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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补充定额(一)》
2021-12-20 来源: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补充定额(一)》的通知

  辽住建发〔2021〕8号

  各市住建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体系,满足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计价需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推动先进工艺在我省建筑市场应用,省住建厅编制了《2017<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补充定额(一)》(以下简称“补充定额”),对我省2017计价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中缺项部分予以补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补充定额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非国有资金投资主体可以参照本补充定额进行工程计价。

  二、本补充定额是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评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争议和纠纷、审计和司法鉴定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和概算定额的依据。

  三、本补充定额是我省2017计价依据的组成部分,是对2017计价依据的完善和补充,与2017计价依据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补充定额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五、本补充定额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补充定额项目与相关说明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高精砌块)胶泥砌筑

  (一)说明

  1.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是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全国统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31-2015)、《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材构造》13J104等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技术资料,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施工中的应用编制的。

  2.本补充定额根据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砂加气混凝土砌块、灰加气混凝土砌块)常用使用规格编制,施工工艺为胶泥砌筑。砂浆砌筑执行我省2017计价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相应项目。

  3.本补充定额综合考虑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切割、改锯损耗等相关费用。

  4.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均按直形砌筑编制,如果是弧形墙时,按相应定额人工用量乘以系数1.10。弧形墙是指半径9m以内的圆弧形墙。

  5.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钢筋加固、砌体内加筋、墙体拉结筋所用钢筋,按我省2017计价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第五章钢筋相应项目执行。

  6.加气混凝土砌块L型专用连接件执行2017计价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4-86项目,设计型号不同时可按实际调整。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1.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2.扣除门窗、洞口、嵌入墙内的钢筋混凝土柱、梁、圈梁、挑梁、过梁及凹进墙内的壁龛、管槽、暖气槽、消火栓箱、门窗侧面预埋的混凝土块所占体积,不扣除梁头、板头、檩头、垫木、木楞头、沿缘木、木砖、门窗走头、砖墙内加固钢筋、木筋、铁件、钢管及单个面积0.3m2以内的孔洞所占的体积。凸出墙面的腰线、挑檐、压顶、窗台线、虎头砖、门窗套的体积亦不增加。凸出墙面的砖垛并入墙体体积内计算。

  3.墙长度:外墙按中心线、内墙按净长计算。

  4.其中实心砖砌体部分未包括在项目内,如发生另行计算。

  5.柱子、墙垛等突出墙面部分,执行相应墙面项目,人工含量乘以1.03。

  6.建筑物超高增加费按我省2017计价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相应项目执行。

  二、盘扣式脚手架、现浇混凝土模板盘扣式支撑

  (一)说明

  1.本定额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31-2015),在建项目施工技术交底资料及结合工程实际测算数据编制的。

  2.盘扣式脚手架仅适用于采用盘扣式钢管单项脚手架项目,计算综合脚手架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项目。施工时如采用轮盘式钢管等相似工艺可参照执行。

  3.防护架项目仅限施工企业内部结算时使用。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1.除防护架以外的模板、脚手架项目,按我省2017计价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相应章节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2.防护架按形成空间体积以“100m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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