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普通公路预防性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2015-02-2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普通公路养护管理水平,规范预防性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投资效益,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指南和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普通公路封层类预防性养护工程(以下简称“预防性养护工程”)的管理。改性稀浆封层、纤维改性稀浆封层、纤维碎石封层、橡胶沥青碎石封层、cape封层等工程管理应遵照本办法执行。表处、纤维布罩面等简易封层的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预防性养护工程管理应坚持“注重前期调查,合理制定方案,细化工程设计,理顺管理流程,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检查验收”的总体原则,持续推进精细化管理模式,建立健全质量目标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工程综合管理水平。第四条各级公路部门应大力推广预防性养护工程,积极开发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护沿线环境。第五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预防性养护工程的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单位和人员,均应遵照本办法。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预防性养护工程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第七条省局负责全省预防性养护工程的行业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负责公路预防性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制订和下达,监督计划任务执行;(二)负责工程实施方案、设计、批复的监督和检查及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三)负责工程项目开(竣)工、进度、质量、安全生产、工程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四)引导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在预防性养护中的推广应用工作;(五)负责我省预防性养护从业单位资质和信用考核评价工作。第八条市处负责本地区预防性养护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负责编报本地区年度工程计划,落实并完成省下达年度工程计划任务;(二)负责工程实施方案制定,委托工程设计并审查、批复,初步审核工程设计变更并上报。(三)负责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或建设委托,对各参建单位进行具体管理。(四)负责工程项目开竣工审批上报,进度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施工过程监督检查,参与或组织工程验收。(五)负责本地区工程参建单位从业资质和信用初步考核评价与上报。第九条县段配合市处实施本地区预防性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前期路况调查,路面病害处治,施工过程监督检查等。第三章项目方案制定第十条我省预防性养护工程应进行全面系统的前期路况调查,依据路面平整度、破损状况、强度等技术指标评价结果,考虑原路行政等级、技术标准、路面结构、交通量、“十二五”规划结构等相关因素,对应“十二五”公路技术政策,综合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第十一条对于干线公路、重要县级公路、旅游路线、通道工程的预防性养护应采用技术标准较高的封层类结构,例如各类稀浆封层和碎石封层,改善公路技术状况,保证工程外观质量,延长道路使用寿命,提升道路通行能力。第十二条对于一般县级公路和偏远地区交通量较小的干线公路的预防性养护应采用技术标准较低的封层类结构,例如表处和纤维布罩面,抑制路面病害的发生和发展,保证道路通行,延长道路使用寿命。第四章工程管理第十三条预防性养护工程项目应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合同制、监理制和一阶段工程验收,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参建单位。第十四条预防性养护工程项目应依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由市处或受其委托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担任项目法人。第十五条工程规模较大(工程投资超过200万)、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应由项目法人依据国家及我省相关办法、规定,实施工程招投标。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第十七条市处应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从业资质和信用,并将相关情况上报省局,经省局审批后方可委托相关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第十八条市处依据当年工程计划,委托设计单位进行专业设计,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模式。设计单位应在前期路况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细化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原路面病害位置、类型、数量、严重程度,相应处治方案和工程量;二是采用封层类型、工程量、配合比设计、材料用量。第十九条工程施工前,市处应委托专门的路面病害处治单位,依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省局确定的路面病害处治技术要点的要求,按照工程设计方案对施工路段路面病害进行前期处理,监理旁站。前期路面病害处治完成后,由市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路面病害处治单位对处治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封层施工。第二十条建立工程开竣工报告制度,封层施工前,各参建单位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履行开工手续,由市处上报省局备案;封层施工完毕后,市处应及时向省局报告,同时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省局提出核查申请。第二十一条封层施工过程中,如存在特殊情况需进行工程变更,则应按照省局《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相关变更程序。第二十二条为保证工程效果、进度和质量,全省预防性养护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由省局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监理。第二十三条预防性养护工程项目监理单位要求具备一定资质,信誉良好,从事封层类工程监理3年以上,监理人员熟悉相关业务,具有较为丰富的封层类工程监理经验,能够进行各类封层相关技术指标的试验检测。第二十四条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在每月的5日,15日和25日形成书面监理旬报向市处汇报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每月形成书面监理月报上报省局。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规范、标准和技术指南及我省相关管理要求,深入落实监理工作计划,对前期路面病害处治,进场材料质量,施工工艺、进度、质量,材料用量,完成工程量等工程各个方面进行全过程监理,同时协助市处做好工程验收工作。第二十六条对于各类封层采用的乳化沥青、橡胶沥青、基质沥青等材料应加强质量管理,监理单位应在相关生产厂家派驻监理人员,保证出场沥青材料各项指标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范、标准、指南和管理规定的要求;沥青材料运输和存储过程监理单位应进行旁站监督,保证材料运输安全性和存储稳定性,橡胶沥青生产出后4~6小时内必须使用,粘度不得低于2.0Pa?s;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加强沥青材料的抽样检测,严格保证材料使用性能。第二十七条预防性养护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要求具备相应封层的全套工程设备,施工人员熟悉相关技术要点和施工工艺,具备相应的施工经验。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规范、标准和技术指南及我省相关管理办法、技术要点进行施工,对进场材料严格把关,保证各类封层施工设备工作性能良好,切实加强各项工艺流程控制,强化工程进度和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自检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第二十九条预防性养护工程应加强文明施工,保证安全作业,作业现场符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相关要求。封层成型前应进行交通管制,除设置绕行标志、安全锥等设施外,还要安排专人看管。因交通封闭不严造成局部损坏时,施工单位应立即进行修补。封层成型后,经监理允许方可开放交通,但应严格控制车流速度。第五章检查验收第三十条预防性养护工程施工完成后,市处应依据部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指南及我省验收细则,及时组织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省局提出申请,省局组织对工程项目进行核查。从工程验收完成之日起一年为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无偿处理。第三十一条对达到优良品级的工程省局将对市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工程验收不合格或质保期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省局将对市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扣减市处全年养护检查评分,根据质量问题严重程度,扣减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10~20%的工程费和监理费,并责令其1~2年内不得参与我省预防性养护工程建设。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全省预防性养护工程管理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国家公路工程标准、规范、指南和我省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解释权归属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