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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公路工程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9-09-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路专业委员会,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部规划院、交科院、公路院、通信信息中心、路网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改革有关要求,加强公路工程标准化工作,规范公路工程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我部组织起草了《公路工程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送你单位研提意见,请于2019年10月8日前反馈。联系人:公路局刘硕,电话:010-65292276,电子邮箱:yuguang@mot.gov.cn,通讯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局技术管理处,邮编:100736。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9年9月3日

  公路工程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标准化工作,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路工程技术创新和进步,提升公路工程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所涉及的质量、安全、环境、社会经济效益和公众利益等公路工程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路工程标准是指以科学、技术和工程实践经验为基础,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提出的技术要求和准则。公路工程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 公路工程标准的管理工作包括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公路工程标准体系和规划,编制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组织标准制定、审查、发布、宣贯、释义和复审,监督检查标准的实施。

  第五条 公路工程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公路工程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公路工程有关的保障人身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二)公路工程统一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质量标准;

  (三)公路工程重要的通用试验、检验和评定标准;

  (四)公路工程重要的通用信息技术标准;

  (五)保障公路网联网运行的通用标准;

  (六)公路工程需要强制执行的其他标准。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按照强制性标准有关条文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行业标准、规范、细则、手册、指南、标准图等推荐性标准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领域标准化相关管理工作,由相应工作机构及人员负责公路工程标准化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及制定国际标准和双边、多边国家互认标准;鼓励开展标准对外合作与交流,推进中国公路工程标准与国外标准间的转化和运用。

  第八条 各省在公路工程行业强制性标准规定技术要求的基础上,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要求,需要在特定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公路工程技术要求,可以补充制定地方标准。

  第九条 鼓励制定先进公平的公路工程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十条 涉及公路工程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和公路工程标准化实际需要,制定发布公路工程标准体系,根据工程技术发展及时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财务预算管理规定和部工程标准立项要求,公路工程标准由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服务和落实国家和行业重要工作、推动先进技术研发应用等需求,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列入公路工程标准年度计划的项目一般应经过立项申请、专家评审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等程序。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标准制定包括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局部修订。公路工程标准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遵循安全可靠、耐久适用、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和经济合理的原则,适应公路工程技术发展要求。

  (二)公路工程标准涉及的关键技术应进行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

  (三)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科技创新成果。

  (四)与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协调一致,避免矛盾或重复。

  (五)标准的条文应严谨明确、文字简炼,标准编写的格式和用语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标准编制单位和编写人员对标准的实质性内容、条文和文字负责,并负责日常解释工作。强制性行业标准的主要内容需经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发布。

  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编制大纲、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阶段,编制大纲和送审稿审查工作由部公路局组织。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标准编制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标准由标准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出版单位。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版权归交通运输部所有。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标准发布后,标准主管部门、标准编制单位、标准化协会等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领域强制性标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推动公路工程领域推荐性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标准实施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在公路工程的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鼓励按照自行选择、自负其责的原则采用公路工程推荐性标准。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公开其执行的公路工程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其标准。

  第二十一条 公路工程标准发布日期与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用于了解新颁布标准并为实施作准备。具体公路工程项目在新颁布标准的执行上,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新发布标准实施日期之后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公路工程项目,应执行新标准。

  (二)已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由建设管理单位或具有项目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是否执行新标准。

  (三)养护工程可执行原建设标准。

  (四)公路工程标准对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已做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事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或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规定及工程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标准实施后,应根据技术进步、实际需求等因素,适时对标准的适用性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建设中违反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公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检举、投诉。

  第二十四条 公路工程标准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可将标准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反馈至标准管理部门或标准主编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公开举报投诉方式。接到举报投诉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鼓励将公路工程标准编制与职称评定、资质动态管理、科技奖励评审、信用管理等工作挂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公路工程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尚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

  2013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实施《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导则》(JTG A02—2013)和《公路工程标准编写导则》(JTG A04—2013),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的基础标准,对规范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规范的编制,提高制修订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公路工程标准管理制度的缺失问题显现,即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导则》之间缺少行业管理办法,以明确公路工程标准的定位、管理程序和职责等。

  公路工程标准是我国标准体系的一部分,是工程建设领域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路领域标准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和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5〕13号,以下简称《方案》)。部门制度建设方面,主要有以行业标准形式发布的《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导则》(JTGA02—2013,以下简称《管理导则》),《公路工程标准编写导则》(JTGA04—2013,以下简称《编写导则》)。这些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标准的分类、制定、管理、公开等提出了新要求。在标准管理方面,以前主要以行业标准为重点,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方面基本开展的工作较少。

  为进一步推动公路领域标准化改革,推进公路工程标准化工作,规范公路工程标准的管理,促进公路工程技术进步和创新,在修订《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导则》的基础上,制定《公路工程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非常必要,重点顺应改革趋势、围绕交通运输新时代理念、突出政府标准定位、明确权责划分等。与此同时加强与正在修订的《公路工程标准编写导则》和《办法》的协调衔接,使其内容侧重于编写的具体要求。

  二、编制的主要内容

  《办法》编制工作将解决公路工程标准管理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公路工程标准化工作定位、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管理问题,强化责任落实、动态管理、优化流程、监督管理等重点环节,全面提升公路工程标准管理水平。

  (一)明确工作定位,明确标准管理工作内容

  《公路法》《标准化法》《方案》是综合性、基本性的标准化管理规定。《管理导则》主要从行业标准过程管理的角度进行了规定。《办法》的编制明确公路工程标准的定位、管理工作程序要求和机构人员责任等。明确公路工程标准的管理工作包括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制定公路工程的标准体系和规划,编制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组织标准制定、审查、发布、宣贯、释义和复审、监督检查标准的实施。

  (二)与改革相衔接,强化责任落实

  国家通过一系列标准化改革政策,把政府单一供给的现行标准体系,转变为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逐步缩减现有推荐性标准的数量和规模,合理界定各层级、各领域推荐性标准的制定范围。培育发展团体标准,鼓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办法》确定合理适用范围,聚焦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划分,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标准管理职责,鼓励开展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但对于涉及公路工程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公路工程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优化标准体系,不断提升标准化管理水平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交通运输标准化规划,制定发布公路工程标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优化和完善公路工程标准立项项目计划和标准制修订管理要求。

  (四)完善标准信息服务,着力强化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

  明确公路工程领域强制性标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推动公路工程领域推荐性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对公路工程标准发布日期与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问题予以明确。建立对于公路工程建设中违反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检举、投诉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推进标准国际化工作,健全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

  鼓励组织和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及制定国际标准、开展标准对外合作与交流以及推进中国公路工程标准与国外标准间的转化运用。公路工程标准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可将标准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反馈至标准管理部门或标准主编单位。鼓励将公路工程标准编制与职称评定、资质动态管理、科技奖励评审、信用管理等工作挂钩。

  三、《办法》编制的章节及主要内容

  《办法》的编制拟包括总则、标准制定、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附则共5章29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主要规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标准分类、标准管理工作的内容、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公路工程推荐性标准的范围、管理职责、鼓励标准国际化、鼓励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以及制定要求等。

  第二章 标准制定,主要对公路工程标准体系、标准立项程序、标准的编制、标准经费使用、标准出版、宣传培训以及信息公开等做出规定。

  第三章 标准实施,主要对公路工程标准实施、标准使用、标准过渡期执行、标准复审、违反标准的行为检举、投诉、反馈机制等做出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主要对标准监督、建立标准投诉制度、鼓励政策等做出规定。

  第五章 附则,包括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时间及解释权等。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布的《方案》提出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积累,我国已形成较为全面的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体系,支撑了全国公路建设、养护、运营等的快速发展,对质量安全的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公路工程领域国家标准相对缺乏,仅有6部公路专业类的国家标准。为保持行业管理的延续性,适应标准化改革方向,按照《方案》提出的管理模式,《办法》延续了现有模式,保留了公路工程强制性行业标准。今后,根据长期改革的方向,逐步加强公路领域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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