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管理单位,各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在全省开展的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有关要求,全面提升高速公路行业管理能力和特许经营规范化水平,强化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监管机制》《湖北省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协议范本(试行)》《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措施》《湖北省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办法》《湖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质量全链条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2月16日
湖北省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管理,提升高速公路“畅、安、舒、美”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日常养护是指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绿化、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机电系统等范围的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及维修等工作。
第四条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省交通运输厅为日常养护的行业主管部门,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具体负责日常养护行业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日常养护的执法监管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日常养护的责任主体,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明确服务区、收费站、互通立交等重点区域(含广场、匝道等)及改扩建路段日常养护管理界面和责任,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二)严格履行日常巡查相关要求,确保巡查质效;
(三)结合巡查发现的问题,按要求组织开展日常保养及维修,并保障作业安全;
(四)加强路域环境治理,维持良好的通行环境;
(五)自觉接受行业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按特许经营等经营性模式实施的高速公路,应在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协议等相关合同协议中明确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养护责任,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及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监管职责。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规范日常养护资料档案,及时将资料(含电子和纸质)整理归档,并同步完成省级高速公路养护系统信息录入。资料应记录真实、内容完整、程序规范,形成“巡查、派单、作业、验收”的闭环管理。
第八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切实加大养护资金投入力度,年养护资金投入原则上应不低于上年通行费收入10%,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养护投入,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确保高速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和路域环境水平。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养护资金。
第九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统筹解决路况水平、应急处置、保通保畅、投诉信访以及“洁化、绿化、美化”等突出问题,提升绿化景观效果,打造干净、整洁、悦目的路域环境。
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宣传警示工作,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平台、电子情报板、宣传栏、提示牌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司乘人员和沿线居民抛洒垃圾的提示警示,推动实施社会公众举报奖励制度,营造良好的爱路护路氛围。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绿色、安全、低碳、高效的养护作业模式,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扬尘、噪音、废水等污染物的控制与处理,在涉路施工过程及工程验收环节强化建筑垃圾清扫、作业杂物清理等工作,做好用地范围内绿化与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管养。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积极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加强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打造智慧养护平台,配备机械化、智能化设备装备等,提升日常养护的质量、效率。
第二章日常巡查
第十三条日常巡查是指为及时掌握公路基础设施表现状态和使用情况,发现并及时处理可能危及通行安全的病害、损毁及其他异常情况而进行的日常性巡视检查,为日常保养及维修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日常巡查分为日间巡查、夜间巡查和特殊巡查。
第十五条日间巡查主要检查路基、路面、桥面系、隧道土建结构及其他工程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机电设施、绿化与环境保护设施等是否完好整洁、使用正常,是否存在影响安全的病害、缺损及其他异常情况,路侧是否存在遮挡标志和安全视距的植物和设施等,及时清除路域范围内垃圾、杂物堆积或其它路障等。日间巡查每天双向全程不少于1次,灾害天气下应加大频率。
第十六条夜间巡查主要检查公路沿线夜间照明设施、交通标志标线、视线诱导标志的使用状况、反光效果、有无缺失,以及路面是否有影响行车安全的抛弃物或其它路障等。夜间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
第十七条特殊巡查主要在公路遭遇雨雪冰冻、山体滑坡等极端自然灾害以及集中大客流、特勤保障等情况下,及时开展对公路主线及其附属设施病害情况、受损程度、抗灾能力的检查。特殊巡查每日白天不少于2次,夜间不少于1次。要结合路段风险点情况和气象信息等,在每一轮免费通行和恶劣天气来临前开展集中性隐患排查工作,努力降低成灾风险。
第十八条日常巡查每次不少于2人,且每人每年须参加不少于1次专业培训,使其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可结合实际在高速公路重点区域、大流量路段及易拥堵收费站等实施专职护路保洁员制度,按照每5公里不少于1人、每2天不少于1轮次的要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实行定点定人徒步抵近清洁,主要负责边坡、边沟及应急车道垃圾清扫及保洁工作。
第十九条日常巡查应配备必要的巡查设备、车辆和人员,巡查车辆应有明显标识,装备黄色警示灯。进行路况巡查时,必须携带米尺、拍照设备、巡查记录本等用品,可采用APP小程序等智能化手段,巡查人员要认真、详细做好巡查原始记录和图片、影像记录,巡查结束后,应整理巡查记录,及时录入养护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巡查过程中发现影响通行安全的隐患,应及时予以处理或通知养护人员及时赶往现场进行处理,对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及时上报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和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保证道路的安全畅通。
第三章日常保养及维修
第二十一条日常保养及维修是指维护公路基础设施及设备整洁、完好和正常运行,并对可能危及通行安全及迅速发展的局部病害和缺损及时修复或更换,保障高速公路正常运营,打造良好的路域环境。对司乘人员反映或各级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迅速核实,立行立改。
第二十二条日常保养及维修对象应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具体作业内容详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路基(含路肩、边坡、边沟等)垃圾、杂物清理、排水设施疏通等每季度应至少开展1次用地范围内全覆盖的彻底集中清理。路基圬工类病害应在发现后10日内完成修复。
第二十四条路面(含主线、匝道等)及中央分隔带、互通区垃圾、车辆抛洒物清扫等每日不少于1次。沥青路面坑槽等病害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完成修复或应急处治,收费广场等水泥混凝土破损病害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开展应急处治,并于30日内完成修复,路面裂缝等病害处治应及时完成。
第二十五条桥梁(含伸缩缝、泄水孔、栏杆等)维修保养、涵管疏通以及隧道清洁等保养作业每月不少于1次。桥梁圬工类病害应在发现后10日内完成修复。
第二十六条交通安全设施板面清洗、加固维护、线型调整等每半年不少于1次。标志牌受损、标线剥落缺失等病害应在发现后5日内完成修复或更换,钢护栏、隔离栅、声屏障损坏及缺失等病害应在发现后2日内修复或更换。
第二十七条绿化植物(含路侧、中分带、互通区等)实现可绿化区域全覆盖,浇水、除草除杂、施肥、整形修剪、病虫害防治等维护工作每季度不少于1次,根据实际情况增减频率;死株应及时移除、缺株应及时补植,倾斜树木及时扶正加固、绿地的清扫保洁等绿化管理工作及时得当。
第二十八条机电系统(含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等)设备、监控外场设备保洁每季度不少于1次,管道、人井维护和线路检修每半年不少于1次,门架除锈、刷漆每年不少于1次,隧道照明灯、收费站天棚顶灯、广场高杆灯等高空照明设备清洁每年不少于1次,其他非高空设备外观清洁每月不少于1次。
第二十九条在重大节假日来临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提前部署,加大人员、设备保障力度;在节假日期间,应科学做好服务区、收费站、拥堵缓行路段等重点区域路域环境维护工作,维护良好运行秩序;在节假日结束后,应集中开展垃圾清理、重要设施设备维护等工作。
第三十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养护作业单位应做好日常保养及维修工作记录,并同步录入高速公路养护系统。
第四章作业安全
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安全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主体,强化人员安全培训,加强养护过程安全监管。
第三十二条高速公路日常养护作业应根据长期养护作业、短期养护作业、临时养护作业和移动养护作业,科学、合理、系统的制定安全保通方案,规范布设作业区。养护作业区不得随意撤除或改变,作业完成后方可撤除。
第三十三条高速公路日常养护作业期间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和管理人员必须身着反光标志工作服,人、机、料必须在作业区内,施工作业机械必须经过安全调试,空中作业必须系安全带等。
第三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即查即改,立查立改”的原则,每季度不少于1次全过程、规范化的日常养护安全专项检查,形成过程记录、结果通报、限期整改、效果反馈的安全管理闭环机制。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日常养护检查考核细则,考核考评每季度不少于1次,其中路域环境项目考核分值占比不低于30%,并根据考核结果奖优罚劣。
第三十六条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应将日常养护纳入综合评价办法、监测办法等相关考核考评,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暗访调查、第三方考核等方式,全面加强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监管力度。对因日常管养不足造成同条路段多次投诉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约谈,并将约谈情况抄送至省交通运输厅;对经查实的重要问题线索应移交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或纪检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应采取日常检查及随机抽查等方式,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履行日常养护职责义务的情况实施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未按要求履行养护职责的,省交通运输厅可采取通报并反馈其上级单位、建议调整管理人员、向媒体公开、按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暂停通行费清分划拨等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九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的,省交通运输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报请省政府降低其收费标准或暂停收费,直至达到应有的路况水平及路域环境要求。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高速公路日常保养及维修作业内容
附件
高速公路日常保养及维修作业内容
项目
类别 |
保养作业内容 | 维修作业内容 |
路基 | 1.清除土路肩、坡面、中央分隔带、防护与支挡结构物上的垃圾、杂物、杂草等; 2.疏通和清理边沟、排水沟、截水沟、急流槽等排水系统; 3.清除遮挡安全视距和标志的设施和植物。 |
1.清除零星塌方,填补路基缺口,轻微沉陷翻浆的处理; 2.局部加固路肩,填补路肩零星缺口和坡面零星冲沟等; 3.修理路肩、挡土墙、护坡、护坡道、泄水槽、护栏和防冰雪设施等局部损坏; 4.防护及支挡结构物日常维修及小型灾毁处治。 |
路面 | 1.清理路面污染物、抛洒物、垃圾等,保持路面整洁; 2.排除路面积水、积雪、积冰、积沙,铺防滑料、灭尘剂或压实积雪维持交通; 3.水泥混凝土路面日常清缝、灌缝及堵塞裂缝; 4.路缘石的修理; 5.疏通横纵向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 |
1.沥青路面修补坑槽、沉陷,处理局部拥包、泛油、裂缝、松散、啃边等病害; 2.水泥混凝土保持接缝完好、填缝料更换、路面板块的局部修理; 3.路肩块、路缘石、中分带盖板及排水明渠盖板等局部修补或更换。 |
桥梁、涵洞、隧道 | 1.清除污染物、积雪、积冰、杂物等,保持桥隧的清洁; 2.疏通清理涵管、通道、隧道排水渠、隧道沉砂池、泄水孔疏通、桥下河槽、倒虹吸、伸缩缝等排水设施; 3.桥梁上部结构、下部结构、桥面系等和隧道洞门、侧墙、内砖石等保洁及杂物清除; 4.清除隧道半山、洞内、洞口边仰坡的积雪、危石和碎落岩石等。 |
1.局部修理、更换桥梁护栏、泄水孔、伸缩缝、支座等桥面系和桥梁上部结构的局部轻微损坏及连接件日常维修更换; 2.修补墩、台及河床铺底和防护圬工等桥梁下部结构的微小损坏及连接件日常维修更换; 3.疏通涵洞,洞身、洞外工程及附属设施日常维修; 4.隧道洞口、洞门、衬砌、检修道和预埋件等日常维修; 5.清除隧道洞口碎落岩石和修理圬工接缝,处理渗漏水,盖板更换。 |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 1.标志牌、里程牌、百米桩、轮廓标等标志的加固维护和版面清洗; 2.路面标线、立面标记和突起路标清洗、保洁; 3.护栏、栏杆、防撞垫和防撞桶等防护设施表观清洗等; 4.隔离栅、声屏障、防落物网和防落石网防腐层补涂; 5.中央分隔带防眩板或防眩网保洁。 |
1.标志牌、里程牌、百米桩、轮廓标等标志的局部修复或更换; 2.路面标线、立面标记和突起路标局部补划、更换或补缺; 3.护栏、栏杆、防撞垫和防撞桶等防护设施修复或更换; 4.隔离栅、声屏障、防落物网和防落石网局部修补或增补; 5.中央分隔带防眩板或防眩网进行局部修复或更换。 |
绿化 | 公路沿线路侧、中分带、互通区等范围的草木浇水、施肥、除草除杂、草木修剪(含遮挡标志牌草木修剪)、草木病虫害防治等。 | 花草死株移除、缺株补植。 |
机电 | 对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等机电设施外观进行日常清洁维护,以保持设备外观干净、整洁、无污垢,并保证机电设施完好。 | 对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等机电设施设备进行正常养护,并及时修复发生一般性损坏的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