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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关于高速公路建设实施模式的优化调整方案》解读
2024-10-14 来源: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一、出台背景

  我省原有的“省级统筹主导、市州配合征拆”高速公路建设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高速公路总里程达到7731公里,实现“县县通高速”,有力支撑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当前,面对我省高速公路规划调整、高速公路网络向边远地区延伸、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等新形势新要求,深化高速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优化调整既有建设实施模式迫在眉睫。

  二、主要内容

  包括总体要求、主要措施、工作要求3个方面。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责任分担和资源整合相结合、规划引领和量力而行相结合”原则,着力构建“规划引领、分类分级、责权清晰、主体多元、渠道多样”的高速公路投融资格局,进一步激发市场各类主体投资活力,充分释放我省高速公路发展动能。

  (二)主要措施。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国家高速公路:原则上以省级为责任主体,由省级组织实施,确有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委托市州实施。地方高速公路:原则上以市州为责任主体,由市州实施;跨市州项目由里程较长市州牵头实施,也可由相关市州协商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牵头单位,市州实施的地方高速公路风险自担;由于重大发展战略需要、项目技术特别复杂、确需统筹打捆招商等特殊情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调整实施层级。二是理顺责任分工。理顺省交通运输厅、市州人民政府在规划计划、前期工作、特许经营者选择、审批许可、建设监管、资金和预算绩效监管等职责边界,明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8家省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履行相关审批审查和监管职责。

  (三)工作要求。一是压实各方责任。省级有关部门应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市州应建立工作机制,配套优惠政策,落实监管责任。二是加强指导监管。省级有关部门在筹融资、用地、用林、环保、投资人信用评价、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加强行业指导、审批监管和体系完善。三是规范实施程序。结合基本建设程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要求对项目前期工作、招商引资、立项审批、建设监管程序进行完善。四是强化要素保障。明确实行征拆概算包干、鼓励资源配置、加强资金筹措等保障措施。

  附件:关于高速公路建设实施模式的优化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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