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办法》起草及修订情况
2017年,原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了《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办法》,文件有效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2019年,为适应省级机构改革后管理实际,对《办法》第三条进行修订,增加了省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的表述。2021年结合社会专家学者意见,增加第十五条,完善对非公路标志进行技术评价的内容。
近年来,在全省各级机构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势下,为进一步强化涉路工程技术评价管理,有必要依据新的规定要求,结合具体工作实际,组织对《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
二、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机构改革“三定”新要求进行修订
按照机构改革后,各级公路事业服务机构承担技术支持工作的职责定位,对第三条、第十三条进行了修订。
1.在第三条第二款增加“相关公路事业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2.在第十三条修订“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事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技术评价单位出具的技术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
(二)根据法律法规新要求进行修订
1.2017年国家发改委新修订《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发改委2017年第9号令),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组织资信评价等方面进行改革,对第六条进行修订。
第六条“工程咨询业务能力”修改为“工程咨询资信等级”。
2.2020年新修订《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提出对特殊路段的涉路工程需组织专项论证等方面要求,第六条中对组织论证的技术评价单位资质、资信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条“需组织专项论证以及特大桥隧等特殊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具备公路相应专业甲级设计资质及工程咨询资信。”
(三)根据省政府“放管服”新要求进行修订
1.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省级负责重大涉路工程,市级负责一般涉路工程,第三条按照实施层级进行了修订。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省道的重大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管理工作”“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省道的一般涉路工程及县道、乡道的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管理工作由设区的市或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2.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鲁政字〔2018〕34号),将“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服务”列入中介事项服务清单,收费依据及标准采取市场调节价方式,将原文第七条关于技术评价目录的内容删除。
原文第七条,条款删除。
(四)根据上位法规范了相关表述
1.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对第五条涉路技术评价范围进行了规范,同时,为了能更好的适应“放管服”工作需求,并增加“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表述。
2.原文第十五条,条款删除,相关内容整合至新修订第五条。
三、征求意见情况及适用期限
《办法》通过厅网站公开征求修订意见,收到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公路事业服务机构、技术评价单位、科研院所等10余家单位,共计43条意见,采纳吸收了41条,采纳率95.3%。为了更好完善修订工作,11月上旬,邀请山东大学、山东公路学会、山东高速集团、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等14家单位的专家和部分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单位对《办法》进行论证。委托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在充分吸收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后评估报告,结合具体建议形成《办法》修订稿。《办法》已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公平竞争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为保障适用时效方面的连贯性,经研究,新修订的《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