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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4-11-25 来源:北京住建委 

  一、《细则》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政府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评价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抓手。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22年12月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于2023年3月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业务开展以及对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内容。结合本市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专家评审等工作,起草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细则》的主要内容

  答:《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共七章: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细则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资质许可分工职责。

  (二)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明确了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主体资格、质量检测经历要求;明确了检测机构主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能力、检测场所、检测管理体系、检测信息化的要求。

  (三)第三章申请与许可。明确了检测机构资质办理程序,申请综合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条件,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要求。

  (四)第四章延续与变更。明确了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申请时间、延期条件,检测资质证书内容变更要求,检测机构合并、重组等重新核定资质要求。

  (五)第五章专家评审。明确了专家评审内容、专家选取、专家责任等要求,以及开展专家评审工作的依据。

  (六)第六章资质管理。明确了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外埠检测机构进京承揽业务、行政处罚等规定。

  (七)第七章附则。明确了细则调整范围,细则的执行时间。

  三、《细则》适用的范围

  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适用本细则。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界定

  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五、质量检测经历界定

  答:质量检测经历自首次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之日起计算。

  六、同一技术人员在检测资质申报中不超过几个专项

  答:同一技术人员(含同一注册人员)在检测专项资质申报中不超过2个。

  七、检测报告批准人职称要求

  答:检测报告批准人(授权的签字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八、技术人员的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界定

  答:技术人员的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是指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企业试验室、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等工作的经历,且有相应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九、检测能力界定

  答:检测机构申请检测专项资质时,应具备该专项资质全部必备参数检测能力,可选参数检测能力可自行选择。检测参数对应多种检测方法的,检测机构在申请检测资质时,可申请审查一种或多种方法,并按照审查通过的检测方法开展检测业务。

  十、检测机构仪器设备的配置要求

  答:检测机构仪器设备的配置应与所申请检测项目能力相匹配,仪器设备的功能、量程、精度等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仪器设备不得租用、借用,涉及力值的检测设备应按规定实现数据自动采集。

  十一、质量检测场所的专项检测能力要求

  答:检测机构应有满足检测工作所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检测环境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质量检测场所涉及多个场所的,每个场所应至少具备一个专项类别的检测能力;同一专项类别的必备参数仪器设备与可选参数仪器设备应配置在同一检测场所,大型特殊设备、燃烧性能检测设备等可单独设置质量检测场所。

  十二、检测机构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标准

  答:检测机构应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与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检测机构应有完善的组织机构,配备与检测能力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检测机构应按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十三、检测机构信息化管理要求

  答: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具备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过程视频影像、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管理功能,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十四、如何申请检测机构资质

  答:检测机构通过本市电子政务信息系统进行申请,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十五、资质许可的办理时限

  答:资质许可的办理时限是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

  十六、申请综合资质或资质增项的限制条件

  答:申请综合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

  十七、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

  答: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十八、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延期申请时间

  答: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

  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十九、变更哪些事项需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答: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报告批准人发生变更且不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检测报告批准人经资质许可机关审查通过后方可签署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申请资质重新核定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二十、检测机构发生合并、分立的,如何办理资质

  答:检测机构合并、改制的,可承继原检测资质,但应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检测机构分立、重组的,承继原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申请材料需提交合并、改制、重组、分立等相关材料。

  二十一、专家评审的依据

  答:专家评审的评审组织、评审方式、评审内容、评审程序,严格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细则》执行。

  二十二、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能否承担《资质标准》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答: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资质标准》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二十三、外埠检测机构如何办理备案

  答: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外埠检测机构,在北京市行政区域承接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应通过本市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申请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在本市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信息化系统等是否满足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要求进行查验。

  二十四、检测机构保持资质持续性符合的要求

  答: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注册人员、技术人员发生变更的,检测机构应通过本市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及时进行信息变更录入。

  二十五、检测机构在重新核定资质前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有效

  答:市、区资质许可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实施动态监督管理与核查,检测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应在整改完成后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的申请。检测机构重新核定资质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二十六、检测机构在资质方面有哪些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答: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区资质许可机关依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

  二十七、检测机构资质在什么条件下应办理注销手续

  答: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办理注销手续。

  二十八、本细则的执行时间

  答:本细则自 2024年11月18日起施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涉及资质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十九、专家评审的依据

  答:专家评审应按《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专家评审细则》执行。

  三十、专家评审

  答:专家评审是指依据《管理办法》和《资质标准》,通过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许可事项是否符合《资质标准》以及相关规定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包括现场评审、文件评审和远程评审活动。

  三十一、专家评审的时限

  答:专家评审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三十二、专家评审的开始时间

  答:专家评审工作在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开展。

  三十三、专家评审组组成的原则

  答:资质许可机关根据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类别和检测项目,按照技术能力覆盖的原则,从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并遵循回避原则。每个专项资质应至少保证有一名专项评审专家,检测参数较多时,可适当增加评审专家人数。

  三十四、实施专家评审时,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实施专家评审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看检测机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

  (二)查看检测机构质量检测设备设施;

  (三)核查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运行情况;

  (四)核查检测机构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

  (五)核查人员在职证明和资格符合性证明;

  (六)通过座谈、专业知识考核、现场操作考核等方式,对检测机构主要人员的能力进行核查。

  三十五、专家评审的内容

  答:专家评审内容包括:检测机构的资历和信誉情况、主要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包括设施环境)、管理水平以及检测技术能力等。

  三十六、核查主要人员的内容

  答:核查主要人员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查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包括劳动(聘用)合同、社保证明、任命文件和开展检测活动的相关记录等。

  (二)核查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等具备执业资格人员及数量情况,包括劳动(聘用)合同、社保证明、质量检测工作经历和注册情况等。

  (三)核查机构技术人员情况,包括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称、劳动(聘用)合同、社保证明、任命文件、质量检测工作经历、从事不同专项资质类别频次情况和开展检测活动的相关记录等,核查报告批准人的资格及授权文件。

  (四)技术人员考核,对于能够提供近三年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申请专项资质相对应检测工作业绩(一定数量检测报告或质量检测活动记录),或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于相应专项资质专业知识考核;对于其他人员应进行相应专业知识考核。

  三十七、涉及力值主要检测设备是否应实现数据自动采集

  答:涉及力值主要检测设备实现数据自动采集应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23〕24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三十八、检测场所是否应配备相应的视频监控设施

  答:检测场所配备相应的视频监控设施应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23〕2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三十九、视频影像资料留存

  答:视频影像资料应留存应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23〕24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十、检测能力的确认方式

  答:检测能力的确认方式包括现场操作考核、查阅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核查仪器设备、现场提问等。

  四十一、评审专家存在哪些问题可取消专家资格

  答: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况的取消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二)故意隐瞒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保密原则的;

  (三)干预其他专家评审的;

  (四)出现严重评审错误的;

  (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或不实评审结论的;

  (六)违反规定收受报酬或其他礼品礼金,以及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的;

  (七)经考核评价不符合专家要求的;

  (八)存在连续3次被抽取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专家评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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