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省交通集团: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勘察工作管理水平,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勘察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0月30日
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勘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勘察工作,提高设计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9〕6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内新建和改扩建高速公路的设计勘察工作,普通国省道和重要县道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设计勘察,是指外业测量、沿线调查和地质勘察工作,包括初步设计阶段的初测初勘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定测详勘等工作。
设计勘察工作应当执行现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履行合同约定。
本办法中所称的核查单位,是指为确保设计勘察工作质量,由项目业主另行委托对设计勘察工作进行全过程核查的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专业单位。
第四条 设计勘察工作应当涵盖项目主线、连接线、互通枢纽以及服务(停车)区、收费站、管理用房等沿线设施,并满足相应规范要求。
(一)在初步设计阶段,所有比选线位和比选方案应当同深度开展设计勘察;服务(停车)区、管理用房等沿线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工程地质调绘与勘探;
(二)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服务(停车)区、管理用房等沿线设施的定测详勘成果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形成地勘专篇。
第五条 项目业主对设计勘察工作总体负责,负组织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勘察工作质量、安全、进度负直接责任;核查单位对其核查工作质量负责。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设计勘察工作从业单位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勘察设计单位合理的设计勘察周期。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周内完成初测初勘事先指导书的编制,在定测详勘工作开始前1周内完成定测详勘事先指导书的编制。项目业主应当及时组织事先指导书审查,并在各阶段设计勘察工作结束后1周内完成本阶段成果验收。
各阶段设计勘察通过验收前,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入本阶段的内业设计工作。
第二章 设计勘察准备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进场前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合同要求,组建项目勘察工作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进场后须对工程全线进行现场初步踏勘和调查,根据踏勘和调查情况,分阶段编制初步设计阶段的初测初勘事先指导书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定测详勘事先指导书(格式详见附件1)。
初测初勘事先指导书应当按照工可报告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工作要求进行编制。定测详勘事先指导书应当按照初测初勘验收成果、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和施工图设计工作要求进行编制。
第九条 由勘察设计联合体单位承担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督促联合体牵头方确定总体勘察设计原则,各成员方分别编制事先指导书。
第十条 事先指导书须经项目业主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对事先指导书的主要审核内容有:
(一)事先指导书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满足规定要求;初测初勘事先指导书是否包含对工可审查意见和批复(勘察方面)执行情况的说明;定测详勘事先指导书是否包含对初测初勘验收专家组审查意见、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批复(勘察方面)执行情况的说明;
(二)设计勘察方法是否合理,工作量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是否符合工程实际。对于重大或特殊结构、不良地质、特殊地质路段,是否采取了针对性的勘察手段、布置了合理的工作量;
(三)设计勘察工作的人员、设备等配备是否合理,计划进度是否合理,安全、环保措施是否到位,设计勘察工作周期是否满足有关文件要求;
(四)事先指导书能否满足指导设计勘察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条 在开展设计勘察工作前,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设计勘察工作交底。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当积极主动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解决设计勘察过程中存在的难点问题,确保设计勘察工作全面到位;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主动服务,积极与有关横向部门联系,协助项目解决实际困难,推动项目设计勘察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章 设计勘察实施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审核通过的事先指导书进行设计勘察工作,工作过程中必须确保设计勘察工作量、工作深度和工作质量,保证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保护环境。
第十四条 在设计勘察过程中,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地形和地质的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工作方法和工作量,方案调整经核查单位审核后报项目业主备案。
如有以下重大调整须经项目业主同意后实施。
(一)线位发生重大变化或新增比较线;
(二)(特)大桥、(特)长隧道等结构物的位置和形式明显变化;
(三)互通枢纽、服务(停车)区和收费站等位置和形式明显变化;
(四)涉及动用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中暂列金额的情况;
(五)其它重大调整情况。
第十五条 在设计勘察过程中,如果项目业主认为勘察方案需要调整时,在下达调整方案前应当认真听取勘察设计单位和核查单位意见。
第十六条 在设计勘察过程中,核查单位应当依据事先指导书对设计勘察工作进行全过程核查,加强外业巡查、旁站和内业核查,必要时对长大隧道和大跨径桥梁等重要节点、不良地质或特殊性岩土发育区段的重要参数,通过现场原位试验进行复核,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原始资料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后续内业设计的情况下,因政策处理等原因导致无法实施的地质钻孔等外业勘察工作量应当控制在总数量的5%以内;因故未及时完成的外业勘察工作应当在工程实施前完成,并根据实际勘察情况及时调整相关设计。但涉及下列情形的,外业勘察工作必须按事先指导书确定的工作量100%完成:
(一)深路堑;
(二)单跨100米以上大跨径桥梁;
(三)特长隧道;
(四)枢纽互通;
(五)沿河、傍山、高填桥头、海湾滩涂、岩溶路段以及山间谷地等地质条件复杂多变路段。
第四章 设计勘察验收程序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外业测量、沿线调查、地质勘察工作、室内试验和资料整理,并经过勘察设计单位内部审核后,编制设计勘察验收成果报告(格式详见附件2)。
第十九条 设计勘察工作验收主要程序:
(一)设计勘察成果经项目设计负责人、土建和房建(如有)专业设计负责人认可后,勘察设计单位向项目业主提出验收申请;
(二)核查单位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勘察验收成果进行核查并完成报告(格式详见附件3);
(三)项目业主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验收,并提出验收专家组意见;
(四)通过验收后,验收成果(含修改完善后的成果报告、核查报告)、验收会专家组意见和勘察设计单位答复意见等资料经项目业主审核同意,作为本阶段设计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条 初测初勘验收一般采取现场踏勘和室内会议相结合的形式。定测详勘验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室内会议或现场踏勘和室内会议相结合的验收形式。
第二十一条 参与验收的专家一般由地质、测量、路线、路基、结构和房建(如有)等专业具有丰富工程经验的技术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业主不得组织验收:
(一)事先指导书未经项目设计负责人、土建和房建专业设计负责人签字确认,或未经项目业主审核同意;
(二)验收资料严重不全,外业勘察及室内试验完成量不满足要求或深度不足;
(三)沿线调查内容与实际不符,管线、取弃土场、三改工程等重要信息调查不深入;
(四)验收成果报告未经过项目设计负责人、土建和房建专业设计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勘察周期未达到有关文件要求。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专家组根据相关规范和事先指导书的要求,对设计勘察验收成果进行评价,提出具体验收意见。
第二十四条 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进行相应的补充完善,按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五条 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开展内业设计工作。
第五章 设计勘察验收内容
第二十六条 初测验收内容:
(一)按照现行《公路勘测规范》的相关要求,核查平面及高程控制测量控制点的布设间距、等级和精度;
(二)按照现行《公路勘测规范》的相关要求,核查地形图测量范围、精度及成图;
(三)路线放样控制桩设置的间距、位置等是否满足各专业调查工作的需要;
(四)特殊路段(如高边坡、地形复杂的大桥、偏压严重的隧道、高挡墙等路段,铁路、高压铁塔、通讯基站、医院、学校、管线(含地下)、路线交叉、航道等重要构筑物附近)控制横断面或控制距离的测量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五)路线、路基路面及排水、桥梁涵洞、隧道、路线交叉、筑路材料、概算编制等各项调查工作的情况,沿线规划、城建、水利、水文、气象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情况;
(六)按照现行《公路勘测规范》和《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勘察验收成果报告格式》的要求,核查提交的成果资料及原始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路线比选方案是否进行同深度的设计勘察。
第二十七条 初勘验收内容:
(一)按照现行《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事先指导书及初步设计工作的要求,核查地质勘察点的布置原则及数量;
(二)核查地质勘察方法的合理性,能否满足基本查明路线和构造物的工程地质条件及工程设计对地质参数的要求;
(三)核查地质勘察外业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清晰度;原位测试数据能否反映客观实际;孔位测量成果是否准确;
(四)提交的验收成果资料是否已基本查明工程的总体地质条件;对路线、路基、桥梁、隧道等方案比选起控制作用的不良地质和特殊性岩土类型、范围及性质是否已基本查明,其对工程危害程度的初步评价和提出绕避或处治对策的依据是否合理;各路线方案的工程地质条件是否已基本查明,提出的基本结论是否充分、合理。
第二十八条 定测验收内容:
(一)平面及高程控制点的检测情况,包括控制点的布设及成果精度;
(二)按照现行《公路勘测规范》的相关要求,核查路线中桩设置的间距、位置、精度等;
(三)路基横断面的测量方法及精度情况能否满足相关要求;
(四)路线、路基路面及排水、桥梁涵洞、隧道、路线交叉、环境保护与景观、其他工程、施工方案、筑路材料、征地拆迁、预算编制等各项调查工作的情况;
(五)按照现行《公路勘测规范》和《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勘察验收成果报告格式》的要求,核查提交的成果资料及原始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九条 详勘验收内容:
(一)按照现行《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事先指导书及施工图设计工作的要求,核查地质勘察点的布置原则及数量;
(二)核查地质勘察方法的合理性,能否满足查明路线和构造物的工程地质条件及工程设计对地质参数的要求;
(三)核查地质勘察外业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清晰度;原位测试数据能否反映客观实际;孔位测量成果是否准确;
(四)提交的成果资料是否已查明总体工程地质条件;不良地质和特殊性岩土类型、范围及性质是否已查明,其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意见、建议处置措施等是否合理;是否查明路基、桥梁、隧道等构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因设计勘察质量粗糙、深度不足引发重大、较大变更的,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并纳入信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设计勘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12〕19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勘察工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勘察初测初勘(定测详勘)事先指导书格式
2.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勘察初测初勘(定测详勘)验收成果报告格式
3.高速公路项目地质勘察初勘(详勘)核查报告格式
附件1
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勘察初测初勘(定测详勘)事先指导书格式
1 工程概况
1.1 路线方案(包含“路线方案平面图”)及走向说明
1.2 工程规模及技术标准
1.3 测区地形地质及气象水文条件(包含可能影响工程线位或结构物设置的重大或关键性地质问题,分析其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
1.4 项目前期工程设计勘察情况(包括地形图是否需要补测或修测,项目前期所进行的地质勘察情况)
1.5改(扩)建项目前期工程设计勘察情况
2 勘测工作计划及工作内容
2.1 勘测目的和任务
2.2 勘测作业依据
2.3 勘测一般要求
2.4 勘测计划工作量
2.5勘测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
2.6勘测测量工作流程及工期安排
2.7 勘测测量工作内容及技术要求(包括控制测量及各专业调查的技术要求)
2.8 勘测调查工作内容及技术要求
2.9 改(扩)建工程的勘测
3 勘察工作计划及工作内容
3.1 勘察目的和任务
3.2 勘察的依据
3.3 勘察工作要求
3.4勘察重点及难点
3.5 勘察方法
3.6勘察工作量布置原则及工作量(包括列表对照计划工作量与规范要求工作量和合同约定工作量的比较,超出合同约定工作量的合理补偿办法,特殊性岩土及重大构造物的布孔原则,同时应附上“地质钻孔平面布置图”)
3.7勘察组织机构及人员、设备安排
3.8勘察工作流程及工期安排(明确各流程的起讫时间,整个勘察工期安排应符合省厅有关文件的要求)
3.9 勘察工作内容及技术要求(包括各种勘察手段、取样及试验分析的技术要求)
3.10改(扩)建工程的勘察内容
4 勘察质量要求及保证措施
5 安全和环保要求及保证措施
说明:
1、应充分发挥物探技术在工程地质勘察中的应用和辅助作用。进一步扩大物探技术在高边坡、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和不良地质(包括岩溶、采空区、滑坡体、崩坡积体等)路段的应用范围,因地制宜、因事制宜选择合适的物探方法。应明确采用物探技术勘探的范围(对象、位置)、目的要求、具体方法、设备型号等。
2、应进一步重视制定重点路段与工点的勘察工作方案。对沿线高填方、高挡墙、高路堑边坡路段需明确纵横向地质勘探孔的布置方案;对山前坡地处路基与桥梁应增加纵横向地质勘探孔;对左右线分离式桥梁和特大桥梁的主墩处需适当加密地质勘探孔;对偏压隧道和分离式隧道的每个洞口原则上均应布设地质勘探孔;左右线距离较大的地质勘探孔不得随意利用。
3、应进一步重视对前设计阶段勘察成果的整理、分析和应用。事先指导书中应提供地质勘探孔平面布置图、物探工作量布置一览表、勘探孔布置一览表等图表,其中地质勘探孔布置一览表中需注明钻孔的桩号及坐标;详勘事先指导书中应包含对初勘外业验收专家组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的说明。应在事先指导书中明确前阶段的地质勘探孔的可利用情况,包括利用的钻孔数量及核实情况。
4、初测、初勘和定测、详勘事先指导书采用同一格式,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复杂程度、地形地质情况以及不同勘察阶段有针对性的细化各章节内容。
5、由于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与勘察事先指导书阶段地质勘察工作量计算准确度存在差异,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在勘察事先指导书中包含勘察费用计算章节。
勘察收费计算书应包含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复杂程度、收费基价、工作量、附加系数等方面内容;对需增加通用工程勘察的项目,需明确增加通用工程勘察的结构物或不良地质体桩号,明确钻孔数量和单价,以及取样、试验和水上作业用船等其他费用。
附件2
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勘察初测初勘(定测详勘)验收成果报告格式
1 项目概况
1.1 项目背景
1.2 项目概述
1.3 项目特点
1.4 勘察设计依据
1.5 技术标准及工程规模
1.6 项目进展情况
1.7 地形地貌、气象、水文等自然地理特征
1.8 批复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应包含对后续的内业设计及下阶段的勘察工作(初勘对详勘,详勘对施工阶段)提出针对性的明确建议。)
※工可批复或审查专家组意见落实情况;
Δ初步设计批复或审查专家组意见落实情况,与初步设计比较大或重大变更情况。
2 勘测(外业测量、沿线调查)等
2.1 勘测经过(包括各节点的起讫时间,最短勘测周期须满足省厅相关文件的要求)
2.2 外业测量
2.2.1 控制测量及地形图测量(包括外业资料及成果资料清单)
2.2.2 路线测量(包括外业资料及成果资料清单)
2.2.3 其他测量
2.3 外业调查
2.3.1资料一览表(包括收集的气象、水文、规划、航道等资料清单)
2.3.2 路线调查
2.3.3 路基路面防护及排水调查
2.3.4 桥涵及分离立交调查
2.3.5 隧道调查
2.3.6 互通式立体交叉调查
2.3.7 其他调查
2.3.8 内业资料整理工作
2.3.9 外业调查资料清单(包括各专业调查记录本及照片等资料清单)
3 地质勘察
3.1 勘察目的和要求
3.2 勘察依据
3.3 勘察重点与难点
3.4 勘察经过(包括地质勘察监理工作联系单的执行情况;各节点的起讫时间,最短勘察周期须满足省厅相关文件的要求)
3.5 勘察工作量(包括勘察实际工作量与事先指导书工作量的详细对照,以及工作量调整情况的说明)
Δ详勘利用初勘勘察成果情况的说明。
3.6 沿线自然地理特征
3.6.1 地质构造
3.6.2 区域稳定性
3.6.3 水文地质条件
3.7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
3.7.1 工程地质层组特征
3.7.2 路基工程地质条件
3.7.3 桥梁及立体交叉工程地质条件
3.7.4 隧道工程地质条件
3.7.5 不良地质及特殊性岩土
3.8 结论与建议(应包含对外业勘察成果的综合分析,在对项目外业勘察成果全面总结的基础上,重点对主要结构物、不良地质路段和地质变化剧烈路段的地质情况逐段进行详细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设计和施工处置措施。对因政策处理滞后等原因未完成的勘察工作量需说明相应措施和后续工作计划。)
3.9 资料清单(包括勘探孔原始记录、地质调绘记录、物探成果(如有)、室内试验资料等)
4 其他需提交的材料(另册)
4.1 初测、初勘验收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4.1.1 初测需提供的材料
(1) 1:10000路线方案平面图(图上应标明已建的高速公路、地方道路、铁路、村庄、学校、工厂、水库及地面、地下管线等);
(2) 1:2000的路线平面图及路线纵断面图;
(3) 高边坡、高挡墙,地形特别复杂或深水河流的大桥、偏压严重的隧道等路段实测的控制性断面;
(4)不同路线方案的比较,其中包括主要工程数量、工程施工难度、征地拆迁量及政策处理难度等的比较及拟推荐意见;
(5) 路线推荐方案主要结构物及高边坡一览表;
4.1.2 初勘需提供的资料
(1)工程地质平面图(图上应标明地质界线及勘探点位置)
(2)工程地质纵断面图
(3)主要结构物工点资料(长大隧道、特大桥等主要工点)
(4)勘探孔柱状图
(5)不良地质及特殊性岩土一览表
4.2 定测、详勘验收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4.2.1定测验收需提供的材料
(1)路线较初步设计变化大的路段,提交1:10000路线方案平面;
(2) 1:2000的路线平面图及路线纵断面图;
(3) 大桥、特大桥桥梁平面布置图及桥型布置图,地形复杂处桥台的纵断面及横断面图。对地形复杂的桥梁,应附有桥台位置的照片,并在其上标示出桥台的位置;
(4)长隧道或地质条件复杂隧道(含洞口)布置图,并附有洞口位置的地形照片,并在其上示出洞门的位置;
(5)主要结构物及高边坡一览表;
(6)沿线取土场、石料场的调查汇总表。
4.2.2 详勘需提供的材料
(1)工程地质平面图(图上应标明地质界线及勘探点位置)
(2)工程地质纵断面图
(3)主要结构物工点资料(长大隧道、特大桥等主要工点)
(4)勘探孔柱状图
(5)不良地质及特殊性岩土一览表
5 原始资料(提供查阅资料)
5.1 勘测原始资料(按资料清单,提供测量成果、各专业调查记录本及照片等)
5.2 勘察原始资料(按资料清单,提供勘探孔原始记录、地质调绘记录、物探成果(如有)、室内试验资料等)
初测验收应说明以下内容:
(一)收集资料情况。
(二)仪器设备及人员情况,包括仪器设备及人员清单,仪器检验报告。
(三)控制点,包括控制点普查表,控制点成果表(投影改正后),控制点精度检测表,控制点边长检测表,平面控制网联测及布网略图,高程控制测量联测及路线示意图。
(四)地形图,包括1:2000地形图和1:500地形图。
(五)路线测量,包括主线纵断面测量成果,连接线或匝道纵断面测量成果。
(六)断面测量,包括主线横断面测量成果,连接线或匝道横断面测量成果。
(七)管线测量,包括地表管线测量,地下管线测量
(八)工点测量,包括工点测量情况,各个工点测量成果。
(九)原始记录,包括原始记录清单,各项原始记录。
(十)中间检查,包括中间检查记录,中间检查执行情况。
(十一)技术总结,包括内部自检情况,包括与事先指导书确定的工作量及质量的对照分析,事先指导书专家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内部验收情况。
(十二) 初测调查包括路线总体,路基、路面及排水,小桥涵,通道,大桥、中桥、特大桥,隧道,路线交叉,沿线设施、环境保护,临时工程,工程经济等。验收成果包括:调查成果清单,各项调查原始记录,各项调查成果汇总表,调查中收集的材料,路线方案比选情况,签署协议、会议纪要文件,与事先指导书确定的调查内容、数量和质量的对照分析。
初勘验收内容:
(一)收集资料情况。
(二)仪器设备及人员情况,包括仪器设备及人员清单,仪器检验报告
(三)原始资料,包括原始资料清单,地质调查,物探,钻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
(四)生产管理资料,包括质量、安全交底,质量、安全检查记录,钻孔验收表,勘探工作量动态调整(取消、增加、变更等)记录,与业主、设计和核查单位的联系单,中间检查,相关会议记录。
(五)初步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含事先指导书确定的勘察工作量和质量的对比分析,附表(含勘探孔位置孔深一览表、层组表、物理力学指标表、不良地质及特殊性岩土一览表等),附图(含工程地质平面图、工程地质纵断面图、典型路基工点、典型路堑工点、典型桥梁工点、典型隧道工点、典型立交工点、勘探孔工程地质柱状图):
定测验收除包括第二十五条内容外,还需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初测阶段完成控制网的检查、复测情况;
(二)定测阶段地形图修测补测内容;
(三)交叉道路、管线的交叉角度、交叉点高程、纵坡坡度的复测情况等。
(四)施工组织调查情况;
(五)初测、定测阶段征地拆迁政策和价格的调整与变化;
(六)初测、定测阶段管线情况的变化;
(七)取、弃土场的变化情况;
(八)购买和自产材料的情况;
(九)水环境、爆破等敏感区域情况。
详勘验收除包括第二十六条内容外,还需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用前期收集和初勘成果情况;
(二)工程地质层组一览表;
(三)工程地质物理力学指标一览表;
(四)不良地质一览表;
(五)钻孔岩溶发育情况统计表。
说明:
1、初测、初勘和定测、详勘验收成果报告采用同一格式,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复杂程度、地形地质情况以及不同勘察阶段有针对性的细化各章节内容。
2、※为初测、初勘验收成果报告编写内容;Δ为定测、详勘验收成果报告编写内容。
3、应提供工作完成情况对照表,包括按照《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勘察事先指导书编制指南》编制事先指导书确定的勘探工作量、动态调整的工作数量、实际完成的工作数量、利用前阶段勘察成果的数量、未完成的工作数量,并分析相关原因及采取的对策措施。
4.应说明对事先指导书专家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并提供最终实际实施的地质勘探孔平面布置图、物探工作量布置一览表、勘探孔布置一览表等图表,其中地质勘探孔布置一览表中需注明钻孔的桩号及坐标。
5.应进一步充实、体现测量和调查成果资料。外业调查成果报告应包含征地拆迁、电力管线、三改工程、筑路材料、取弃土场、水文资料、交叉道路、材料单价等方面调查资料。应附上外业调查过程中所收集的所有资料的一览表。
附件3
高速公路项目地质勘察初勘(详勘)核查
报告格式
1 工程概况
2 工程地质勘察概况(包括勘察时间、勘察手段及勘察工作量等,并与勘察单位汇总的工作量进行对照)
3工作概况
3.1工作目的
3.2 工作内容
3.3 机构、人员组成及职责
3.4 管理办法
3.5 工作程序
4 勘察工作中的质量状况及管理措施
4.1 勘察工作质量状况(包括是否满足规范、事先指导书的要求与工作量变化情况的说明;是否满足工程设计及施工要求;是否已探明影响工程方案的各特殊性岩土和不良地质问题)
4.2 勘察工作质量监控(包括管理过程中所发布的工作联系单及勘察单位执行情况的说明)
5 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情况
5.1 已整改完成的勘察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5.2 目前尚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处理建议
6 地质勘察验收成果资料审核评价意见
6.1 工程地质勘察分项评价(包括路基、桥梁、隧道等各项工程及不良地质和特殊性岩土地质勘察成果的评价)
6.2 成果资料审核结论及建议
7工作总结及建议
8 附件:勘察控制表集(列表示出各个地质钻孔孔号、深度、开孔、终孔及送样时间等)
说明:
1、核查报告对核查工作流程只需简单描述,主要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定性定量的详细评述:
(1)勘察过程及工作量是否满足规范和事先指导书的要求;评价分析勘探工作量调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评价验收成果报告中地质参数取用的合理性;评估主要结构物、不良地质路段和地质变化剧烈路段的地质情况分析的合理性,并提出核查单位的意见与建议。
(3)勘察成果的总体评价;评价验收成果报告中对内业设计、下阶段工作意见与建议的合理性,并提出核查单位的意见与建议。
2、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初勘和详勘验收成果报告,审核报告采用同一格式,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复杂程度、地形地质情况以及不同勘察阶段进行针对性的编写。
3、核查报告的咨询单位和负责人应在核查报告中盖章和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