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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2-01-07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一、背景依据

  2007年,经省政府批准,省审计厅、省交通运输厅和省高指联合成立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领导小组,并出台《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由省审计厅、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实施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因《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58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函〔2017〕2号)的要求,省审计厅牵头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于2021年7月29日正式废止。

  交通部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第3号)第十六条指出:“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闽交建〔2021〕30号)第八条指出:“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机关、财政评审机构或交通主管部门审计(含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为落实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要求,做好新旧机制衔接,保障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计监督顺利开展,服务竣工验收按期完成,省交通运输厅、省高指联合制定《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建设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计包括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依法开展竣工决算审计,根据管理需要,可开展跟踪审计、专项审计。原则上,竣工决算审计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和省高指分工负责;跟踪审计、专项审计项目由省高指负责。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试行,从试行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三、主要内容

  《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共九章四十四条,主要是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再造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高指联合组织、指导、管理、监督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涉及的相关方面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

  一是明确审计分工

  含有省级出资(含省级代部持有,下同)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负责;省级未出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设区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机构(下称设区市高指)负责。

  二是明确审计组织保障

  ◎省交通运输厅、省高指联合成立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省级出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以及协调、指导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高指,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日常监督、协调、管理等事宜,相关办公经费从现有省高指年度预算中列支。

  三是明确项目法人(业主)职责

  ◎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完成项目变更批复、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及审核工作,并按要求编制决算报表。

  ◎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项目,及时提请列入审计计划。

  ◎接受审计监督,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和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协调各参建单位配合审计工作。

  ◎对审计发现问题认真整改,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

  四是明确审计计划制定

  省交通运输厅、省高指对省级出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采取以下方式制定审计计划:

  ◎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业主每年9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相关材料,申请列入下一年度审计计划;

  ◎跟踪审计、专项审计,由省高指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计计划安排;

  ◎省交通运输厅每年10月底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的省级出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审计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和设区市高指在安排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时,应协调沟通,统筹安排,所安排的审计计划,应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是明确审计内容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确定,审计内容按照财务管理与业务管理两个部分划分。

  六是明确列入审计计划要求

  申报列入竣工决算审计计划的项目必须已完成所有竣工决算工作,并根据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基本建设规定,编制好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和报表。

  若项目存在重大设计变更未审批、重大争议未解决等事项且该事项足以影响项目审计实施的,原则上不予列入审计计划。

  七是明确审计报告出具程序

  ◎省交通运输厅、省高指组织实施审计的项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前,应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并形成纪要,重大疑难事项,提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社审机构根据委托实施审计,其编制的审计实施方案应经组织审计的单位审定后执行,审计报告经领导小组办公会议研究并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后由社审机构出具,审计决定(意见)由组织审计的单位下达。

  八是加强审计质量控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高指对审计内容、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报告等重点事项进行整体把控。

  ◎建立审计发现问题“首发”报告制度,即谁发现谁报告、首报告,确保审计发现问题第一时间记录在案。

  ◎建立审计组向派出单位“半月报”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及时掌握审计进度、人员配备、重点问题等情况。

  ◎建立审计成果“三级复核制”,确保审计成果真实、完整、可靠。

  ◎省交通运输厅、省高指将依托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监督员进行质量、进度的督查和抽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参审的社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质量考核。

  九是明确审计责任

  ◎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恪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职业道德,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的社审机构及其人员在实施项目审计过程中造成审计结果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将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对其涉及违法违纪情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十是纳入绩效考评和信用体系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对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完成、支持和配合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省高指对各地高指和项目法人完成、支持和配合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省高指对参审的社审机构进行信用和质量考核。

  ◎对项目业主及施工、设计、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隐匿、销毁、拒不提供审计资料、拒不落实审计整改等严重阻碍审计监督的行为,可以采取责令改正、信用考核降级、绩效考核扣分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一是明确审计结果运用

  ◎审计结果可作为对项目法人单位年度考核、社审机构考核、竣工验收及移交资产的依据。

  ◎项目审计结束时,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仍存在不同意见的,审计报告可予以披露,供相关单位决策参考。

  四、注意事项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根据相关规定报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备案;省级未出资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还应报送至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交通运输厅 李道全 0591-87077139

  省高指 杜海滨 0591-8707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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