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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2-12-12 来源: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黔交建设〔2022〕55号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省路网中心、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行为,提升养护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促进公路养护管理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公众安全便捷出行,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各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提升公路基础设施韧性、维护路网良好技术状况、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推动公路数字化转型、提高公路运行服务水平等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绿色发展、创新驱动、科学管理”的理念, 着力推进设施数字化、养护专业化、管理现代化、运行高效化、服务优质化,全面提升公路养护管理水平,促进公路交通可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提供有力支撑。

  二、厘清职责边界,强化责任落实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是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贵州省路网中心依据工作职责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一)厅统筹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负责制定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目标和养护规划;组织开展全省高速公路养护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和资质管理;组织编制路面、桥梁和隧道预防养护工程典型案例处治通用图或技术指南等。

  (二)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负责指导和督促经营管理单位制定年度养护计划和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并动态更新;承担全省高速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省高速公路技术状况监测与养护管理评价;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养护信息统计分析和上报。

  (三)省路网中心负责指导和督促经营管理单位制定机电设施年度养护计划和建立机电设施养护工程项目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交通信息的收集与发布,机电设施技术状况监测与养护管理评价;负责养护信息的统计分析。

  (四)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组建养护管理机构,建立养护资金保障机制和养护项目库,制定养护管理制度,确定养护管理目标和计划;组织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检查评定工作。负责养护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农民工工资、环水保、信用评价等管理工作。负责养护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和技术档案建立。

  三、提升信息化水平,强化科学决策

  (一)厅统筹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信息化系统平台的建设,推进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科学决策工作;探索公路养护管理智能化应用,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等提升公路养护管理能力。

  (二)各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公路设施基础信息数据、技术状况数据、养护历史数据、运行环境数据等数据的采集更新,夯实养护管理工作数据资源基础,深化基础数据研究分析。

  (三)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养护科学决策体系,做好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长期性能预测、公路养护需求分析、养护项目库更新和年度养护工程效益评估等工作。每年12月底前完成决策分析报告,并报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机电工程部分报省路网中心)。

  (四)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结合项目实际,逐步建立长大桥隧、高风险边坡等重要结构物的信息化监测预警体系。

  四、加强日常养护管理,提升养护时效

  (一)制定日常养护制度。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养护规范和养护目标,科学编制年度日常养护计划,制定日常养护管理制度。日常养护的具体模式和实施方式可由经营管理单位自行决定。鼓励引入专业化大型养护施工单位,提高日常养护专业化和机械化水平。同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养护单位的考核评价工作。

  (二)统筹日常养护工作。日常养护应合理统筹安排,尽量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时段,避免养护作业造成交通拥堵,养护作业时与相邻路段经营管理单位做好衔接沟通。

  (三)合理配置养护工程师。经营管理单位应结合高速公路管养里程、构筑物或结构物特征及数量和其分布情况,统筹配置各专业养护工程师,且不低于下列标准:

  1.桥梁管养数量每100座应配备1名桥梁工程师;有斜拉桥、悬索桥、钢管拱桥、跨径180米及以上的刚构桥或其他特殊结构桥型的,应适当增加桥梁工程师。鼓励建立市场化专业服务团队,实施“特桥特养”。

  2.隧道管养里程每100公里(按单洞计),应配备1名隧道土建工程师和1名机电工程师;有特长隧道的,应适当增加隧道土建工程师和机电工程师的配置。

  3.每一个经营管理单位(营运中心)应配备1名路基工程师(边坡养护工程师),并根据辖区内高风险边坡、地质复杂高边坡数量适当增设配置。

  (四)规范检查评定工作。经营管理单位对路基、路面、桥隧构造物、沿线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评定技术状况等级,并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所管养高速公路的定期检查及技术状况评定工作。对边坡的技术状况评定周期及评定要求参见厅相关文件。

  根据检查结果或发生其他非常事件,高速公路运营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时,经营管理单位应立即组织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进行特殊检查。

  五、强化养护工程管理,提升精细化水平

  养护工程是指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养护工程应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养护视情况可不受此限制。

  (一)前期工作。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结合运营状况,开展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技术方案确定和养护工程项目库建立更新等工作。

  (二)计划编制。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年度养护资金规模、养护目标要求、项目库的储备更新情况,合理编制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年度养护计划应书面征求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意见,并于每年12月底向其报备。年度养护计划应优先安排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技术状况差、明显影响高速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项目,以及预防养护项目。

  (三)养护工程设计

  1.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按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2.养护工程设计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利用、绿色环保”的原则,针对不同病害的分布特点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段、分类设计,并做好交通保障方案和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设计。

  3.养护工程设计应当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或评估报告为依据,针对病害做好原因分析,恢复或提高结构物承载能力和道路使用性能,消除各类病害的影响。其中当短期监测数据不足以支撑养护工程设计,应及时组织开展长期监测,为后续决策提供依据。

  4.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详细说明技术要求、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尚无相关标准可参照时,应当经过试验论证或专家论证审查后方可规模化使用。

  5.单项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养护工程(含1000万以上的地灾治理工程),四、五类桥隧加固处置,服务区和收费站主体建筑结构新建、改扩建及加减速车道改建等工程施工图设计由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组织审查,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400万元及以上机电系统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由省路网中心组织审查,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其他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由经营管理单位自行组织审查、审批,审批程序由经营管理单位自行制定。

  6.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跟踪公路病害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设计。其中省交通运输厅、省路网中心审批的养护工程,若实施过程中发生设计方案和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减10%及以上的变更,要及时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对未经同意擅自实施的设计变更不予补办手续,相关费用不得进入养护工程决算;其他养护工程设计变更程序由经营管理单位自行制定。

  (四)养护工程施工。

  1.养护工程作业前,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和保畅方案,并报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备案。

  2.由省交通运输厅批复施工图的养护工程,应开展监理咨询服务。

  3.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以及批复的设计文件进行。除应急养护工程外,养护工程施工应当尽量选择交通流量较小的时段进行。经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开始之前,通过各种有效媒介、公告牌等向社会公告。鼓励经营管理单位提前将施工信息告知相关公路电子导航服务企业,为公众出行做好服务。

  4.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管理,完善变更程序后方可实施,并将变更资料存档备查,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视项目重要性进行抽查。

  5.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养护工程成本管控,养护工程通过验收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结算,严禁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五)养护工程验收。

  1.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交)工验收。

  2. 一般情况下,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施工图的养护工程应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执行,其他养护工程可按一阶段竣工验收方式执行。其他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涉及新材料、新工艺的养护工程,由省交通运输厅视具体情况决定验收方式。

  3.适于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并交付使用;适于两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在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一般在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之内完成竣工验收。  

  养护工程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限应当在养护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有关要求。

  4.养护工程完工后未经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超出验收时限且经营管理单位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的除外。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 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除应无偿进行恢复和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外,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和施工单位对缺陷修复的响应情况,纳入施工单位的不良信用评价记录中。

  5.养护工程验收依据主要包括:

  (1)养护工程计划文件;

  (2)养护工程合同;

  (3)设计文件及图纸;

  (4)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5)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6)养护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

  6.养护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完成全部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整理归档;

  (3)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4)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

  (5)参与养护工程的相关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6)开展了监理咨询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7)按规定需进行专业检测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完毕并出具检测报告;

  (8)完成财务决算;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7.公路养护工程通过验收后,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原审批单位报备。

  (六)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统筹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质量安全监督程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和省路网中心(协助)依据工作职责负责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施工图的养护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其他规模较小及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由经营管理单位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质量安全监管。经营管理单位应履行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并负责在项目施工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六、规范应急养护管理,确保合法合规。

  (一)应急养护工程范围。高速公路应急养护工程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高速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高速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等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公路设施的破坏直接阻断单车道或以上道路交通;险情虽未阻断交通,但可能危及高速公路结构物或运营安全;冬季防滑、抗凝保通工作;行业主管单位明确的应急工程。

  (二)应急养护工程认定。高速公路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事故后,经营管理单位应立即通知监管部门,影响较大的,还应通知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共同对灾害或事故进行处治,并对是否按应急抢险工程进行处治作出决定。

  (三)应急养护工程设计。应急养护工程设计由经营管理单位按程序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设计单位实施;总体设计方案确定后,可进行动态设计,分阶段出图。在各设计阶段,经营管理单位应组织召开设计评审会,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方可组织实施,待设计全部完成后进行一次性批复。应急养护工程设计单位应提供全过程技术指导服务。

  (四)应急养护工程实施。经营管理单位是应急养护工程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养护工程,做好进度、质量、安全、合同、资金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1.当险情紧急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时,经营管理单位可先行采取应对措施组织紧急避险,24小时内按要求完成认定工作。

  2.鼓励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建立和完善应急抢险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储备库,出现应急养护任务时,按招标文件设定规则从中选择单位实施。

  其中处治危岩、落石、坍方及清理货车散落物等未达到招标规模的简单工作,以及冬季防滑、抗凝保通、机电抢修等工作,经营管理单位可直接安排本路段日常维护单位(小修保养单位)或机电维修单位实施。

  3.应急养护工程计价原则上分为应急抢通处置工程和永久治理工程计价,相关费用标准应在合同中明确。应急养护过程资料应存档备查,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视项目重要性进行抽查。

  七、强化过程监管,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1)加强养护资金管理。养护工程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价、监理咨询、养护信息化建设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2)强化养护市场管理。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预防、修复、专项养护工程所涉及的技术咨询服务与工程施工相关工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应对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客观及时记录从业单位实施过程中的不良信用行为。养护工程招投标时应充分应用养护工程信用评价结果。

  (3)加强桥隧养护监督管理。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应按季度做好桥隧定期检查的统计调度工作,督促经营管理单位对技术状况等级评定为三、四、五类的桥梁和隧道进行处治,技术状况等级评定为三类的桥隧应按规范规定的定检频率加强监测,评定为四、五类的桥隧应当年发现、当年处治。

  (4)加强公路保护区监管。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要加强公路保护区内违法从事危及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安全运行行为的查处工作,确保公路及其桥梁、隧道的安全运行。

  (5)全面提升路面技术状况。路面养护是公路养护的核心环节,各经营管理单位要对标我省山区高速公路短板弱项,制定有效工作措施,着力提高路面技术状况。当路面技术状况指数(PQI)低于92或被列为省级以上挂牌督办的路段,应及时开展处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部署和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责任的落实,及时研究解决高速公路养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科学组织实施,推动我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高质量发展。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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