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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24-12-10 来源: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晋交建管发〔2024〕43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规定, 投标文件​采用双信封形式,若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若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及以上的,在对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并经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办法》规定,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办法》规定,投标人的信用得分应采用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等信息,根据省厅信用评价有关规定计算,具体的标准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连续三年被山西省厅评为AA级的企业,招标人可以给予投标人同时参与所有标段的投标并免交投标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减按招标文件规定金额的50%预留。连续两年被山西省厅评为AA级的企业,招标人可以给予投标人最多同时参与4个标段的投标,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规定的50%交纳,质量保证金可减按招标文件规定金额的80%预留。

  原文如下: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净化招标投标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试验检测、咨询服务(不含全过程工程咨询)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确定,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建高速公路、市建普通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以上各具体承担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统称为“项目监督人”。

  省公路局和省交通建设中心具体开展省建普通干线公路、省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按照本办法第三条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高速公路和省建普通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原则上应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可以自行选择进入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公路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鼓励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以及设计审查服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

  第九条在全省范围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应当在项目的首个招标公告发布30日前公开发布项目的招标计划。工程建设项目如有调整,应当及时变更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变更时间不得晚于招标公告发布前5日。对因不可预见等原因急需开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经项目对应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以不发布招标计划。

  招标计划信息主要包括:项目代码、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地点、项目总投资、招标内容、招标项目类型、招标方式、招标人名称、发布单位、行政监督部门、招标公告预计发布时间、招标计划发布日期等。

  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应当通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系统)发布招标计划,并同步推送至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十条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施工监理招标,当同一工程类别有两个及以上标段时,应设置相同的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审查一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并采用随机开标法(见附件3)。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和省厅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在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将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进行公开(格式见附件1),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告信息应同步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发布。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应提供免费匿名下载地址。投标人应在规定获取时间内凭企业数字证书获取招标文件。

  第十三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除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的,也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提出经营主体的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2)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供应者等,指定产品品牌或划定具有明显倾向性的小范围名单;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中小企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附加条件,不得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技术、商务条件或资质、规模、业绩、奖项要求,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荣誉奖励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不得限制中小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设置最高投标限价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有相应能力的单位编制完成,最高投标限价或计算方法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向所有投标人公布;

  (二)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采用省厅标准清单,投标人投标时只报总价。中标后,合同的各子目单价以最高投标限价的各子目单价为基数,按中标价和最高投标限价的比值进行同比例调整(不含暂估价、安全生产费和第三者责任险等非竞争性报价)。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招标文件中应载明投标保证金收取的形式和金额、退还时间、不予退还情形以及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

  在招标文件中不得限制合法的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不得限制投标人选择办理投标保函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凭证。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减轻企业负担。

  采用现金或支票方式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采用投标保函形式的,在投标有效期内为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

  第十七条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招标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招标程序。

  鼓励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项目的沥青、桥梁伸缩缝等重要设备和材料单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结果应报送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八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国家和本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

  第十九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取其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之日起5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开标时,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不返还其投标保证金;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招标人应返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及时返还。

  第二十条投标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二)对招投标造成影响的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三)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相互兼职的关联企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他情形。

  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投标报价、项目管理成员等实质性内容存在一致;

  (二)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MAC地址相同;

  (三)投标文件的下载、制作、记录、上传IP地址等信息出现任一相同情况;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来源为同一单位或者账户的;

  (五)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CA数字证书混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被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可由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也可全部由专家组成,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数量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应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招标人代表应是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或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在库专家,且熟悉招标项目需求。

  评标专家抽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但不得明示或暗示其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

  (一)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二)对招标文件中载明查询路径的信息进行查询核实;

  (三)协助评标委员会进行澄清等事项。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客观、公正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详细核查。

  第二十四条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投标文件各项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7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第二十五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等咨询服务类及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评标,由招标人根据技术难度和市场竞争性情况,可采用综合评分法,也可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重要设备、材料招标评标,应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各评标办法详见附件2。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因素包括评标价、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设计文件的优化建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的信用得分应采用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等信息,根据省厅信用评价有关规定计算,具体的标准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连续三年被省厅评为AA级的企业,招标人可以给予投标人同时参与所有标段的投标并免交投标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减按招标文件规定金额的50%预留。

  连续两年被省厅评为AA级的企业,招标人可以给予投标人最多同时参与4个标段的投标,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规定的50%交纳,质量保证金可减按招标文件规定金额的80%预留。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采用双信封形式,若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若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及以上的,在对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并经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串通投标情形的,及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视为串通投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相应投标文件并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记录。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将串通投标线索报送项目监督人。

  第二十九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中标候选人存在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于评标结束后3日内,在发布公告的相关网站或媒体上公示中标候选人(格式见附件4),公示期不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经核查发现异议成立并对中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若异议事项涉嫌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或原评标委员会无法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审查确认的,以及招标人发现评标结果有明显错误的,招标人应当向项目监督人反映或者投诉。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于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3日内,在发布公告的相关网站或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告中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和中标价格。

  第三十二条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招标人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内容向项目监督人备案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不得限制保证金的形式。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在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招标人不得再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项目监督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项目监督人”部门名称、地址和电话等信息。

  评标委员会对于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干预正常评标活动的行为,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项目监督人进行实名投诉。

  对按规定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还应当提交已提出异议、异议处理等的证明文件。如果已向有关项目监督人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项目监督人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未进行实名投诉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招标人或其他监督部门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但没有提出异议的,或者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的投诉举报、违法违规等行为,由同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履行核实、查处,核实、查处结果报送项目监督人以及省厅,结果应包括事由、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罚依据以及处罚决定等内容。涉及评标专家的,应同步抄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和入库审查单位。

  第三十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监管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招标结果是否合理进行评估。

  第三十九条实行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发出、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全流程电子化招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大数据智能分析,依托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在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各环节,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主体进行全方位数据采集和研判分析,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十条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存在的各种失信行为,依据相应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严格扣分。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和项目监督人应充分利用“信用中国”“信用山西”和“信用交通”等网站平台,全面查询投标人的相关信用信息。省厅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对不良信用行为主体,依法依规采取限制和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晋交建管发〔2023〕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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