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及省管县(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中心,省交通控股集团及其他省重点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交公路规〔2020〕4号)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营造公平竞争公路养护市场环境,根据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制定了《优化营商环境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
各地、各单位执行期间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管理处。联系人:王翔宇,电话:0551-63629541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9月15日
优化营商环境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交公路规〔2020〕4号)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营造公平竞争公路养护市场环境,根据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依法必须招标限额以下的养护工程,可以由项目单位依法自行选择采购方式,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应急养护,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三)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推行全过程电子招标投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各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快建设并运行包括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在内的电子招投标系统。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排斥和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平台。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法定媒介和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网站,按照年度或分阶段或逐个项目提前公布招标计划,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动态更新,供潜在投标人知悉和进行投标准备。逐个项目发布的招标计划应当包括拟招标项目概况、标段划分、预计招标时间、项目预计投资等内容,并于招标公告发布至少10日前公布。
(五)招标人根据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特点,可采取按整条路线或片、区域捆绑的方式划分标段,也可按年度周期、路段里程和工程类别划分标段,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养护工程项目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鼓励开展公路技术状况评定、设计咨询、养护施工及质量控制一体化招标,增强市场竞争力度,提高养护资金使用效率。
(六)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应当公开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等招标文件关键内容。
(七)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要合理缩短招标投标周期,便利投标人投标,对于施工技术方案简单、工期较短且季节性较强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进一步缩短投标截止期限。要进一步简化投标文件的格式和形式要求,不得因装订、纸张、非关键内容的文字错误等否决投标人投标。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以醒目方式标明并集中单列。对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网站查询的事项,不得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原件。
(八)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九)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招标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对需要收取的保证金,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返还时间、不予退还的情形以及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公路养护工程项目需缴纳的保证金,应严格限定在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范围内,允许投标人自主选择现金或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招标人不得强制规定或约定以现金形式缴纳。
(十一)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合同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要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招标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招标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投标人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
(十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加密),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开标分两个步骤公开进行,第一步骤对第一信封内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进行开标,对第二信封不予拆封(解密);第二步骤宣布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对其第二信封内的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宣读投标报价。未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对其第二信封不予拆封(解密)。
(十三)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有关分包的规定,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或服务,中标后不得分包,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于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评标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有无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言行。
(十五)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十六)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网站上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等。
(十七)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安全、环保、农民工工资、履行期限、主要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上述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加强合同履约管理
(十八)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法定媒介或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网站,公开合同的关键性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并定期通过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网站,及时公开项目履约信息(包括项目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主要人员变更、合同中止和解除、重大违约行为处理结果、交竣工验收、价款结算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十九)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商公安交管等部门简化开工前置条件,对于关系安全确需保留的工作手续,要合理压缩时限,确保合同签订后项目能够及时开工。
(二十)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合同应当约定合同款(包括月进度款、交工结算款、合同最终结清款等)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合同款的违约责任。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款支付的履约监管,督促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满足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档案管理等支付条件的,发包人必须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参照执行)将资金支付到承包人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承包人付款的条件。
三、强化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二十一)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要切实转变监管方式,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简化或取消事前审核或审批环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行政处罚。
(二十二)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履约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可以给予减免保证金等优惠措施。
(二十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各地对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要依法及时处理投诉并公告投诉处理结果。
(二十四)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厘清职责边界,细化责任分工,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