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2015-02-24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及《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结合我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县级以上公路(含县级,不含高速公路,以下同)桥梁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第四条各级公路和路政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加强桥梁路政管理和治超工作,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第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桥梁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各市公路管理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各县区公路管理段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具体实施工作。省路政局负责全省公路桥梁路政管理工作,各市路政局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路政管理工作,各路政分局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路政管理具体实施工作。第六条桥梁养护管理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认真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及时掌握桥梁的技术状况,保障桥梁正常运营。第二章责任划分和工作职责第七条按照“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桥梁养护管理分为管养单位、监管单位、投资决策单位和路政管理单位。省公路局、各市公路处是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和投资决策单位;各县区公路段是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省路政局、各市路政局是公路桥梁路政管理的监管单位;各路政分局是公路桥梁路政管理的实施单位。第八条省公路局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交通部的各项桥梁养护规章制度,制定全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制度办法,负责全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行业监督、检查、指导工作。(二)负责组织桥梁专业化定期检测及大、中桥梁特殊检查工作,负责四、五类大、中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的核准及改造方案的审定工作。(三)负责编制全省桥梁养护管理费用计划,编制全省危桥改造工程计划。组织全省危桥改造工程的中间检查,根据管理权限组织或授权市公路处进行交(竣)工验收。(四)负责协助路政管理机构办理国省干线公路涉桥工程的路政许可,对涉桥工程的技术方案及安全情况进行审查。(五)负责组织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超载车辆(轴载或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或轴载和车货总重同时超过规定限制的车辆,以下同)跨市运输通行路段桥梁的安全评估,审核过桥方案,协调通行路段的监护通行工作。(六)组织各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培训,负责全省特大桥梁档案管理,推广桥梁管理系统,推进桥梁养护科技进步等工作。第九条市公路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职责:(一)负责落实省公路局制定的桥梁养护管理各项制度办法,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二)负责组织小桥的特殊检查,协助上级单位完成大、中桥梁的特殊检查工作。(三)负责辖区内四、五类大、中桥梁改造方案的初步确定并报省审核,组织落实省公路局下达的危桥改造工程计划,审定四、五类小桥的改造方案,大、中桥梁维修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辖区内桥梁的应急抢险工作。(四)参与辖区内四、五类大、中桥梁改造方案的审查工作并组织实施,组织辖区内危桥改造工程的中间检查,组织或参与交(竣)工验收。(五)负责协助路政管理机构办理县级公路涉桥工程的路政许可,对涉桥工程的技术方案及安全情况进行审查。(六)负责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超载车辆在辖区内运输通行路段桥梁的安全评估,审核过桥方案,组织实施辖区内经过批准的超载车辆过桥的有关工作。(七)负责辖区内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辖区内大桥以上桥梁的档案管理,维护更新桥梁管理系统等工作。第十条县区公路段工作职责:(一)落实省市公路管理机构各项桥梁养护管理制度,负责实施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具体工作。(二)负责实施辖区内桥梁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制定辖区内桥梁的小修保养计划并组织落实,负责实施辖区内桥梁的应急抢险工作。(三)负责实施辖区内桥梁的经常性检查工作,协助上级单位完成桥梁专业化定期检测及特殊检查工作,负责辖区内危桥改造工程的实施工作,参与交(竣)工验收。(四)根据桥梁检测结果、评定意见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负责设置桥梁限载、限重、警告等标志及限高、限宽等设施,需封闭交通的,采取相关措施。(五)组织辖区内养护单位桥梁养护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辖区内桥梁的档案管理及桥梁数据库维护工作。第十一条各级路政管理机构工作职责:(一)省路政局职责1、负责贯彻落实公路桥梁路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全省公路桥梁路政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全省公路桥梁路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2、负责全省公路桥梁路政巡查和治超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3、负责全省国省干线涉桥工程路政许可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局、分局审批工作。4、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全省损坏公路桥梁的路政案件和超限运输案件查处工作,组织涉及国省干线公路桥梁的特大路政案件和超限运输案件查处工作。(二)市路政局职责1、负责落实省路政局制定的公路桥梁路政管理各项制度办法,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路政管理的监管工作。2、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路政巡查和治超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3、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涉桥工程路政许可的审查,并上报省路政局,负责县级公路涉桥工程路政许可的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分局审批工作。4、负责组织辖区内重大损坏公路桥梁的路政案件和超限运输案件查处工作。(三)分局职责1、落实盛市路政管理机构公路桥梁路政管理制度,负责实施辖区内桥梁路政管理工作。2、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路政巡查和治超的具体实施工作。3、负责辖区内县级以上公路涉桥工程路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并上报市路政局。4、负责组织实施依法制止、查处各类损坏公路桥梁的路政案件和超限运输案件。5、负责组织实施对确认存在安全隐患桥梁的临时监管,制止超过桥梁限载、限重标准的车辆上桥通行。第十二条县区公路段必须逐桥确定桥梁养护管理分管行政领导、技术人员和具体养护责任人。段长是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并决策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工作,对桥梁养护管理负总责。分管桥梁养护副段长、养护公司经理是桥梁养护直接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工作,协调组织桥梁养护技术工作,督促落实桥梁养护管理相关措施。桥梁养护工程师是桥梁养护技术责任人,按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有关要求履行职责,主要负责桥梁经常性检查与评定,提出桥梁维修改造建议等有关技术工作。道班长、养路工是桥梁日常养护和巡查责任人。负责所管养桥梁的日常养护工作,每日巡查桥梁,发现问题采取临时性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第十三条县区路政分局必须确定辖区内公路桥梁路政、治超管理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管理责任人。局长是辖区内公路桥梁路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桥梁路政管理负总责。分管路政、治超工作副局长是桥梁路政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桥梁路政各项工作,督促落实桥梁路政管理相关措施。路政、治超股长(站长、队长)、执法人员是桥梁日常路政管理、治超工作责任人。第十四条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监管单位必须明确各级责任人。分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和路政、治超管理的行政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公路桥梁养护、路政监管工作负总责;分管部门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桥梁养护管理、路政管理的监管工作。总工程师或分管技术的领导是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桥梁养护的技术工作。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桥梁养护技术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三章桥梁养护管理第十五条县区公路段应加强公路桥梁养护,保证桥梁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一、二类桥梁须经常保持桥梁外观整洁、桥面坚实平整、桥头顺适无跳车、桥梁结构无损坏、基础无冲刷淘空、桥梁栏杆扶手、防撞墙、伸缩缝以及排水孔等附属设施齐全良好。三、四、五类桥梁经过维修改造后,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水平。第十六条各级公路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加强桥梁养护技术工作,须分别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桥梁养护工程师的具体工作职责、任职资格、培训考核等工作按《辽宁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执行。第十七条各级公路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加强巡查、经常性检查,保证巡查、检查的频次。发现破坏桥梁以及从事危及公路桥梁安全活动的违法行为,应进行制止同时告知路政管理部门进行制止和查处。养路工每天须对所管养的桥梁进行巡查;养护公司由经理带队,技术人员参加,每周对辖区内管养桥梁至少检查一次,对存在问题的特殊桥梁至少每三天检查一次;县区公路段由分管桥梁养护工作的领导和桥梁养护工程师组织,至少每月对辖区内管养桥梁检查一次,对存在问题的特殊桥梁至少每周检查一次,每次检查后,填写经常性检查记录表;市公路处由分管桥梁养护工作的领导和桥梁养护工程师组织,至少每季对辖区内管养桥梁检查一次,对存在问题的特殊桥梁至少每月检查一次;省公路局由分管桥梁养护工作的领导和桥梁养护工程师组织,每年至少对全省公路桥梁抽查二次,对存在问题的特殊桥梁委托专业机构跟踪检测。第十八条桥梁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做好巡查、检查记录。针对桥梁病害状况及时采取设置限载、限重、警告等标志及限高、限宽等设施,或采取临时性安全保护设施等措施。桥梁需要进行小修的,县区公路段须在一周内处理完成,桥梁需要维修改造的,各级管理单位须尽快确定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九条桥梁特殊检查由盛市桥梁养护工程师协调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大、中桥由省公路局负责组织,小桥由市公路处负责组织。第二十条桥梁实行专业化定期检测。省公路局负责组织,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实施,每三年进行一次专业化定期检测,每年重点对三类以上桥梁及结构落后、荷载等级低的特殊桥梁进行一次专业化跟踪检测。第二十一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工作由省公路局按上述条款规定委托有资质和能力的专业检测机构完成,检测机构须出具正式的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报告。技术状况评定为四、五类的大、中桥梁,由省公路局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桥梁专家组负责组织复核。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小桥,由市公路处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桥梁专家组负责组织复核。各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在检查中发现的,针对桥梁技术状况的变化情况初步判断为四、五类的桥梁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复核。第二十二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桥梁管理档案。实行一桥一档,分别建立纸制档案和电子档案,纸制档案由省公路局统一格式和标准,独立成卷,活页存放。电子档案应建立盛市、县三级桥梁数据库管理系统,实行电子化管理。第二十三条桥梁管理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省公路局建立并保存特大桥管理档案,市公路处建立并保存辖区内大桥以上桥梁管理档案,县区公路段建立并保存辖区内所有桥梁的管理档案。第二十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同级路政管理机构提供正在实施改造的公路桥梁的基本资料、存在隐患公路桥梁的最新资料以及桥梁检测评定报告,便于路政管理机构对公路桥梁实施路政管理。第四章桥梁路政管理第二十五条各路政分局应加强对桥梁的日常巡查工作,保证巡查的频次,同时做好巡查记录。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告知同级公路管理机构,发现重大情况,应立即上报和告知。省路政局每年至少一次、各市路政局每半年至少一次对桥梁路政巡查工作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加强与公路管理机构的协作,严格涉桥工程路政许可的审查、审批工作。第二十七条各路政分局发现下列行为应依法制止并查处:(一)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周围2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和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活动的违法行为。(二)损坏公路桥梁,擅自移动、涂改、遮挡桥梁附属设施,破坏桥梁封闭或限制通行的设施,在公路桥梁上倾倒垃圾、堆放物品、设置障碍等违法行为。(三)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第二十八条省路政局、市路政局应根据公路桥梁路政管理要求,组织开展必要的以保护桥梁安全为重点的非法超限车辆专项治理和集中整治行动。第二十九条各路政分局依托超限检测站点实施非法超限车辆路面监管,开展有针对性的流动稽查,围绕保护桥梁安全做好日常的治超工作。第三十条各路政分局对上路行驶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要认真查验《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制止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未悬挂明显标志,租借、转让或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行驶。第五章应急处置管理第三十一条桥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第三十二条桥梁突发事件的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按《辽宁省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辽宁省公路路政管理局公路路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执行。市公路处应组织县区公路段单独制定针对重要和特大型桥梁的应急预案。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第三十三条接获公路桥梁突发信息后,桥梁养护管理的责任单位和路政管理的实施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工作。第三十四条各级公路和路政管理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机械设备以及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第六章责任追究制度第三十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监管单位、投资决策单位、路政管理单位以及各级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出现桥梁安全责任事故的,对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将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出现桥梁安全事故的,由公路桥梁养护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公路桥梁养护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第三十七条公路桥梁路政管理单位疏于路政管理,未及时有效采取相关措施,出现桥梁安全事故的,由公路桥梁路政管理实施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公路桥梁路政管理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第七章考核和奖惩第三十八条省公路局和路政局根据检查情况每年对各市县桥梁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对危病桥梁呈逐年下降趋势、桥梁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开展好的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和路政管理单位每年进行表彰,对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给予表奖。第三十九条对桥梁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薄弱,因管理不力和措施不到位而导致桥梁技术状况下降的单位,将采取如全省通报、削减地区桥梁养护投资、取消年度评比资格等经济和行政处罚手段,对发生的桥梁安全责任事故,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乡级公路桥梁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暂行办法(辽交公养[2007]45号)废止。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公路局和路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