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工程勘察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相关要求,在研究总结近几年工程勘察监管工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岩土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规范工程勘察市场行为,提高土工试验、岩石试验及原位测试、水质分析(以下简称“土工试验”)等试验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工试验安全管理
(一)工程勘察单位的土工试验室应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操作、样品保管、粉尘、气体收集排放、废弃物储运、有毒物使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考核等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试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土工试验室不应设置于住宅楼、宿舍楼等生活场所内,试验场地应设置样品处置区、试验区和办公区,各区域应流程清晰、布局合理,产生的噪声、粉尘、废水、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不得影响人员身体健康和正常生产生活。
(三)对有粉尘的土工试验,应采取通风防尘、粉尘收集等措施,有毒气体、液体应按规定采取收集、处理、过滤,试验室废水、废气处理及排放应制定处理方案,符合国家及我省相关环保卫生、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
(四)对于噪声、震动较大的设备,应采取隔音、减震、隔离等措施。高温加热、用火设备设施,应采取防灼、防烧及消防安全措施。
(五)试验标准溶液应分类分别存放,符合标准溶液管理及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制备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有毒有害试剂应按相应规定进行登记报备和存放保管,使用时应佩戴安全防护用具、采用安全防范措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加强土工试验质量管理
(一)本省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具有与资质等级要求相一致的自有内部土工试验室,承担本单位工程勘察项目土工试验业务。水质简分析、原位测试及技术复杂、试验要求较高的其他土工试验,可以委托纳入我省对外承接土工试验名录库的工程勘察企业进行试验测试。
(二)外省进青工程勘察企业可以委托纳入我省对外承接土工试验名录库的工程勘察企业进行土工试验。长期在我省承接工程勘察业务的外省进青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建立自有土工试验室。
(三)土工试验室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对其出具的试验成果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得出具不实、虚假的试验报告。
(四)试验、测试应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取样送样、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操作使用、数据采集、记录传输、保存保管、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建立测试及试验操作规程,确保出具真实、客观、准确、完整的试验报告。
(五)工程勘察企业应按照《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试验管理的通知》(青建设〔2020〕140号)等相关要求加强试验管理。内部土工试验及对外承接土工试验均应按照《关于对工程勘察外业及试验测试过程实行影像记录的通知》(青建设〔2020〕141号)规定进行影像记录,按规定对试验过程进行视频编号、记录和存储,建立试验视频资料影像记录台账及档案。
(六)土工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测试报告应按照十四位编码规则单独进行编号,试验、测试报告都应具有唯一的编码,且具有可追溯性,同时与对应视频资料影像资料进行关联(编码规则详附件2,勘察试验、测试内容编号详附件3)。
(七)土工试验室应当在其室内试验报告上加盖勘察单位公章及测试、室内试验专用章,并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
(八)土工试验室应当在勘察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后20日内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归档资料应当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
(九)土工试验员、技术负责人数量应满足工作类型、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需要,试验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接受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专业培训。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或企业自行组织的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
(十)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土工试验涉及的计量器具、检测、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标定、检定,取得计量校准报告或者计量校准、标定证书。
三、名录库管理要求
为了方便外省工程勘察企业在我省开展工程勘察业务,规范工程勘察市场行为,确保土工试验及岩土勘察工作质量,一部分土工试验能力强、试验项目齐全、试验设备完备、质量管理措施完善的工程勘察企业,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名录库登记后可对外开展土工试验业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登记申报情况对申请登记的工程勘察企业进行核查、评审、公示后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发布。
(一)对外承接土工试验的工程勘察企业应具有以下条件:
1.试验室为工程勘察企业自有试验室,具有岩土工程勘察或水文地质勘察专业甲级资质具有的技术装备和试验设备。
2.设备台数能够满足对外承接试验要求,试验操作过程实现全程影像记录,试验项目的试验数据基本实现自动化采集,试验数据、报告实现信息化管理。
3.能够完成一般工程项目的土工试验及原位测试或岩石试验及水化学简分析试验。
4.专职试验、测试人员不少于5人,技术负责人1人,岩土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至少1名,人员数量应能够满足对外承接试验要求。
5.试验人员应与工程勘察企业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清晰明确,相关技术人员应当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备案登记。
6.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取得我省测试、室内试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认证)。
7.工程勘察企业每年应至少自行组织一次质量公开日活动,并采取措施公开试验过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名录库登记程序及要求
1.名录库每两年登记一次,由工程勘察企业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登记申请表及相关登记资料。
2.申请登记的资料(5份)及装订目录:
(1)青海省工程勘察承接土工试验申请表(附件1);
(2)营业场所证明资料;
(3)人员组成及证明材料;
(4)设备及试验项目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5)土工试验业绩证明材料;
(6)工作总结(首次登记可不提供);
(7)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体系;
(8)企业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奖项;
(9)其它有助于专家评审的资料。
四、其他要求
(一)未进行名录库登记的工程勘察企业,不得对外承接工程勘察项目的土工试验业务。本省不具备试验条件和能力,确需委托省外工程勘察企业或检测试验机构的土工试验,应经当地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
(二)审图机构、论证专家在受理和审查勘察报告文件时,应同时审查外委土工试验是否属名录库工程勘察企业,土工原始记录、影像资料、报告编码是否符合要求。
(三)对纳入名录库的工程勘察企业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实行信用管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移出名录库,列入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并实施惩戒。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区域勘察市场及质量的动态监管,将纳入名录库的工程勘察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和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重点对象,严厉打击违反规定承揽土工试验业务、不正当竞争、伪造试验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2.3:青海省工程勘察试验、测试报告编号规则终稿.doc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