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规定
2015-02-24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普通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及我省普通公路技术政策等相关制度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省普通公路建设中,纳入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正常管理的新建、改建、大修、中修工程、险桥改造、平改立工程及安保工程等其他各类专项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第三条各市公路管理部门应加强和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并做好设计储备工作。依据批准的五年规划(计划)、方案等,一般情况下应做到在向省局编报下一年度计划(预算)项目方案前,完成全部项目的初步设计并形成初审意见;在省年度计划(预算)下达前,完成全部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第四条工程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方可进行设计变更:(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约土地;(二)由于规划调整,工程项目的需求、功能发生变化,建设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必须变更工程设计方案的;(三)由于文物、地质等方面的原因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工程设计方案的;(四)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的;(五)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道路使用寿命或节约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六)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增进技术进步;(七)施工图文件存在错误、疏漏或设计明显不合理等问题,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八)其它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变更的情况。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我省公路建设技术政策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第六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要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要设计变更:(一)公路等级、设计标准及建设性质发生变化;(二)连续长度1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三)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四)桥梁的桥位、桥长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五)隧道的方案发生变化;(六)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七)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八)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万元;(九)工程费用超过批准的工程造价。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要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第七条设计变更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审批制。省局批复的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及其他工程的重要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本规定规定的程序由省局进行审批。各市批复的工程项目的一般设计变更由各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第八条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已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第九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书面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当对设计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进行经济、技术论证。第十一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二条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报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各市公路管理部门审批后决定是否实施。各市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重要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及各市公路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局相关部门审查,经总工程师、分管局长审核批准后签发。审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第十三条省对市年度计划(预算)工程项目投资实行总量控制原则,计划(预算)内项目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增减,应由市提出省补贴资金总体平衡方案,一并上报。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二)设计变更说明;(三)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四)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及其说明等相关材料:1、计划内补贴项目,以设计批复的相应工程量、省补投资额度为基数,在此基础上工程量增减引起的投资变化,按现行补贴标准进行计算;2、按预算投资项目,上报相应预算文件。(五)工程资金平衡方案。第十五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在上级部门同意后,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第十六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合法选择施工单位。第十七条各市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当年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当于每年5、7、9月分别将汇总情况报省局相关部门备案。省局相关部门可以对管理台帐随时进行检查。第十八条按照本规定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公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复,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信等级或者限制市场准入。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解释权在省局,现行办法中与本规定相抵制的,应当执行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