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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2023-05-12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2023年4月13日,《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厅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2016年,省住建厅在徐州市等11个市、县(区)试点“评定分离”改革制度,2017年发布了《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全省范围内在部分项目中可以采用“评定分离”制度;2017年,省政府发布了《江苏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在部分项目中实行“评定分离”制度;2018年,《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发布,明确在部分项目中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2019年,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要求各地区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

  为了能更好地贯彻使用好“评定分离”制度,实施意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评定分离”使用程序与方法、合理调整了实施范围、完善和规范了制度要求,促使招标人合理运用“评定分离”,夯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实现招标人责任和权利的统一。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从基本定义、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评标要求、定标要求和保障措施六个方面对推进“评定分离”工作做了详细规定。

  1.基本定义。明确实施“评定分离”宗旨是落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实现权责对等,并对“评定分离”定义做了综合描述。

  2.基本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评标活动按现行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执行,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定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通过综合考虑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情况、履约能力、资信状况和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对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3.适用范围。实施意见在省政府令第120号、苏政发〔2017〕151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苏建规字〔2017〕1号和苏建规字〔2020〕6号文合理调整了“评定分离”适用范围,明确了可以采用“评定分离”的五种情形,以及不适用“评定分离”的范围。

  4.评标要求。实施意见对评标专家评审提出了更高规范化要求,明确在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包含详细技术咨询建议的评标报告,以及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5.定标要求。明确了定标环节具体操作要求,包括组建监督小组、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方法和标准、定标会议程序、公示公告、投诉处理、重新定标情形等,确保定标过程公正、公平。

  6.保障措施。为保障此项工作的有效落实,进一步强调了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重要意义,同时规定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完善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权力运行。

  三、主要思路

  实施意见主要从“评定分离”程序与方法、实施范围、招标人主体责任等方面对“评定分离”制度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一)“评定分离”程序与方法

  1.“评定分离”的评标规则。实施意见明确在评标活动中,招标人无论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标准和方法等均按现行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执行。

  2.评标专家评审工作。实施意见规定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供记录中标候选人的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的评标报告。此项规定对评标专家的评审水平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定标程序和方法。实施意见对定标活动做了详细规定。一是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组成要求。招标人自主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中招标人单位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是明确定标标准。招标人在确定定标标准时,应在评标评审因素基础上,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和实际需要,结合企业实力、企业信誉、团队管理水平等直接关系中标人能否良好履约的因素确定定标标准,定标标准不能采用打分制。三是明确定标方法。定标方法有票决法或者集体议事法,实施意见针对两种不同定标方法进一步明确了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组长的工作责任,以及具体的定标方法。四是规范定标程序。规定招标人在组织召开定标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招标人介绍项目情况、招标及评标有关情况;定标委员会审阅评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标准和方法择优确定中标人。五是明确异议投诉处理及重新招标的有关情形。实施意见规定在定标阶段,异议或投诉处理决定不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同时,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已经处理过的异议或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在拟定中标人公示期间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相同异议或投诉。实施意见同时明确了符合重新招标的有关情形。

  (二)实施范围

  本文件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300万元以上的监理招标、工程总承包招标、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项目的施工招标、政府集中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标和政府集中建设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项目的施工招标(不含社会代建项目),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三)进一步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此次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完善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权力运行。在招标活动开始前,就应及时组建由招标人本单位或上级单位纪检监察人员或审计人员、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职工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加强对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评标定标标准和方法、处理投诉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的管理,确保定标过程公正、公平,防止腐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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