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自贡至永川(四川境)高速公路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
川办函〔2022〕54号
自贡市、泸州市、内江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授权采用BOT模式建设自贡至永川(四川境)高速公路项目的请示》(自府〔2021〕38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贡至永川(四川境)高速公路项目采取“建设—运营—移交”(BOT)方式建设。
二、授权自贡市、泸州市、内江市人民政府作为自贡至永川(四川境)高速公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由自贡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开展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做好项目资金监管,并会同泸州市、内江市人民政府,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依法监管项目建设实施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三、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承担管理责任,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