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培育我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省厅在《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实施计划》(闽建筑〔2014〕21号)基础上,结合我省建筑业发展情况以及前期调研,组织起草了《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施工企业)实施方案》。现将该实施方案征求你们意见,请组织讨论并于2022年3月28日前反馈省厅建筑业处。
传真:0591-87546826
电子邮箱:344069317@qq.com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3月24日
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施工企业)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要求,结合我省建筑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培育发展建筑业龙头企业,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通过确定一批具有发展潜力、注重创优、诚信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建筑业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力争到2025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万亿元,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资格条件
(一)注册所在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一级(甲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选定为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
1.取得特级(综合)施工总承包资质。
2.近三年内产值规模排名均在全省前50位。
3.近三年内完成省外产值排名均在前20位。
4.近五年内在全国(含境外)作为总承包单位,承建工程荣获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
5.近五年内作为总承包单位,承建工程荣获“闽江杯”省优质工程不少于2项。
(二)龙头企业近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行为: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被我省住建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
3.因串通投标、投标弄虚作假、转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行为被我省住建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因违法分包被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
4.被人民法院判决串通投标罪或行贿罪。
三、程序步骤
(一)省住建厅根据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的数据组织开展选定工作,企业无需提供申报材料。
(二)省住建厅严格按照条件确定龙头企业名单,通过省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
(三)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增补一次,存在第二条第(二)项不良行为的即时清出。
四、保障措施
(一)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定一批本地区龙头企业加以培育发展,梯次形成全省企业集群。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享受各地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二)对龙头企业拓展铁路、港航、矿山、民航、通信等领域业务,或实施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质核定有关事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予以扶持。
(三)引导龙头企业与省外优势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大型市政桥梁、大型综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项目投标。对于邀请招标项目,鼓励建设单位邀请龙头企业参与投标。
(四)支持政府投资项目推行龙头企业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制度。鼓励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高的龙头企业,免收或降低履约保函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
(五)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应在评先评优、创建优质工程、观摩培训方面予以龙头企业倾斜。支持龙头企业“走出去”发展,着力帮助实际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