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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重推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质量担保
2021-12-13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旨在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作用,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工作。

  通知明确,推行多种担保模式替代保证金。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采用经认可的银行、保险和工程担保公司(以下统称工程担保保证人)出具的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或替换现有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

  大力推行投标担保。投标担保由招标人收取、查验和退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时将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情况进行公开,并由招标人负责对工程投标保函或保证保险的真实性进行核验。开标结束之后,招标人按照法定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及时退还投标人投标保函正本;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投标人投标保函正本。

  着力推行履约担保。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工程担保保证人提供履约担保服务的,应当加强工程风险防控能力,并应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履约能力的识别,认真开展保中、保后管理,并在违约发生后按担保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或承担损失赔付责任。

  加快推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将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规定限制其新建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实行全额担保,也可以实行分阶段担保。

  强化工程质量担保。以保证保险、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程质量保证金有效期按有关规定要求执行,最长不超过2年,由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双方在质量保修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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