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此次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背景?
答: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等工作,结合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管理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21年10月20日发布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建法〔2021〕9号),集中修改和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其中修改22件,废止4件。
二、问:此次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有哪些?
答:1.《关于施行<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7〕825号),修改其中通报批评、限制在京承揽工程等内容,补充了企业资质条件核查等相关要求;
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材〔2009〕344号),删除其中通报批评、限制及禁止参加投标等内容;
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9〕889号),修改其中暂停招投标资格等内容,补充了将违规建筑施工企业警示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等规定;
4.《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发〔2010〕344号),修改要求相关责任人调离岗位、撤回资质证书、限制从事检测工作等处理内容;
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1〕3号),修改整改期间不得供应混凝土等内容;
6.《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2〕28号),删除其中暂停市场行为信用评价、限制招投标资格、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等内容;
7.《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2〕29号),删除其中停止承揽新的检测业务、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取消参加市场行为信用评价资格等内容;
8.《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京建法〔2013〕2号),修改其中通报批评等内容;
9.《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现场防坍塌质量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4〕19号)》,修改其中通报批评等内容,完善了相关上位依据文件;
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5号),修改其中整改期间停止试验业务、不得对外供应混凝土等内容,增加了立案查处等内容;
1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5〕22号),修改其中不得承揽新工程、停止总监投标资格并公示等内容;
1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7〕28号)修改其中暂停出具证明材料、限制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等内容;
1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5号),修改其中通报批评、暂停投标资格等内容,增加了将相关施工单位警示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等内容;
1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京建法〔2018〕17号),修改其中限制建设单位资质升级、限制网签、限制参加政策性住房建设等内容;
1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9〕3号),修改其中通报批评、暂停在京招投标等内容,增加了将相关施工单位警示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等内容;
16.《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有关内容的通知》(京建法〔2019〕13号),修改其中暂停投标资格等内容,增加了将相关施工单位警示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等内容;
17.《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绿牌”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20〕11号),修改其中通报批评等内容;
18.《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质〔2008〕775号),修改其中暂停外埠检测机构备案等内容,调整了相应上位依据;
19.《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5〕1号),修改其中将授权书、承诺书作为施工图审、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前置条件等内容,明确了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20.《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修改其中整改期间暂停招投标资格、停止开具出京证明等内容;
2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9〕16号),修改其中整改合格前不得施工等限制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明确了按照风险等级确定抽查频次等内容;
2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24号),修改其中没有上位依据的从重处罚的内容。
以上22个规范性文件在修改后已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重新公布。
三、问:此次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有哪些?
答:1.《关于印发<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0〕566号);
2.《关于调整北京市建筑业企业部分从业人员考试报名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7〕19号);
3.《关于加强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在京执业活动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1〕255号);
4.《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简易住宅楼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2〕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