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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改革试点相关工作
2021-03-18 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舟山市、金华市、嘉兴市建设局:

  根据我厅印发的《浙江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意见》(浙建建发〔2020〕6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决定在舟山、金华、嘉兴三市选择2-3个房建市政工程开展“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计量计价方式。按照《实施意见》精神,试点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的方式。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

  工程量清单项目按国标“计量规范”要求编制,并按《实施意见》精神作如下调整:

  1.实体项目清单的项目特征栏中,除按规范要求编写项目特征外,还应根据项目特征及其对应的工作内容增列该清单项目的细项组成。

  2.有暂估价材料的,暂估价材料可单独编列项目。

  3.施工技术措施费及施工组织措施费等应结合工程实际需要编制清单项目。

  4.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与标化工地增加费可合并为安全文明施工费列项。

  5.提前竣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等可合并为其他组织措施费列项。

  (二)综合单价计价

  1.综合单价组成

  综合单价为除税金外不含进项税的全费用单价。

  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综合费用。

  其中:

  综合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风险费

  2.综合单价计算

  试点项目综合单价可以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为计算基础乘以综合费用费率的方式计算。

  综合单价=直接费×(1+综合费用费率)

  其中:

  (1)直接费为每一计量单位不含进项税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的合计费用。

  (2)综合费用费率为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风险费(综合费用)的合计费率。

  二、关于招标控制价编制。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取消“按定额计价”的相关规定。试点项目招标控制价应利用造价数据信息结合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或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综合费用应考虑一定的风险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基本费和标化工增加费)及规费由招标人依据市场实际编制;增值税按国家相关规定计算。

  招标人可依据市场测算综合费率及标化工地增加费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比例,发布招标文件时予以公布,有暂估价材料的,测算并公布暂估价材料的施工损耗率。上述公布的内容可作为合同约定计算及调整相关费用的依据。其中综合费率可作为约定新增项目计取综合费率的依据;标化工地增加费占比可作为实际施工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时扣减的依据;材料施工损耗率可作为合同约计算暂估价材料施工损耗的依据。

  三、关于投标报价。投标人根据本实施意见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进行投标报价,并考虑一定的风险费用,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规费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编制,当地建设管理部门提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以投标人所报的相应费用为依据的,招标文件应设置安全费用最低报价。投标价格应考虑一定的风险费用。

  投标人应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细项组成提供综合单价组成分析表。投标报价组价分析中细项报价可作为施工图细项变更时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四、关于招标投标。试点项目属国家规定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依法审批后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单位家数应在3家以上;公开招标的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进行招标,如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试点项目可探索实施“评定分离”,其“评定分离”的评标办法应经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可由招标人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直接确定。

  五、关于合同约定。现行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应修改与定额计价有关的内容。施工合同应明确变更或新增项目的价格确定方式,变更或新增项目无类似投标价格可参考的,原则上应以市场询价的方式签证确定。风险幅度以外的价格调整合同可约定采用综合指数方式调整。

  六、其他。依据《实施意见》及本指导意见,对现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相关计算表式作适当调整(附件:计价表式调整一览表),各地实施方案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相关计算表式应按实施方案作相应调整。

  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当地情况开展试点工作。试点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

  附件:计价调整表式.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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