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请有关单位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函告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局。
二、补充定额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的通知》(新交造价〔2008〕2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电子版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官方网站政务公告栏下载)
2021年11月29日
(联系人:徐小勇 5280502;员兰 528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