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2年10月9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1号17楼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组,邮编:510620;
(二)电子邮件:gdclizm@gz.gov.cn;
(三)网站: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jtj.gz.gov.cn/)—“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
特此通告。
附件: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0月9日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权限范围内城际铁路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完成后对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和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 设计变更管理应当遵循“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设计变更。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 轨道交通工程投资建设主体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健全设计变更相关管理制度,做好所辖项目设计变更审核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履行设计变更管理主体职责,加强设计变更管控,做好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核和质量评价并做好相关归档工作。委托代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代建协议中约定合同各方设计变更管理责任。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完善内部勘察设计及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设计变更相关义务,不得对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擅自进行变更。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图现场核对和施工过程中地质资料确认工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施工单位对其所提供设计变更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按照设计变更施工图组织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施工。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规范履行设计变更相关监理责任,认真核对设计文件,将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以及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及时通知勘察设计和建设单位;认真对设计变更实施情况和结果进行核实,并对核实结果负责,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同意变更施工。
第九条 在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工作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设计变更分类
第十条 城际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变更分为Ⅰ类和Ⅱ类。
第十一条 对城际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内容进行变更,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办法所称的Ⅰ类设计变更:
(一)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发生变化的;
(二) 主要专业设计原则发生变化的;
(三) 调整初步设计总工期的;
(四) 建设项目投资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的;
(五) 国家和省、市相关规范、规定重大调整的;
(六) 重大方案或重大工程措施发生变化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建设规模是指工程范围和车站(段、所)规模;主要技术标准是指线路等级、正线数目、设计行车速度、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牵引种类、车辆类型、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度、闭塞类型或行车指挥方式与列车运行控制方式、建筑限界等;前款第(六)项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是指批复的线路、站位、重点桥隧、站房(车站)建筑方案、工程方案、重要环水保措施等(城际铁路重大方案变更标准详见附录A、城市轨道交通重大方案变更标准详见附录B)。
Ⅰ类设计变更以设计变更原因划分,一项设计变更原因为一个设计变更。
轨道交通线路功能定位、基本走向、系统制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或线路里程、地下线路长度、直接工程投资(扣除物价上涨因素)等较建设规划增幅超过20%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建设规划调整程序。
第十二条除Ⅰ类设计变更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本办法所称的Ⅱ类设计变更。
Ⅱ类设计变更以工点划分,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个设计变更。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当分别划分为不同的设计变更。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肢解设计变更规避批复,亦不得合并设计变更报批。
第四章设计变更程序
第十四条I类设计变更由轨道交通工程投资建设主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市交通运输局批复。
II类设计变更由由轨道交通工程投资建设主体自行审核并于审核完成后30日内同步反馈市交通运输局,变更程序以及所需材料可参考I类设计变更。
第十五条 I类设计变更程序:
(一)设计变更建议。变更内容实施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可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并填写《设计变更建议表》(格式详见附录C);
(二)现场核实。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建议需要现场核实的,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现场核实并提出核实确认意见。确认意见和现场现状影像资料作为设计变更档案保管;
(三)设计变更建议确认。建设单位现场核实确认的设计变更建议,由轨道交通工程投资建设主体报市交通运输局确认;
(四)开展变更设计、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现场勘查、研究会审,分析设计变更原因,确定设计变更分类,研究提出设计变更方案,确定费用处理意见,因相关单位责任变更的,应当同时明确责任单位,形成《设计变更会审纪要》(格式详见附录D)。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和要求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Ⅰ类设计变更文件应当在《设计变更会审纪要》下发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协商确定设计变更文件完成时间。
设计变更文件应达到施工图文件深度,受条件限制时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其中,工点按初步设计阶段的重点桥梁、重点隧道车站等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五)设计变更文件初审。设计变更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其中,涉及土地、环境、水利等重大问题的设计变更,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前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
(六)批复设计变更文件。轨道交通工程投资建设主体按规定和权限对设计变更进行批复,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对上报的设计变更进行批复。如需委托审查论证的,市交通运输局邀请相关单位委托相关机构组织技术专家论证后回复意见;
(七)下发变更施工图。设计变更批复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完善施工图和施工图审核工作,将合格的施工图随同《设计变更通知单》(格式详见附录E)送达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十六条 I类设计变更批复所需材料:
(一)市交通运输局对设计变更建议的确认意见;
(二)轨道交通工程投资建设主体的审核意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理由,设计变更建议的落实情况,变更前(新增工程除外)、后设计方案及造价投资审核情况、费用列支建议等,因相关单位责任变更的,应当同时明确责任单位;
(三)设计变更文件包括:
1.设计变更文件申报表(格式详见附录F)及表中所含信息的简要描述;
2.设计图纸。包括编制说明和设计图表。编制说明包括工程概况,变更的主要理由(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变更后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变更的主要内容;原设计方案,变更后设计方案,变更前、后工程量及变更费用对比情况;设计图表包括同口径变更前、后设计图纸;
3.造价文件:变更前、后造价净增(减)情况,相关辅助或支撑性资料等,委托咨询审核意见(如有);
4.审查论证的相关会议纪要或专家咨询意见等有效文件(如有),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和施工图设计审核文件等。
(四)包括合同文件等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如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时,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另行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合理确定变更工程实际增减的合同费用,并按照相关验工计价规范和合同约定的验工计价规则及时对设计变更工程进行验工计价。
第十九条 因无法预见或不可抗力导致的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影响保通或工程安全,需要立即实施的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先进行紧急处理,无需办理设计变更建议申请。应急情况解除后,应及时按规定履行设计变更报批程序,并提供影像等支撑资料。
第五章 设计变更费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设计变更费用,是指在轨道交通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调整的费用。
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后,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投资原则上不
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累计设计变更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 设计变更费用编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相关造价标准编制和审核设计变更费用,费用界面清晰、费用完整、计费准确,确保设计变更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设计变更费用应采用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计价(涉及新增其他专业工程的,从其行业编制规定)。如合同没约定的,可参照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进行确定。
设计变更工程费用编制期材料价格一般按照施工图预算的材料价格执行。施工图预算中没有的材料价格,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相关约定的,参照施工图预算前一个月省交通运输造价机构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或由建设单位组织市场询价。设计变更其他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二十三条 I类设计变更费用(属风险包干费列支的除外)编制范围为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安全生产费等主要变化部分;其他变化费用按合同约定办理;设计变更费用应当包括变更前费用、变更后费用和变更净增(减)费用。
其他设计变更的费用编制范围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建设单位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设计变更费用由勘察设计单位依据以下内容进行编制:
(一)合同文件;
(二)设计方案和数量;
(三)国家发布的铁路工程相关管理规定和造价标准;
(四)省管铁路工程相关管理规定和补充性造价标准;
(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相关管理规定及造价标准;
(六)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参考的其他行业或其他地方性造价标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其他参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设计变更相关费用的处理原则。
设计变更责任主体明确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和责任划分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设计变更相应费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非明确责任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属于不可抗力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属于风险包干范围的,按风险包干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除应急工程或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之外,设计变更未经批复,不得实施。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费用,不得纳入竣工决算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实行总价包干的总承包工程,设计变更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设计变更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工点,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轨道交通工程建筑物或构筑物(单个车站、区间、车辆基地、轨道交通预留工程等),能够独立进行计量和施工管理的单位。
第二十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原则上应设置设计变更评估咨询单位,设计变更咨询评估单位应当严格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履行设计变更咨询责任,并对咨询结果负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