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速公路建设损坏普通公路补偿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等有关要求,为规范高速公路建设损坏普通公路补偿工作,正确处理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利益关系,确保我省普通公路路网正常通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西省境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使用普通公路通行重型施工车辆造成地方普通公路损坏的补偿,施工单位其他损坏、挖掘、占用普通公路的行为,应执行我省有关公路路产赔(补)偿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指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其派出的现场项目建设办公室。施工单位指工程项目标段的承接单位或其派出的项目经理部。
第四条高速公路建设损坏普通公路的补偿费用应列入项目概算,在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对损坏普通公路补偿事项进行明确。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使用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通行不予直接补偿,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形成专用道路或造成重大损坏的,可参照本办法予以合理补偿。
第六条高速公路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国、省、县道的养护工作由原管养单位负责;乡、村道的养护工作由使用该路段的施工单位负责或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养护资金,原公路养护单位负责养护。
第七条高速公路建设损坏农村公路(县乡村道)的补偿原则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只负责《高速公路施工使用农村公路现状核实表》(附件2)中所列的农村公路损坏补偿。
1.县道损坏恢复补偿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协调并承担相应费用;
2.沥青路面或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乡、村道路损坏恢复补偿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协调,并承担70%恢复费用,承包人承担30%恢复费用;
3.其他路面类型的乡、村道损坏恢复补偿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恢复费用。
(二)施工单位使用《高速公路施工使用农村公路现状核实表》之外的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协调并承担相应恢复费用。
第八条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本项目全线计划使用的县、乡、村道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形成《高速公路施工拟使用县、乡、村道调查表》(详见附件1)。
第九条项目施工准备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县(市、区)征迁办、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管养单位根据《高速公路施工拟使用县、乡、村道调查表》,对需要使用的县、乡、村道进行调查并摄影、摄像,确定工程施工需要使用的县、乡、村道),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对路面损坏状况(PCI)进行评价,形成《高速公路施工使用县、乡、村道现状核实表》,摄像、摄影和调查材料作为道路恢复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因实际需要新增或调整拟使用县、乡、村道的,应取得项目建设单位和原管养单位同意,并需组织有关单位按第九条要求对新增或调整的县、乡、村道进行调查并摄影、摄像,形成调查资料。
第十一条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实际损坏的里程和工程量进行现场调查,形成《高速公路施工使用县、乡、村道补偿确认表》(详见附件3)和《高速公路施工使用县、乡、村道补偿汇总表》(详见附件4)。
根据补偿确认的范围及补偿标准,县道和沥青路面或水
泥混凝土路面的乡、村道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沿线各县(市、
区)征迁办统一签订补偿支付协议。
非沥青路面或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乡、村道以及《高速公
路施工使用县、乡、村道现状核实表》之外的公路补偿责任全部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支付方式由施工单位和公路管养单位自行协商确定,并函告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与沿线各县(市、区)征迁办签订的补偿支付协议应明确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资金拨款方式,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式及交竣工验收时间和方式等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补偿资金支付到位后,项目建设单位不再承担普通公路使用补偿责任。
第十三条普通公路补偿原则上仅对路面(面层、基层)实际损坏的工程量进行补偿。路基及桥涵损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挖除旧路面补偿综合单价按高速公路路面单位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子目的全线加权平均价执行;无相应子目的,补偿综合单价按定额组价的80%执行。
零星损坏的水泥面板、沥青面层、水稳基层等结构层的补偿综合单价按高速公路路面单位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子目的全线加权平均价的85%执行:长度大于100米且整段路面损坏较严重(PCI<60)的水泥面板、沥青面层、水稳基层等结构层的补偿综合单价按高速公路路面单位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子目的全线加权平均价的70%执行。无相应子目,参照类似子目单价折算。
项目建设期间因水泥、沥青及地材等价格上涨造成补偿费用难以协商一致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结合实际对相应子目进行材料价格调差,具体调差原则按附件5执行。
第十四条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协调损坏补偿的县、乡、村道的补偿资金分两次拨付,协议正式生效并且修复工程正式开工后一次性支付补偿金额的80%,其余20%在修复工程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补偿资金的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对挪用占用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高速公路建设损坏普通公路补偿管理规定(试行)》(赣交基建字〔2014〕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