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质函〔2020〕111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9〕6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相应类别的业务范围和资质标准见附件1、2。
二、检测机构在申请办理资质时,应先经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地查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地查验时,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9〕69号)要求对企业申报人员、设备、检测参数、检测场所等内容进行核查。
三、检测机构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事项或者存在影响其资质认定条件的变更时,应当依法依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附件:1.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
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