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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加强冬期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
2021-11-18 来源:北京市建委 

  京建发〔2021〕372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相关行业协会,各集团、总公司,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

  近期,多种混凝土原材料频繁出现供应紧张、价格大幅上涨,京津冀地区仅水泥价格指数同比上涨20%以上,同时业内竞争加剧以及冬期环保压力等多重因素叠加,加大了预拌混凝土行业质量管控风险。为进一步加强冬期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确保工程使用混凝土质量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管理制度和质量隐患防控预案措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牢固树立“万无一失”的工作标准和“一失万无”的忧患意识,制定冬期混凝土生产管理制度或方案。针对原材料、试验管理、生产管理、设备管理等各种影响混凝土质量的易发生问题环节,制定相应的预案及防控措施,禁止供应质量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在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时应充分考虑材料波动因素,采取措施防范因价格波动带来的工程造价和质量风险。合同中对主要原材料供货范围、价格波动幅度风险以及调整办法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合理的混凝土销售价格,防止恶性竞争,禁止以次充好或不按配合比生产预拌混凝土。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管理,保证材料质量合格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完善原材料采购使用管理制度,确保采购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合格。鼓励应用信息化技术对原材料从生产厂家到使用进行全过程可视化管控。倡导采购北京市建筑砂石绿色基地产品。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要严格落实《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材料采购信息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8〕19号)相关要求,在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后、使用前,按照填报批次将采购信息填报建筑节能与建材管理服务平台。

  (三)加大砂、石和掺合料等质量波动较大原材料的进厂车检频次,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加强对进场原材料尤其是防冻剂等材料的进厂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预拌混凝土所用骨料应清洁,不得含有冰、雪、冻块及其他易冻裂物质。掺加含有钾、钠离子的防冻剂混凝土,不得采用有碱骨料反应风险的活性骨料。选用的防冻剂宜采用复合型防冻剂,其组分可根据气温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但减水率等指标应满足高效减水剂的指标要求。

  三、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出厂质量合格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依据《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2011)、《混凝土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程》(DB11/T1029-2013)等相关规定,在冬施前根据所用材料,进行混凝土强度、工作性能的配合比试验,保证最小水泥用量、保证防冻剂性能,并根据试验情况及施工温度选择冬期施工配合比。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加强对砂石、水、大气环境及出场混凝土测温工作。预拌混凝土生产时优先采用温水进行拌合,并根据气温进行调整,但最高不宜超过60℃。混凝土骨料进场后应静置一段时间,在内部无冻块、表面无结冰后方可使用。生产时应遵守先进场先使用的原则,优先使用储存的骨料。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严格按照配合比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加大对砂含水的检测频次,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0〕244号)要求,留存混凝土生产全过程和混凝土检验相关工作的视频影像资料,并保证视频连续不间断及保存的期限。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留存出厂检验试块抗压试验全过程的视频影像资料。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6〕14号)要求,将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的相关信息录入平台,实时上传生产过程数据,打印有二维码标识的《预拌混凝土运输单》以及《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逐步实现工程资料电子化。

  (五)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加保温被进行保温,减少车辆运输过程中温度损失,严格按照规范及合同约定保障混凝土入模温度不低于5℃。及时与总承包单位协调,合理调度车辆,减少车辆运输、等待时间。当混凝土到达施工现场和易性不满足工作要求时,可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调整,禁止现场加水。

  四、甄选技术质量有保障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强化现场施工质量管理

  (一)工程总承包单位选择预拌混凝土分包单位时应核实其生产资质。鼓励工程各参建单位参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状况评估结果选择确定技术质量保障能力强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采购预拌混凝土合同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会同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地址、生产条件、技术质量保障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实地考查,并留存考查报告。

  (二)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迫使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在采购预拌混凝土合同中宜注明冬施期间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依据现行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冬期专项施工方案,并应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做好气温监测和降雪、气温骤降等应急防护措施;加强混凝土进场检验、混凝土浇筑、振捣、测温保温保湿、覆盖养护、拆模、验收等工作。

  (四)总承包单位应制定试验计划,做好用于检查混凝土结构强度的7d、28d标准养护和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等试件的取样、制样、标识工作,并按照《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影像追溯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21〕29号)的要求对混凝土浇筑、混凝土取样、制样及送样留存影像资料。

  五、监理单位严格履行混凝土质量监督职责,严控驻厂监理环节

  监理单位应对混凝土试件的取样、送检过程进行见证,并及时掌握检测结果,对混凝土7d、28d标养试块强度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工程,督促总承包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混凝土浇筑过程进行旁站,对浇筑过程中加水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混凝土浇筑完毕后的保湿养护,保温覆盖进行巡视;对达到龄期的混凝土构件强度进行平行检验。

  预拌混凝土驻厂监理机构应严格落实《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管理规定》(京建法〔2018〕14号)的相关要求,加大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原材料、设备、试验室、生产和混凝土出厂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检查力度。

  六、组织开展冬期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加大执法惩戒力度

  11月15日至12月底,各参建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全面自查,对发现的质量隐患及时整改。2022年1月至冬施结束,各区住建部门对各参建单位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覆盖督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将对各预拌混凝土企业落实通知要求情况适时进行抽查。

  市区住建部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隐患整改不彻底、质量责任不落实的严肃查处,对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质量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检查参考用表

  2.总承包单位检查参考用表

  3.监理单位检查参考用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1月11日

  附件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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