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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
2021-12-03 来源: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住建发〔2021〕6号

  各市住建局,大连市金普新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指导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发挥建设工程造价指数、造价信息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调整作用,指导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办法。其他投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从事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编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工程造价鉴定等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分为人工费动态指数、材料价格信息、机械台班租赁价格信息、材料价格综合指数。

  第五条 省标准定额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查采集本地区的造价信息及相关数据,经核对并确认后,报送省标准定额事务服务中心。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及《建筑与预算》(ISSN1673-0402;CN21-1286/TU)期刊发布。

  第七条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造价信息及相关数据调查采集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资金。

  第三章 人工费动态指数

  第八条 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各专业工程定额中的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建设项目的人工费应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人工费动态指数进行调整。

  人工费动态指数是人工费报告期价格与人工费基期价格经综合测算的变动比率,是建设工程项目计价的标准和调整依据。

  人工费基期价格是指按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各专业工程定额计算的人工费总和。

  人工费报告期价格是指不同报告期内,建设项目实际发生的建设工程人工费支出的平均成本值。

  建设项目人工费调整计算基数为按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各专业工程定额计算的人工费总和,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也按本办法人工费调整规定执行。

  基准日为招标投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

  第九条 人工费动态指数按季度向社会发布,包括全省14个市的人工费动态指数。

  第十条 人工费风险应由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禁止单方承担无限风险,人工费风险幅度为±10%。

  第十一条 在施工期内人工费动态指数与基准日人工费动态指数的差,超过人工费风险幅度时,可对人工费超出部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按人工费动态指数调整后的人工费增减部分仅作为安全施工费和税金的取费基数。

  调整后的人工费增减部分应作为合同调整款项,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第十三条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当期发布的人工费动态指数基础上另增加10%风险幅度系数计算人工费。

  编制招标控制价人工费指数=当期发布的人工费动态指数 + 10%。

  第十四条 招标工程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企业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按基准日人工费动态指数及自行确定的±10%范围内风险幅度对基期人工费进行调整。

  投标报价时的人工费视为已按基准日前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指数并考虑了±10%的人工费风险幅度对基期人工费进行了调整。

  非招投标建设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人工费的风险幅度,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材料价格信息

  第十五条 材料价格信息是经过市场调查加权平均后的各市建设工程材料当月市场价格,作为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工程造价时的价格参考,是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价格参考,也是发改、审计、财政等部门衡量政府投资的价格指导。

  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施工图预算时,可按材料价格信息并充分考虑建材市场价格波动因素,合理确定材料价格。

  第十六条 材料价格信息包括全省14个市和大连金普新区建设工程材料动态价格,及各市补充材料价格信息。

  第十七条 材料价格信息按月向社会发布。

  第十八条 材料信息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保管费。不含材料检验试验费,不含增值税。

  材料信息价格=(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1+采购保管费率)

  采购保管费率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一般建筑材料为0.5%,其中采购费率为0.2%,保管费率为0.3%;

  (二)钢材、管材、电缆、水泥、木材为0.3%,其中采购费率为0.1%,保管费率为0.2%;

  (三)暖卫设备(锅炉、水泵、大型阀门)为0.2%,其中采购费率为0.1%,保管费率为0.1%。

  第五章 机械台班租赁价格信息

  第十九条 机械台班租赁价格,是指以8小时为一个台班计算的机械租赁市场的平均台班单价。

  第二十条 机械台班租赁价格包括全省14个市和大连金普新区机械租赁价格。

  第二十一条 机械台班租赁价格按月向社会发布。

  第六章 材料价格综合指数

  第二十二条 材料价格综合指数是基期价格与报告期价格经综合测算形成的材料价格变动比率。

  材料基期价格是指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各专业工程定额中取定的材料价格。

  材料报告期价格是指不同时期发布的材料价格。

  材料基准日价格是指招投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投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发布的材料价格。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综合指数按月向社会发布,包括全省14个市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综合指数。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价格风险应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禁止单方承担无限风险,材料价格风险系数为±5%。

  第二十五条 材料价格综合指数,是确定工程造价和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的标准和依据。在施工期间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指数,与基准日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指数的差值,超过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时,材料费超出部分应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材料费增减部分应作为合同调整款项,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第二十六条 综合单价中材料费的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材料费视为已按基准日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或材料价格综合指数进行了调整,并包含±5%材料价格风险;

  基准日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指数与施工期间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指数的差,超过±5%材料价格风险时,方可对综合单价中材料费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材料费的调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已按《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辽建〔2008〕147号)、《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11〕380号)相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执行原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辽建〔2008〕147号)、《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11〕3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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