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落实西藏自治区“为民办实事”实践学习号召,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了《西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藏环办〔2021〕40号,以下简称《评估工作规程》)。《评估工作规程》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质量和效率、强化评估流程控制、规范评估程序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在修订《评估工作规程》过程中,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按照生态环境厅部门规章制定办法的相关要求,通过现场研讨及在线讨论等方式广泛征求区内有关单位、厅系统各部门和行业专家的意见,并对提出意见充分吸取和采纳。
主要修订以下内容。
一是调整评估时限计算方式。将评估中心现场踏勘、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修改环评文件两个过程计入评估时限,修改环评文件的时间,报告书10个工作日、报告表5个工作日改为报告书5个工作日、报告表3个工作日,倒逼相关单位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评估提速。
二是调整评估项目的分类。根据《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19年修订)》,调整评估项目的分类,不再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挂钩。其中,Ⅰ类项目包括矿产资源开发、水电、涉及危险化学品和重金属等环境敏感程度高的项目等,严把重大敏感项目环境准入关口。
三是优化部分评估环节。取消预审环节,特殊情况下准许以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取消《环评文件修改时限告知函》,减少建设单位提交环评文件纸质版的份数(报告书从15份减少为2份)等,体现了优化服务的思想。
四是扩大实施范围。原文件仅要求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执行,修改后明确各地(市)参照执行,推动全区环评工作提速增效。
五是推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中“建立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事前参与机制”的相关要求,邀请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参加现场踏勘和技术评估会,或者书面征求意见。
修订后的《评估工作规程》,有助于进一步提高评估质量、减少环评办理总时长、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切实服务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助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评估工作规程》2021年10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