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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2-10-19 来源:甘肃交通运输厅 

  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省交投公司,各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各公路PPP项目管理公司,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

  《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2年9月21日第8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分包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养护工程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中实行施工分包的,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专业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非关键性专业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等施工行为,分包工程完成后分包人向承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在养护工程总体通过交工验收后分包人承担缺陷责任期内分包工程的维修。

  第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分包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违法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专业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分别按照养护界面负责各自管养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  发包人对养护工程施工分包承担主体责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制定项目专用的分包合同格式、分包合同备案的具体规定,负责对分包工程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分包人信息库和管理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九条  监理人经发包人授权负责对施工分包进行监理,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其合同管理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分包人资格、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核实分包人的资格条件、承包人与分包人的本单位人员身份,并依据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理。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发包人处理。

  第十条  承包人设立的项目部和分包人设立的项目分部,分别对承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并应具有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质量、安全、计量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是与承包人或分包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本单位人员。分包人应当在其项目分部中设立施工安全管理专职人员。

  承包人设立的工地试验室统一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分包人不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三章  分包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承包人可依法依规进行劳务合作,对项目主体工程不得进行专业分包。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中非主体工程专业分包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路基工程。挂网防护、复合地基(如碎石桩、水泥搅拌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高压旋喷桩)等项目可进行专业分包。特殊路基处治、抗滑桩、坡面防护、沿河路基防护、挡土墙、排水设施等项目不得进行专业分包。

  (二)路面工程。含砂雾封层、碎石封层、纤维封层、复合封层、稀浆封层、微表处、超薄罩面等可进行专业分包。薄层罩面、罩面、重铺工程不得进行专业分包。

  (三)桥隧工程。桥梁伸缩缝更换、桥梁支座更换、隧道排水设施疏通、隧道机电工程、桥隧加固涂装等可进行专业分包。桥面铺装,桥梁上下部结构预制、浇筑、安装,桥隧附属设施维修,隧道衬砌、仰拱、道面维修等不得进行专业分包。

  (四)交安工程。标线施划可进行专业分包。波形梁护栏、墙式护栏、交通标志制作、安装等工程不得进行专业分包。

  (五)绿化工程。绿化种植等一般不宜进行专业分包。

  (六)应用“四新”技术的单项工程可进行专业分包。

  第十三条  承包人实施专业分包的工程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其承包项目合同总金额的30%。

  第十四条  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施工分包资格条件的具体要求,制定项目专用的分包合同格式文本并编入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或者不得分包的专业工程,不得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包括以分包的工程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或者按分包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对投标人提出合法合规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

  第十五条  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资格条件选择分包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相关合同条款要求。分包条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本细则规定。

  承包人对未列入投标文件的、承包合同中未注明的及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单项工程不得私自分包,特别是不得以劳务合作、设备租赁等形式分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因工程变更增加了特殊技术、工艺要求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后可以分包。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相应资格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第十七条  发包人可以使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作为施工分包合同的通用条款,或参照其相关内容和其他类似合同示范文本制定通用条款,并在通用条款基础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分包合同的专用条款。

  第十八条  项目专用施工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项目施工分包合同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由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并在工程实施前报备发包人。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共同履行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分包工程的具体情况和约定,补充合同专用条款,经监理人审查后签订,并报备发包人。

  第十九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十部门和本省颁布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在施工及分包合同中补充相关合同专用条款,并对分包人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七部门和本省颁布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规定,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在施工及分包合同中补充相关合同专用条款并对分包工程款支付、人员工资发放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帐,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等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二十二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备承包人,承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分包人应当服从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分包人不服从管理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由分包人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及质量安全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分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进行劳务合作时,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分别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应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建立人员花名册。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需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因为税收抵扣需向对方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承包人或分包人应当予以办理。分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费由分包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证书中明确分包人及其承担的工程内容、工程量、价款、工期以及对工程、质量、安全、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将公路养护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清偿。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因工程建设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等其他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承包人无力清偿的,由发包人负责清偿,并从承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人清偿。

  发包人与承包人或者承包人与分包人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发包人不得因争议不按照相关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承包人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七条 专业分包工程款项的结算支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承包人、分包人按照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对所承包、分包的工程应单独记账,并按照规定进行核算。

  (二)分包结算支付内容应与分包合同内容相符,收款单位应与分包人名称一致,收(付)票据必须合法有效。

  (三)分包工程款项应根据实际工程进度按期进行计量、结算,不得以预支工程款、借款等名义违规结算。

  (四)分包工程款应通过承包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不得提取现金支付。

  (五)承包人应加强对分包人财务账户的监管,依规签订资金账户监管协议,并报备发包人。

  第二十八条 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检查,具体工作有:

  (一)对发包人建立的专业分包管理台账和施工合同备案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工程现场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查阅资质证书、质量文件、安全文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核实现场人员与合同约定的对应情况及其执业证书信息。

  (四)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发现违反分包规定的行为,应立即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应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等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发包人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专业性较强的单项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完成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承担公路养护工程建设任务的省属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企业运营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等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本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养护工程实施监理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包含省养公路养护工程中投资规模400万元以下并由省属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下达所属的养护生产单位)

  本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第三十一条  劳务合作是指项目参建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协议,由劳务企业派遣劳动力完成一定施工任务的活动,包括劳务分包和劳务派遣。劳务合作应仅包含劳务人员针对协议约定的单项工程开展的作业行为,不得包含机械租赁、材料消耗等。

  转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实施的行为。

  违法分包是指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分包合同未报备发包人的;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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