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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工程管理规定
2015-02-2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工程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公路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及维修改造工程。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公路,包括乡道和村道。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公路建设、改造工程管理是指从项目计划编制至竣工验收全过程,并包含工程建设相关从业单位的管理。第五条建设、改造工程标准按《辽宁拾十二五”农村公路技术政策》执行。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工程的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要执行本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建设、改造工程应遵循县管为主、行业指导、县(市、区)交通局具体组织实施的原则。第八条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建设、改造工程的行业管理。具体职责为:对建设、改造工程进行技术指导;对工程设计、投资、进度和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汇总全省工程进度,发布工程进展情况信息、通报;对各市工程验收和工程量核定工作进行抽查。第九条市公路管理处负责本市建设、改造工程的行业管理,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批;对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发布进度、质量通报;协调解决工程进度和质量问题;按照工程进度半月报制的要求,每月15日、30日及时汇总工程进展情况,上报省公路管理局;对县(市、区)交通局工程验收和工程量核定工作进行审核。第十条县(市、区)交通局为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工程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工程招标;依据合同监督、指导、协助监理单位和人员,做好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三大控制;按照管理权限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工作质量;依据合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度;负责对施工单位的价款结算;负责工程质量动态管理,收集、发布工程质量信息;参与质量事故调查;负责工程验收和工程量核定工作。第三章前期工作管理第一节计划编制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工程计划的编制应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先急后缓的原则,科学合理的安排建设、改造方式,不得利用大中修代替日常养护。第十二条县(市、区)交通局在工程计划编报前应会同设计部门及乡(镇)政府对拟上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调查,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计划可执行性。第十三条县(市、区)交通局应在上年度的9月底前,根据需求、原路的调查情况和地方配套资金能力,编制下年度工程建设、改造项目建议计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公路管理处。第十四条市公路管理处对拟建设、改造项目的建设、改造方式及资金需求进行审核,同年10月底前将项目建议计划上报省公路管理局。第十五条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对各市上报的建议计划进行审查,编制全省计划草案,报省交通厅审批。第二节施工图设计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改造项目施工图设计可直接采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应由市公路管理处或县(市、区)交通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与设计单位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其中二级公路的施工图设计由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三、四级公路的施工图设计由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十八条外业勘测结束后,可按县区和区域进行施工图设计。第十九条工程设计由市公路管理处审查批复,每年3月底前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对不满足技术标准要求的工程批复,省公路管理局有权否决。第三节工程招投标第二十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改造项目可以按区域多项目一并招标。招标工作必须遵照部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辽宁省普通公路施工招投标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第二十一条招标工作由县(市、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可自行组织招标或采取招标代理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1、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公开发布招标通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2、邀请招标。招标单位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第二十二条投标单位应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养护工程二类乙级及以上资质。第四节工程监理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工程应全面实行施工监理制。市公路管理处或县(市、区)交通局按照《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委托的方式择优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农村公路建设、改造项目可按区域成立监理组,推行市公路管理处委托监理制。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部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及监理服务合同。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有权辞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责任的监理人员,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监理人员,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责任。第五节工程合同管理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工程项目应全面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法人单位与相关从业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勘察设计承包合同、施工监理服务合同、安全生产合同等。合同条款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省有关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七条工程合同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各项工程的质量标准和双方的质量责任。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后,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要求,严禁对工程进行转包和非法分包。第六节开工审批第二十九条建设、改造工程项目严格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提出开工申请,经监理签字后,由县(市、区)交通局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开工。第三十条经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自检体系不健全、工地实验室不合格、原材料检验项目不全或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第四章工程实施阶段管理第一节质量管理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质量自检体系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和考核办法。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第三十三条有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改造项目必须建立符合工程要求的工地临时试验室。对不具备建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改造项目,应委托县(市、区)公路管理段的实验室承担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满足质量控制和检测评定的需要。第三十四条用于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均应按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常第三十五条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规范要求的试验项目和频数对原材料进行及时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理与控制。严把开工审批关、施工过程检查旁站关和转序签字计量支付关;做好平行试验,按有关规定做好进场材料和每道工序完工后的试验检测工作;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和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等。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工程项目均应由质监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在施工过程中,质监机构负责监督施工、监理单位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的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工程完工后,质监机构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第三十八条各分项工程的转序(特别是隐蔽工程),在转序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经监理人员进行现场核实检测,并在转序单上签字认定,经项目法人同意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工程实行质量保证金制,质量保证金为工程造价的5%,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一年,缺陷责任期满未发现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全额支付给施工单位。第四十条缺陷责任期内,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施工单位进行处理,也可由建设单位委托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维修费用由质保金中扣除;因设计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及方法,经监理同意报项目法人批准后由施工单位进行补修,由此造成的维修费用由设计费中扣除。第四十一条对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按《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辽交质监发〔2005〕69号)进行查处。第二节安全施工第四十二条施工现场规范,管理有序,材料及机械设备摆放整齐。第四十三条便道、便桥畅通,安全警示、通行指示标志规范齐全。第三节工程设计变更第四十四条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有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皆为设计变更。第四十五条变更应着眼于提高设计标准,改善实施的可操作性及不合理之处,同时兼顾经济效益。禁止降低原设计标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变更设计。具体要求参见《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规定》(辽交公工发〔2009〕202号)。第四十六条设计变更应实行审批制,由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部门审批,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第五章内业管理第四十七条农村公路工程内业资料及竣工档案编制应按照省档案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省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公路利用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和〈辽宁省农村公路网竣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通知》(辽档发〔200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要确定一名懂专业、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专职内业管理人员,全面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所有工程内业或施工原始记录的填报和整理。第四十九条施工期间,县(市、区)交通局应将建设依据等前期综合文件材料、设计基础材料和设计文件整理完毕,自行保存备查。第五十条工程验收前,县(市、区)交通局应组织有关单位完成建设依据等前期综合文件材料、设计基础材料、设计文件、施工资料、监理文件的编制工作,并整理好已经发生的财务和审计文件。第五十一条竣工验收后,县(市、区)交通局应完成全部竣工文件编制工作,建立完整的工程档案。工程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简介、设计文件、设计委托合同、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安全生产合同、设计批复、项目法人承诺书、招投标文件、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质量鉴定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决算报告。工程档案经检查验收后归档。第六章工程验收第五十二条工程验收应严格按部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验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工程实行一阶段竣工验收,对质量监督部门质量鉴定合格的工程,由县(市、区)交通局组织验收和工程量核定,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验收。市公路管理处对县(市、区)交通局工程验收和工程量核定工作进行审核。第五十四条验收结束后,将验收报告及工程量核实情况上报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抽验、复核各市验收和工程量核实结果。第七章检查与评比第五十五条根据《辽宁省农村公路检查评比办法》将各市、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情况纳入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先进单位考核评比内容。第五十六条省公路管理局、市公路管理处采取定期集中检查和随机抽查的办法进行检查考评。第五十七条否决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农村公路管理先进单位考核评比资格。1、未完成当年计划任务,特殊原因(如遭遇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除外。2、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3、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违法违纪现象。4、存在不合格品工程。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五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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