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日,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发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刚发布之际,行业内对此文热议。
该办法明确了管理职、新增了计价依据、取消了最高限价备案、修订了投标人报价的依据、修订了低于成本价的认定方法、修订了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增加了工期及调整的条款、增加了施工过程结算的条款、增加了政府审计不能拖延结算和工程款的条款、修订了造价工程师和企业的责任等内容。
一部分专业人士认为本次征求意见稿做了必要的修改和完善,非常值得肯定。该部令融入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最高投标限价制度、工程款支付制度、工程结算审核制度、工程造价纠纷解制度、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充分考虑了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制度设计与发展要求。
另外也有一部分代表性的专业人士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风险分担角度表达了客观的意见,对这一版征求意见稿最大的意见就是增加了总价合同计价,规定总价合同计价的工程量清单缺陷由投标人承担,以及“总价合同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仅作参考,与实际施工要求并不一定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规定似乎不妥,违反了工程量清单和单价合同的“重新计量”原则。如果这一条不修改,可以预见的是:未来招标时,发包人为规避风险会大量采用总价计价的工程量清单招标。
今天的重点是施工过程结算,为什么“老事重提”,因为过程结算太重要了。
在工作实践中我们会经常遇到类似问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由于项目建设工期要求紧、业主单位设计变更要求多、施工单位过程计量结算资料不完善、监理单位把关不严等等原因,致使项目竣工结算进度严重滞后,影响项目建安费确认,影响PPP项目总投资确定和可行性付费基数的及时、足额确认,进而影响社会资本投资收益。
环环相扣,过程结算的地位可想而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自2014年2月实施以来,对规范计价行为、加强造价管控、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16号部令部分条款已不能满足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的需要。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转型升级,按照建筑法、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对16号部令进行了修订,发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建司局函标〔2021〕153号文。
所谓施工过程结算,即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施工过程结算的主要内容是:“ 经发承包双方签署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
从根本上严肃和肯定了施工过程结算的重要和权威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本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条款,明确了过程结算的内容,规定过程结算开展的基本流程和时限要求,提出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审计作为延期结算理由。
一、施工过程结算时限要求:
本次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按时间节点或进度节点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并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期限应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经发承包双方签署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
(此处删除了: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二、施工过程结算基本流程规定:
本次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28日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三、明确规定结算审计是否完成不是投资确认(可行性付费基数确认)的前提条件:
本次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不再“计量计价”,也就意味着不需要进行一审复审三审,简化了结算程序,保证了前期已发生建设造价在得到过程结算确认情况下不再出现审减的风险,减少了拖欠工程款的可能性。同样,这一改变实施将会大大加重过程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职责,压实双方在计量支付方面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