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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2015-02-2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公路工程(以下简称“公路工程”)设计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提高设计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设计必须贯彻“安全、舒适、美观、和谐、经济、耐久”的设计理念,遵循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节约用地、重视环保,注重与其他周围环境的协调,使工程项目取得良好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第三条公路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及审批依据是:现行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辽宁拾十二五”公路技术政策》及其他相关规定。公路工程概预算文件编制及审批依据是: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省补贴投资政策、标准等相关规定。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道、省道、县道公路新建、改建、改造、中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管理工作。路网改造工程参照执行。第二章市场管理第五条为更好培育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我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第六条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开展我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工作,凡参与我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的从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市场准入手续(辽宁省普通公路勘察设计从业单位市场准入审核表见附件一)。每两年复审一次。第七条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不得进入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联营、合作形式承接公路工程勘察设计任务须经省局批准。严禁转包、分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第八条进入我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设计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准入条件:(一)必须持有国家建设部统一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二)熟悉我省公路建设发展情况,工程设计经验比较丰富;(三)专职固定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构成满足级别条件;(四)单位内部管理体制健全,经营作风正派,社会信誉良好,未发生重大设计事故;(五)工程勘察设计业绩较好,及时提供设计后续服务;(六)年度业绩考核不得为D级。第九条公路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严禁越级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见下表。(一)甲级勘察设计单位可承担我省境内的所有公路工程设计任务;(二)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可承担我省境内中、小型公路工程项目及其改造(含10公里以下一级公路)、中修工程设计任务;(三)丙级勘察设计单位可承担本行政区范围内小型公路工程项目及其改造、中修工程设计任务。

        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项目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公路公路等级一级10km一级公路大修二级三级四级立交型式全苜蓿叶型、双喇叭型、枢纽型等独立的互通式立体交叉桥特大桥梁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结构、钢结构总长大型1000米,水深大于15米,单孔跨径为250米以上的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结构复杂结构主跨250米以上的钢筋混凝土拱桥、400米以上的斜拉桥、800米以上的悬索桥等独立大桥特大隧道长度大于1000米的独立隧道及区域地质构造复杂的500-1000米的独立隧道交通工程公路等级一级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及管理养护服务设施二级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及管理养护服务设施三、四级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道班房第三章合同管理第十条新建、改建工程项目按照《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1年第6号)相关要求,实行勘察设计招投标。改造、中修及抢险救灾等其他工程设计任务可由省厅、省局或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处”)直接委托设计单位,并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委托书(详见附件二)。委托书中应明确设计的初步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及设计完成时间。第十一条委托单位与设计单位应及时签订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明确设计任务、技术标准及设计费用等。设计单位须根据合同要求按时提交设计文本。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二条一般工程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以下工程项目采用两阶段设计:(一)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新、改建工程项目;(二)申请交通部部补车购税的干线改造、沿海经济带工程项目;(三)技术复杂需进行专家论证的工程项目。第十三条工程设计外业勘察实行验收制度。(一)设计单位外业勘察结束后,委托单位应对其勘察资料的齐全性、准确性等进行现场核实和检查验收,并对拟定的设计方案与设计深度进行外业复核,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其补充修正;(二)外业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或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三)外业验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验收报告(详见附件三),作为编制设计文件的一项内容。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设计文件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对提交的工程设计完整性、准确性及设计质量负责。第十五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应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进行编制,确保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改造、中修工程可参照改(扩)建工程项目内容编制。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按照省局年度设计指导意见,提高设计质量,加大设计深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优化各项设计,避免和减少设计变更。大桥及隧道工程必须进行地质勘测。第十七条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工程设计宜实行专家会审、论证、工程咨询制度,可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复核。第十八条设计单位要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技术交底等后续服务工作。项目实施期间,设计单位应对技术复杂工程项目指派设计代表,一般项目以县区为单位设立兼职设计代表,及时解决实际施工中因设计原因出现的各类问题,为施工单位做好后续跟踪服务。第五章设计组织与审批第十九条按照省局年初确定的计划草案,市处应组织设计单位按照省局确定的改造方案,及时完成计划草案中的全部项目工程设计,为制定下一年度工程计划提供设计保障。第二十条按照规划实施年度及相关要求,市处应在工程实施前一年的六月三十日前向省局上报拟实施的报部工程(干线改造及沿海经济带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九月三十日前上报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第二十一条设计文件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设计委托书要求;(二)是否符合部颁标准、规范及辽宁省公路技术政策有关规定;(三)是否落实改造工程充分利用旧路及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的设计原则;(四)外业调查、勘察内容及深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五)排水、防护工程及交通安全设施等各专业细部设计是否达到深度要求;(六)结构计算的安全性、可靠性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七)工程设计的施工合理性、可行性。第二十二条市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设计单位报送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合格后按规定的期限及时上报省局。省局对市处上报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为制定下一年度计划提供依据。对存在问题的工程设计,应及时下达设计审查意见通知单(详见附件四),设计单位需在规定限期内予以修改完善。第二十三条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一)省局负责审查批复报部工程的初步设计,干线公路及技术复杂县道的新建、改建、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复接收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市处。(二)市处负责初步审查报部工程的初步设计以及干线公路、技术复杂县道的新建、改建、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并与设计文件同时报送省局;批复干线中修工程及一般县道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复接收单位为县区公路管理段(或市处委托的项目法人单位)。第六章设计变更第二十四条我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与管理应执行《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规定》(辽交公工发〔2009〕202号)。第二十五条严禁擅自设计变更,如出现设计必须变更时,应及时履行好设计变更的手续,坚决杜绝施工在前,变更在后行为。第七章设计费用管理第二十六条当年下达的新建、改建、改造、中修工程,省补贴设计费按照省补工程投资额的1.7%以内提龋市处可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性质、难易程度自行调整各类工程设计费用。第二十七条设计费由省局统一集中管理。(一)设计任务按期完成并经省局审查合格后,根据正式下达的工程计划计算省补设计费,预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其余设计费拨付市处;(二)待工程验收后,省局根据设计质量考评情况,将设计质量保证金拨付给市处。第二十八条设计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市处应按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时给设计单位拨付设计费,确保设计工作顺利进行。第八章业绩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九条省局、市处每年对参与我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从业单位进行业绩考核。第三十条设计单位业绩考核等级从高到低分为五个级别: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第三十一条业绩考核等级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省局、市处分别对已准入我省公路设计市场的设计单位建立业绩考核档案;(二)市处对在本地区从业的设计单位进行年度业绩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局;(三)省局汇总各市处上报考核结果,结合设计工作质量评分情况,对各设计单位进行总体评价,每年年底全省通报业绩考核结果。第三十二条对于首次进入我省公路工程设计市场的从业单位,按B级对待。C级设计单位不得承担我省国省干线公路和大、中型公路工程勘察设计任务。D级设计单位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办理市场准入。第三十三条省局按照《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质量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五)对国道、省道公路工程设计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市处对县级公路工程设计工作质量进行考核。业绩考核以各设计单位设计工程项目的质量综合评分为依据。质量综合评分=省评设计项目质量平均分×60%+市评设计项目质量平均分×40%。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项目的质量综合评分高于90分,为考核优良,业绩等级中提升一个级别;质量综合评分为80-90分,为考核合格,业绩等级维持原级别;质量综合评分低于80分,为不合格,业绩等级降一级别。省局对业绩考核结果每年通报发布一次。第三十四条省局每年组织开展优秀勘察设计项目评选工作。评选采取设计单位申报,项目所在地市处初审,省局组织专家对设计文件和工程现场符合性综合审查的办法进行评定。项目设计工作质量评分90分以上,按得分高低前五名的评为优秀勘察设计项目,省局颁发荣誉证书,通报表扬,在设计单位业绩考核中总分加5分。第三十五条因设计质量原因修改两次后,工程设计仍不合格的,对设计单位业绩等级考核扣5分处理;因设计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设计单位负全责,除扣减质量保证金外,在业绩考核时直接降一等级。第三十六条市处未按要求期限及时上报设计文件,或设计审查深度不足,上报省局的设计文件中存在重大错误或问题,除按照《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质量评分标准》对设计单位扣分外,在计划安排上对该项目进入备选项目库排序采取后移处理,直至取消计划安排资格。第九章设计资料归档管理第三十七条设计单位和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设计文件的归档工作,对设计文本文件进行整理、保存、备查。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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