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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拾十二五”普通公路工程管理办法
2015-02-2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普通公路(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参建单位的管理行为,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建设质量,依据交通运输部、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拾十二五”期间实施的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各类公路工程及其交通工程和沿线设施的工程管理工作。按照建设性质工程项目可划分为新建、改建、改造、中修及专项工程等。(一)新建工程是指在现有路网基础上因实际需求延伸或新增的公路工程项目;(二)改建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载重需要而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三)改造工程是指对公路、桥梁及其沿线设施结构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维修,恢复或适当提高技术标准与使用功能的工程项目(包括路面大修、路面加宽、桥梁加固等);(四)中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维修,以恢复其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项目(包括路面罩面、加铺各类封层、预防性养护工程、桥梁及沿线设施维修等);(五)专项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专项维修或完善的工程项目(包括安保工程、灾害整治、危桥改造及水毁恢复工程等)。第三条我省公路工程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公路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处”)、县公路管理段(以下简称“县段”)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公路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我省公路工程项目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合同制和监理制,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参建单位。第五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公路工程活动的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单位和人员,均应遵照本办法。第二章行业管理第六条省局负责全省公路工程设计审查、招投标、进度、质量、资金拨付、安全生产、检查验收等项目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有关公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订相应制度、办法或管理措施;(二)负责制订公路工程年度计划,监督计划任务执行;(三)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审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或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及工程设计变更;(四)负责国道、省道新建、改建、改造工程招投标监管;(五)负责检查、监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及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六)负责工程投资拨付,检查、监督工程资金运行及决算工作;(七)负责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在公路建设养护中的推广应用工作;(八)负责我省公路建设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考核评价工作。第七条市处或省管县处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设计审查、招投标、进度、质量、资金拨付和验收等项目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省局有关公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订相应制度、办法或管理措施;(二)负责编报本地区年度工程计划,落实并完成省下达年度工程计划任务;(三)负责审查本地区工程设计方案,初步审查省局批复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工程设计变更,批复一般县道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工程变更;(四)负责规范本地区工程建设市场,严格审查参建施工和监理队伍资质,做好工程招投标监管及市处作为项目法人的项目招投标工作;(五)负责检查、监督本地区工程进度、实体质量、安全生产及参建单位工作质量,组织工程验收工作;(六)负责本地区工程投资拨付,检查、监督工程资金运行及决算工作;(七)组织本地区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并负责试验路实施工作;(八)结合日常工程管理,做好本地区公路建设养护从业单位的信用考核评价工作,并上报省局。第八条县段负责本县公路工程招投标、进度、质量等项目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公路使用年限及病害、损坏情况,向市处上报工程项目计划建议,协助设计单位搞好本地区工程设计工作;(二)负责作为项目法人的本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三)负责本县工程项目具体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实体质量及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工作质量,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四)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并负责接管养护。第三章项目法人第九条我省公路工程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工程项目法人由市处担任,或由市处委托县段担任。(一)每年开工前,省局与各市处签订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对工程规模、建设性质、工期、质量目标、资金、验收及安全生产等提出明确要求。(二)市处担任项目法人的工程项目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办公室,并签订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县段担任项目法人时,市处应与其签订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三)省局、市处每年应对工程项目法人进行考核和表彰。第十条项目法人在开工前要上报工程项目质量目标,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一)通道工程检查验收分数应达到90分以上;(二)干线公路新建、改建、改造工程优良品率达到确定目标;(三)县级公路新建、改建、改造工程优良品率达到确定目标;(四)新建、改建特大桥、大桥工程质量鉴定达到优良,桥梁加固工程质量鉴定达到合格;(五)公路路基改造、中小桥、路面中修工程达到合格品。第十一条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省局下达的年度工程计划,按时完成各项工程建设任务。(一)项目法人要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严禁随意提前或拖延。除跨年工程外,原则上一般地区沥青路面主体工程应于当年9月15日前全部完成,辽南地区(大连、营口、盘锦及东港)应于当年9月20日前全部完成;桥梁工程应于当年10月末前全部完成;封层类中修(含贯入式面层)工程应于当年9月1日前全部完成。(二)报部干线改造工程、沿海经济带工程、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和水毁恢复工程应严格执行计划,不得调串或取消项目,不得降低建设标准。(三)因征地拆迁等因素需接转第二年实施的工程项目,市处应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省局,未经批准视为没有完成建设任务。第十二条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工程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协调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政策、解决征地拆迁、落实配套资金等,按期完成各项公路工程建设任务;(二)严格履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省局制定标准、规范、技术政策及相关工程管理制度办法;(三)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择优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时间和质量目标,并有奖罚条款;(四)负责申报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制定各项工程计划进度,定期调度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向省局、市处上报工程进度,协调解决影响工程进展的有关问题;(五)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实体质量及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工作质量稽查,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建设目标;(六)按照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及时组织做好工程决算;(七)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和交通组织管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八)工程完工后,及时申请质量鉴定和工程验收。第四章设计管理第十三条我省公路工程设计管理工作遵照《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辽交公工发[2012]101号)执行。第十四条新建、改建工程项目可参照《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1年第6号)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其他改造、中修及抢险救灾工程设计任务可由省厅、省局或市处直接委托设计单位,并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委托书。被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省局批准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准入资格,并具有与设计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资质,禁止越级设计。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审查设计文件质量,因地制宜做好工程结构优化,确保设计内容齐全,设计深度和质量符合有关要求。第十六条我省公路工程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工程设计审批后方可实施。第十七条根据《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规定》(辽交公工发[2009]202号)的有关要求,本着谁批复谁审核的原则,省局、市处严格进行工程设计变更审查,严禁擅自降低工程建设标准,避免施工在前、变更在后的行为发生。技术复杂工程设计单位应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第十八条省局、市处每年对参与我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进行业绩考核,实行业绩考核级别与从业范围挂钩的准入退出机制。每年开展优秀勘察设计项目评选,鼓励提高设计质量。第五章招投标管理第十九条依据《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交公路[2003]89号)等相关要求,进行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第二十条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邀请招标必须邀请3家(含3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法人投标。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实行施工招标。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可实行施工招标,也可直接委托或指定施工单位。第二十二条路面改造、罩面类中修工程依据部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交公路[2003]89号)、《辽宁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施细则》(辽交质监发[2007]188号)规定,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进行施工招标;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直接委托或指定施工单位。第二十三条封层类预防性养护工程、路网结构改造和水毁恢复等专项工程因其涉及抢险救灾、专业性强、技术相对复杂、工期紧张等因素限制可进行施工招标,亦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托或指定养护单位。第二十四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项目、因突发事件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工程等项目可直接委托或指定施工单位。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实施施工招标:(一)项目已列入省年度工程计划;(二)配套资金来源已落实;(三)有关养护方案或者初步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由相关部门批复完毕;(四)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要求。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可自行招标:(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第二十七条对于施工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以上,或报部干线改造工程、沿海经济带工程等有中央专项资金介入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工作。第二十八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必须符合相应资质要求方可准许参与投标活动。(一)新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企业须符合《关于对参与公路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交公路发[2002]544号)中相关要求。(二)改造、中修工程项目施工企业须符合本条第(一)款或《辽宁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施细则》(辽交质监发[2007]188号)中相应类别、级别的资质要求。(三)上一年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的施工企业暂停一年投标资格。第二十九条加强招投标监管工作,由市处组织招标的项目,向省局上报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及评标报告等相应材料备案;由县段组织招标的项目将相关招标材料报市处备案。第三十条工程招投标工作不符合规定要求,省局、市处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项目法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第六章施工管理第三十一条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依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技术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施工、监理合同等有关规范、文件执行。第三十二条工程项目施工要实行承包合同制。项目法人应及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安全合同和廉政合同,明确合同金额、工期、质量目标,并有安全生产管理条款。第三十三条根据《辽宁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实施办法》(辽交建发[2008]6号)有关规定,干线公路新建、改建、改造及县级公路特大桥工程项目开工应由项目法人进行施工许可申报,并上报审批;其他项目可采用开工报告申请形式,由市处进行审批。第三十四条加强工程原材料、半成品质量与控制管理,主要筑路材料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严把材料准入关,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常第三十五条加强沥青、改性沥青、沥青混合料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六条工程项目要实行规范化管理、标准化施工。施工现场整洁有序,按照《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辽交公工发[2012]103号)有关要求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各种标志、标牌、警示牌设置齐全,施工生产人员要统一着作业装,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第三十七条工程项目应实行施工监理制。(一)施工监理推行招投标,大型项目单独招标,一般项目可打捆进行招标。监理单位应具有省局批准的施工监理市场准入资格,符合所承担监理项目要求的资质条件,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施工监理业务。(二)市处(或项目法人)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合同,明确合同金额、人员数量、质量目标等,并有安全生产管理条款。由省局组织招标(或委托)的项目,省局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合同。(三)监理机构和人员应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施工规范及《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办法》(辽交公工发[2012]102号)有关规定进行执业,承担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八条大型项目可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和相应监理机构,所有工程施工单位均应设项目经理部,具体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办、监理办及项目经理部管理的通知》(辽交公工[2006]73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省局、市处及参建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建设目标。(一)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健全“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责任;(二)省局、市处依据《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与质量稽查办法》(辽交公工发[2012]104号)有关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和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工作质量进行稽查,对于出现建设管理和质量问题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和其他处罚;(三)缺陷责任期(两年)内,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由项目法人提出修补方案,施工单位须无条件组织实施并自行承担工程费用。第四十条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制定经济可行的工程施工组织安排及进度计划。施工期间,项目法人应按时上报工程进度,并根据实际进展情况适时调整进度计划,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第四十一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依据《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验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省局、市处做好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工作。交工验收或一次性验收应在当年10月末前全部完成验收工作。第四十二条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应对施工安全生产负责。(一)严格落实国家、交通运输部、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不得违规作业;(二)项目法人应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义务;(三)施工单位应在投标报价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四)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措施,配备安全生产用具和设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使用大型设备必须有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认证。(五)发生安全事故后,从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拖延和隐瞒。第七章资金管理第四十三条工程项目投资实行按进度拨款制度,省局、市处根据总体工程进度情况定期向项目法人拨付工程建设资金,项目法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计量及时结算工程价款。第四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内部资金运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省局、市处要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全过程监管。第四十五条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和决算审计(或内部审计),否则不得申请竣工验收。第八章企业信用评价考核管理第四十六条按照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信用评价有关规定,省局、市处做好施工、监理、设计等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及业绩考核工作。第四十七条市处采取日常考核、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方式,重点考核参与本地区工程建设的设计单位的工作质量,各施工单位的投标、履约行为、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以及监理单位、人员的执业承诺履约行为等。第四十八条省局根据市处评价考核记录,结合日常抽查,综合进行全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和业绩考核评价。对于评价等级低、有不良记录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取消或限制其参与公路工程投标活动资格。第九章考核和奖罚第四十九条我省公路工程管理实行分级考核和监督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省局、市处要定期或随机进行稽查和监管。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省局对工程管理先进市处进行表彰;市处应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工程管理先进县段进行表彰。第五十条工程管理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家、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省局下发法律、法规、制度、办法的执行情况;(二)省局下达各类工程计划及批准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三)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四)工程项目组织管理、进展及完成情况;(五)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六)工程质量控制、参建单位工作质量及工程质量达标情况。第五十一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参与评先资格:(一)没有按时全面完成计划工程建设任务;(二)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擅自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三)工程建设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在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管理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四)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第五十二条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工程投资1%的经济处罚:(一)通道工程未达到建设标准、质量鉴定未达到90分以上,检查验收未合格的;(二)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两年)内,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同时要追究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有关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管理暂行办法》(辽交公发[1999]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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