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娜)5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关于《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
交通运输是重要的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和服务性行业,在促进经济循环、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发挥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十三五”时期,江苏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累计完成投资6293亿元,拉动了约1.6万亿元GDP。“十四五”时期,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总投资约1万亿元,实施重大项目约200个。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迅速发展, 让公路、水运和铁路运输网络不断完善,但由于交通建设工程周期长、环节多、参与方多、作业环境复杂,实践中存在市场不够规范、从业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手段不足等突出问题,严重制约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吴永宏介绍,在建设质量强国、交通强国的新形势新要求下,江苏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着“质量要求高、建设难度高、建设规模大”的严峻挑战和压力。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在总结全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适应江苏交通建设管理特点和要求的地方性法规。
在适用范围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并明确“交通建设工程包括公路、水运和铁路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
在监督管理职责及分工方面,根据交通建设工程专业性较强、工程技术复杂且质量安全监管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特点,《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为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三级监管职责,《条例(草案)》规定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根据职责负责省重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在附则中对“省重点交通建设工程”作了专门规定,以加强对重点交通工程的监管和保障。考虑到部分工程的特殊性和技术难度,还明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存在争议的跨设区的市的独立桥梁、隧道,或者根据工程技术难度对特定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行指定。
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模式方面,《条例(草案)》统一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主体,即同一个交通建设工程,由同一个机构负责其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保证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主体一致、责任一致。
在从业单位主体责任方面,《条例(草案)》还结合建设质量强国、交通强国的新要求和江苏交通工程建设的成熟经验,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重点从业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建设单位的履约管理、勘察单位对特殊情形的防治建议、设计单位对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施工单位的施工班组标准化建设以及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监理单位的监理责任以及工地试验室设立备案等义务。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在管理职责、从业单位责任和义务、信息化技术应用、行业自律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