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重点监管名单制度》
2022-10-08 来源: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征求《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重点监管名单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监督管理,提高监管效能,引导市场主体诚信从业,省厅起草了《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重点监管名单制度》,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认真研阅,于2022年10月20日前书面反馈至厅建管处(加盖公章后扫描发送至指定邮箱,同时发送扫描件和Word文档)。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9月30日

  (联系电话:0791-86243535,电子邮箱:42876070@qq.com)

  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重点监管名单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监督管理,提高监管效能,引导市场主体诚信从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交通运输厅将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的当事单位或者个人列入移出重点监管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公开相关信息等活动。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核、发布、更新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重点监管名单。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初审、报送本辖区重点监管对象。省交通质监局负责报送所监督项目重点监管对象。省厅直接监管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报送所管项目重点监管对象。

  第四条从业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一)因从业单位责任产生较大以上设计变更,且造成投资增加或工期延长的;

  (二)在安全质量事故中被认定负有责任的;

  (三)出借(挂靠)资质、串通投标、投标弄虚作假、故意撤销投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转包的;

  (四)在1个自然年内发生违法分包行为2次及以上的;

  (五)以阻碍进入现场、不及时如实提供资料、拒不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等方式,拒不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监管执法的;

  (六)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运行的信息系统中录入虚假信息的;

  (七)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确认、备案事项中提供虚假承诺或者证明材料的;

  (八)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评价中被评为D级,或者扣分达到限制从业标准的;

  (九)拖欠民工工资且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清偿的,或者引发群访、极端事件、负面舆情的;

  (十)从业单位或者个人涉诉,造成项目建设单位收到法院发出的冻结款项、资金划拨类协助执行通知书的;

  (十一)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含投标)中被查实向公职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或者评标专家、招标代理、设计、监理、试验检测等受贿的;

  (十二)捏造歪曲事实、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进行投诉、举报、信访的。

  (十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五条相关单位在履职过程中认定、发现从业单位或者个人存在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逐级上报至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重点监管名单。

  第六条从业单位或者个人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监管期为6个月,自公布之日起算。监管期满自动移出重点监管名单。

  从业单位或者个人在监管期内再次发生第四条所列情形的,监管期延长至1年。

  第七条对重点监管名单中的从业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以下重点监管措施:

  (一)相关单位对在建项目开展检查、督查时,名单内企业或者个人作为必检、必查对象;

  (二)在行政许可、确认、备案、信息采集等事项中,取消承诺资格,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一律核对原件;

  (三)对设有裁量幅度的信用扣分、行政处罚、保证金缴纳,按上限处理;

  (四)暂停申报荣誉、获奖、专家的资格。

  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工程建设领域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

  第九条本制度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Copyright © 2007-2022 cnbridge.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