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法发〔2020〕9号)要求,我厅拟对《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建规发〔2020〕4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通知>》(宁建规发〔2020〕5号)2件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3月11日前将正式书面意见反馈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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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4日
关于修改部分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法发〔2020〕9号)要求,决定对《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建规发〔2020〕4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通知>》(宁建规发〔2020〕5号)2件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建规发〔2020〕4号)
(一)删去第二十四条“通报批评、限制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等处理”内容。
(二)删去第二十五条“累计超过9分的,予以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并视具体情况依法限制其执业资格”内容。
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通知>》(宁建规发〔2020〕5号)
删去《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二)严格限制商品房预售,项目主体封顶后,方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四)限制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限制新的信贷,已发放的贷款要加强管理,并逐步减少直至全部收回;
(五)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六)限制或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内容。
修改后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