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记者从自治区水利厅获悉,宁夏结合水利部关于河湖管理、岸线管控相关要求,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河道(包括河流、湖泊、沟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
《办法》明确了建设项目审批权限。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宁夏境内黄河干流、泾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小型建设项目(大中型项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许可),清水河、苦水河、红柳沟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建设项目,自治区境内地级市交界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清水河、苦水河、红柳沟河道管理范围内小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县域交界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除上述项目外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其他建设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报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办法》明确了许可程序、理顺了监管责任。建设单位应按资料清单要求提供申报资料,行政审批部门按程序受理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办结批文,形成闭环管理;建设单位履行建设质量安全责任主体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设期监管职责;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施工有关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施工期间,被检查单位要主动接受建设项目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监督检查;项目竣工后,应当由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参加验收。
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技术审查时,除按要求进行审查外,应同时征求上下游、左右岸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责任单位意见,确保技术审查意见准确、全面。(记者 裴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