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及省纪委省监委的工作要求,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坚持突出重点、综合整治、标本兼治,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堵塞监管漏洞,构建长效常治制度机制,常态化推进行业领域乱象治理,持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推动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到2022年6月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建筑市场监管制度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三、整治重点
对2020年1月1日以来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倒查,重点排查“五类对象”:
(一)招标人
1.是否存在必须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等情况;
2.是否依法确定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3.是否在编制招标文件中“量身定做”,违规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4.是否存在限制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或要求投标人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5.是否存在超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拒收保函(含电子保函),或者不按规定收取或退还保证金等行为;
6.是否存在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7.是否存在指定或授意中标人将部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特定企业的行为。
(二)投标人
1.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
2.是否存在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
3.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竞标行为;
4.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问题;
5.是否存在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胁迫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等强揽工程行为;
6.是否存在中标后将工程或部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7.是否存在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三)评标专家
1.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单位证明等)申报评标专家资格的情况;
2.是否存在私下接触投标人或与投标人勾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3.是否存在索要高额评标费的情况;
4.是否存在不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知情不报等问题;
5.是否存在不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泄露评标有关情况的问题。
(四)招标代理机构
1.是否存在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评标专家串通操纵招标,泄露应当保密事项的行为;
2.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办理招投标业务,不按要求公示中标人资质、建造师专业、投标业绩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3.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登记信息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
4.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范围代理、安排非本机构人员参与招标代理工作等问题。
(五)监管部门
1.是否存在对招标文件中“量身定做”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规情况视而不见,对应当发现问题而未发现、发现问题没有认真处理等失职渎职情况;
2.是否严格履行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监管职责,落实“一标一评”制度;
3.是否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在网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畅通投诉渠道,依法依规处理投诉等;
4.是否存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问题。
四、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1年9月15日前)。召开会议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部署。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召开专门会议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印发具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明确整治重点、工作目标、工作安排和工作要求。同时,要依托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微信公众号、报刊等各类媒介资源,广泛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动员,提高知晓度和关注度,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公布本单位专项整治行动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持续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问题线索。
(二)排查整治(2022年3月31日前)。各地对照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整治内容,对本单位2020年1月以来监管的招投标工程项目逐项开展排查;对已入库的评标专家资格条件全面复核;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申报的信息全面核查;对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情况全面梳理。
各地要将问题整改贯穿专项整治行动全过程,真正达到以整改促规范、以整治促提升的目的。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建立台账,列出问题清单。对于征集到的明确可查的线索,应当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核查。对能够整改的问题,要逐个制定整改措施,严格落实整改责任,边查边改,即知即改。对已既成事实而无法整改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记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记录。对各级住建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进行严肃问责,发现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建章立制(2022年5月31日前)。各地要把制度机制建设贯穿专项整治行动全过程,归纳梳理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深挖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查找制度机制方面存在的漏洞,寻求治本之策,及时修订完善制度规定,加强源头防范,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深化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
(四)全面总结(2022年6月30日前)。各级住建部门要及时对专项整治行动推进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由设区市住建部门汇总后,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包括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整改处理情况、查处的典型案例分析、建立的长效机制、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下一步工作打算及意见建议等),于2022年6月10日前报省厅。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住建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强化组织领导,明晰工作目标,健全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担起“第一责任”,对专项整治行动要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亲自把关,指定一名领导分管专项整治行动,组织精干力量,组建工作专班,细化工作举措,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有序、成效明显。
(二)注重跟踪问效。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住建部门的督导检查力度,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内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厅将每月定期对各地推进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调度,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要及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梳理总结,每月30日前将本月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特别是查处典型案件情况报我厅。为加强工作研判,根据阶段性工作需要,省厅将成立调研督导组,由厅领导带队,分组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调研督导。对不按期报送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材料或者零问题、零案件、零移送等“零报告”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
(三)坚决追究责任。对专项整治行动不重视、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约谈,限期推动整改。对不担当、不履责、搞形式、走过场、推诿扯皮、弄虚作假、包庇纵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通报当地政府、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追责问责。对发现的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建立联动机制。各级住建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纪委监委、公安、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工作联系,争取工作支持,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案件查处、信息共享通报等工作联动机制,密切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司法的有效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五)突出正面宣传。要通过政府网站、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舆论宣传,有计划地宣传报道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成效,集中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纪案件,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鼓励和引导行业领域各企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净化市场环境。
(六)构建长效机制。要充分认识工程建设行业领域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持续推动思想认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问题整改到位,认真分析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深入查找出制度规范、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总结经验,加快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常态化推进行业领域乱象治理,切实营造公开公正、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分管领导、联络员名单(含姓名、职务、手机号)于2021年9月15日前报省厅。
联系人:省城镇发展服务中心 陈跃华 电话:0791-88317162
厅建筑监管处 刘瑞金 电话:0791-86225759
电子邮箱:jxzbb12345@163.com
附件:1、排查项目登记表.docx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