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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公路标准化养护工程创建标准
2015-02-2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与服务水平,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公路标准化养护工程创建活动。为规范、指导农村公路标准化养护工程创建工作,特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农村公路标准化养护工程创建要本着与地域文化相结合、与文明村镇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乡(镇)和村委会的积极性,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第三条实施标准化养护工程创建的路线要做到经常性养护,公路技术状况良好,路域环境美观,村屯无堆占,沿线设施齐全,绿化无空白段,管理作业规范,档案资料完整。第四条乡级公路创建路线里程不少于创建总里程的70%,且单条路线里程不少于5公里;村级公路单条路线里程不少于3公里。第五条路线的选择应有重点的结合村屯路段整治,充分调动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沿线村民的积极性,加强路域环境整治。第六条有计划推进标准化养护工程创建,“十二五”期间全省每年计划创建标准化养护工程2000公里,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创建标准化养护工程达到10000公里。第二章创建计划第七条省公路管理局于每年2月底前下达各市年度标准化养护工程创建指标,市公路管理处将创建指标分解至各县(市、区)。第八条县(市、区)交通局对拟创建项目要逐条路线进行摸底调查,合理确定创建项目及实施方案,并上报市公路管理处。第九条市公路管理处对拟创建项目及实施方案进行审核,3月底前上报省公路管理局。第十条省公路管理局对各市上报的创建项目审查后,下达全省标准化养护工程创建项目计划。第三章创建标准第一节路基工程第十一条路基宽度满足路线等级要求,线形顺适,坡面平顺,无亏坡、冲沟现象;排水与防护设施齐全,满足强度和稳定性要求。第十二条沿河路基受水浸淹和冲刷的路段,应合理设置浆砌片石挡土墙、砌石护坡、石笼、抛石、丁坝、顺坝等防护和导流构造物,并满足稳定性、冻胀和冲刷要求。第十三条山区公路应注重灾害防治,综合利用植物防护与工程防护等多种防护形式,保证路基稳定,兼顾与自然环境相融合。第二节路面第十四条保持路面整洁、排水畅通,路面与路肩衔接平顺。第十五条路面病害处治及时、到位,施工操作规范、几何尺寸规则、维修档案齐全。第十六条注重预防性养护,适时对路面采取表处、稀浆封层、碎石封层等预防性养护措施,保证路面使用性能,延长路面使用周期。第三节排水设施第十七条根据当地的气候、地质、水文等条件合理设置边沟,边沟尺寸满足排水要求。边沟无淤塞、无杂草,排水通畅。第十八条村屯路段边沟采用浆砌片石、卵石等多种形式进行固化处理,并设置必要的盖板和过道涵,保证排水通畅。第四节桥涵构造物第十九条无四、五类危险桥梁。桥头、涵顶无跳车,桥面铺装无破损;桥涵外观整洁美观,无缺栏少柱现象,锥坡、翼墙无损坏;桥头、涵底无淤积,保持排水畅通。第二十条桥梁巡查养护及时到位,对桥梁墩、台、支座、梁板、拱肋、拱圈等出现的病害,及时维修处治。第二十一条做好桥涵养护记录,建立桥梁维修档案。第五节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第二十二条按照“以警示、诱导为主,以防护为辅”的原则,合理的设置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保障行车安全,提供良好的公路环境。第二十三条按标准埋设里程碑、百米桩,有条件地区应划设标线;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高填方等路段应适当增设必要的警示及防护设施。第二十四条村镇、学校等人口密集区,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第六节绿化第二十五条根据“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的原则进行总体设计,科学规划,合理选择绿化植物品种,标准化养护路线宜林路段无绿化空白段。第二十六条公路绿化要坚持“栽、管、护”相结合,要求种植成活率90%以上,保存率85%以上。绿化苗木胸径要求达到5公分以上,路树应栽植整齐,树冠不得妨碍行车视距和交通安全,不得遮挡公路沿线的标志、标线,乔木尽可能栽植在路肩以外的林台或边坡上,灌木及花草定期修剪。第七节综合管理第二十七条公路养护作业现场应执行安全作业规定,养路人员作业身着安全标志服,并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第二十八条以村屯为单位综合整治,统一建设标准,公路两侧无堆占。第二十九条密切联合路政管理部门依法治路,保护路产,维护路权。路面、路肩及沿线设施无侵占、损坏,保证公路畅通。对损坏的路产要做到及时恢复,冬季不能修复,影响安全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三十条在公路控制区范围内,影响行车视线的公路弯道处、陡坡、路侧险要路段以及交叉道口安全视距范围内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不得利用现有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确需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需向当地路政管理机构申请批准,方可设置。第三十一条各类路产档案齐全、完整、规范。第四章检查评比第三十二条省公路管理局于年底结合综合检查,按《辽宁省农村公路标准化养护工程创建评比标准》对创建路线进行检查验收,基础分为100分,达标分为85分。第三十三条根据《辽宁省农村公路检查评比办法》将创建活动完成情况纳入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先进单位考核评比内容,对完成创建计划并达到创建标准的,省按照创建里程予以适当补贴,对未完成创建计划或未达到标准的,按照未完成里程或未达标里程给予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五条本标准的解释权在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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