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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成立合同已履行怎么办?财政部信息公告引思考
2020-04-1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财政部4月7日发布11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二十一号至第一千零三十一号),其中,第一千零二十一号、第一千零二十四号、第一千零二十五号、第一千零二十六号、第一千零二十八号和第一千零三十号6个信息公告中涉及的投诉均因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被驳回;有三个信息公告反映的问题在之前的投诉中也多次被提及,那就是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在第一千零二十二号、第一千零二十七号、第一千零二十九号信息公告提及的采购中都有出现。业界专家表示,这个问题需要从业人员在评分标准的设置上多下功夫。这批信息公告涉及的另外三个问题在之前的投诉中出现得并不多,但也并非第一次出现,因此,从业人员也需引以为戒。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被责令废标

  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第一千零二十九号信息公告涉及的采购因存在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而被废标。在此起投诉中,投诉事项1-11、13-16为:招标文件相关评审因素涉嫌对供应商实施差别歧视待遇。投诉事项12为:本项目应属于货物采购。招标文件中价格分值设置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财政部的处理结果为,投诉事项1-16缺乏事实依据。鉴于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影响采购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上述问题限期改正。

  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要高度重视

  在第一千零二十三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10为: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的设置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财政部处理结果为:投诉事项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5-10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有业界人士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说,10个投诉事项指向的都是“相关技术指标的设置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8个投诉事项成立,说明这种差别待遇、歧视待遇十分严重,供应商已经是忍无可忍了,属于“重度”问题。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此类问题应当引起有关各方高度重视。

  投诉成立合同已经履行怎么办

  在第一千零三十一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1.相关供应商所投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能参与评标。2.相关供应商所投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波长范围的要求,应扣3分。3.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全自动生化分析仪SccAtellicaCH930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18、操作方便:具备不停机任意添加/更换试剂和耗材”的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4.相关供应商所投全自动生化分析仪SccAtellicaCH930不具备同品牌同型号业绩,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财政部的处理结果为:投诉事项1、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成立。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扣除润达瑞泰相应得分后,本项目中标候选人顺序发生改变。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确认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有业界人士认为,这种情况造成的损失包括给采购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造成的损失,比如说第二中标候选人所投产品可能比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好、或是价格更优,却因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因为该扣的分没扣,那对于采购人来说,得到的可能就是稍次或是付出更多的费用。对于第二中标候选人来说,失掉的是整个项目的利润。因此,二者均可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这种出现在评审中的问题,采购人代表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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