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办法
2015-02-2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普通公路工程(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和监理单位及其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人员以及对监理工作实行管理的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我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监管,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处”)及县公路管理段(以下简称“县段”)负责本辖区内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我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从业单位和人员应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和监理服务合同,承担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理责任。第二章监理市场管理第五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的企业,均须在每年3月底前到省局办理市场准入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基本情况;(二)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定期检验与复查通过;(四)近三年承担施工监理工程项目一览表;(五)企业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一览表,按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分类。?第六条省局根据监理单位上报的相关资料,结合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日常考评、监理工作业绩及“辽宁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安局”)发布的信用评价等级,综合审查确定监理企业的市场准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施工监理单位,准许其参加我省普通公路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市场准入每年审查一次。第七条取得我省公路市场准入资格的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年5号令)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一)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我省境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二)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我省境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三)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四)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我省境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五)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我省境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严禁监理单位越级承揽业务,规模较大的通道工程及重大项目推行监理单位非项目所在地注册的异地监理。第三章监理单位及人员执业管理第八条我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队伍确定推行招标投标制。(一)除危桥改造、预防性中修工程等特殊工程外,原则上由市处负责本辖区内所有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二)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形式。规模较大的通道工程及重大项目可单独招标;其他项目可按市或县集中打捆招标。第九条监理单位确定后,市处(或授权县段)应及时与监理单位签订施工监理服务合同,并在当年5月末前将本地区监理招标工作具体情况(含合同复印件)以书面材料形式上报省局备查。第十条除特别重大项目外,我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执业可采用一级监理机构,即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相关监理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驻地办主任须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证书,且从事监理工作5年以上;(二)旁站监理须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经过工程监理业务技术培训,并持有监理员证书;(三)试验室主任须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持有交通部颁发的检测工程师证书,从事监理工作2年以上;(四)监理试验人员要具有交通部颁发的检测工程师证书或检测员证书。第十一条通道工程(可合并部分一般工程)及重大项目应设置独立的监理驻地办,其他项目可按县区设置监理驻地办。第十二条在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及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监理服务合同所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工作,严格履行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等方面的监理职责。第十三条施工监理服务合同中须有专门条款明确下列事宜:(一)项目的工程规模、地点、主要工程量及监理费用金额;(二)项目招标单位与监理单位双方的职责与权限;(三)监理单位在项目配置的监理人员数量及资质、交通工具、试验检测仪器及办公生活设施等;(四)明确项目的工程质量目标,并与监理费用挂钩。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在执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监理人员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或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确需变更监理人员,变更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监理合同承诺的人员等级,同时要报经项目法人批准。第十五条监理单位须按监理服务合同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组建现场监理试验室,并通过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认定,可以独立完成监理工作所需的试验检测内容。也可经市处批准后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严禁将施工单位的工地试验室代替现场监理试验室,或现场监理人员要求施工单位代做抽检。第十六条工程施工期间,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不定期对辖区内从业监理单位及人员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稽查,履行监理管理责任。第十七条通道工程的监理机构应将监理月报在每月25日前上报省局、市处;其他一般工程由市处汇总后,每月25日前上报省局。每年11月末前,市处应及时上报全年工程施工监理工作总结。第四章监理费用管理第十八条我省公路维修改造工程(不含省直管重大项目及危桥改造等工程)省补施工监理费以省工程补贴投资为基数,按照1.3%计取,省补工程监理费各市总量包干、专款专用;地方配套资金部分监理费取费标准由各市处自行确定。第十九条各市处可根据工程实际及招标情况确定具体项目监理费用金额,合同金额中包含5%的质量保证金(即“质量达标”专项费用),市处根据监理单位工作质量综合考评,结合项目完成后工程质量最终确定监理费用。第二十条支付工程监理费前,市处预留项目监理费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一次性支付。第五章监理工作内容及要求第二十一条施工准备阶段主要工作:(一)制定项目监理工作实施细则、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监理大纲、监理会议制度等规章制度,经项目法人批准后方可执行;(二)熟悉工程项目情况、工程图纸与规范,掌握各工序的施工工艺和质量控制与检测方法;(三)监理人员进场,并组建驻地办和监理试验室;(四)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批复;(五)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履约情况及开工准备情况;(六)检查试验段工程实施及总结情况,审批开工报告,发布开工令。第二十二条施工阶段的主要工作:(一)对施工单位拟用的材料进行审批;(二)审查机械设备与投标书承诺的一致性,与施工质量和进度的适应性;并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审核批复;(三)对施工单位施工程序、方法和工艺进行检查,加强对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的旁站监理工作,发现施工单位违规操作时,应予制止并责令立即整改;现场监理机构及人员的指令应闭合;(四)抽查施工中使用的材料质量与被监理批准样品质量符合性;(五)加强对施工单位质量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六)签批分项、分部工程开工报告和转序申请,对分部、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评定;(七)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业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八)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控制;(九)按照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十)施工单位报送的计量和变更设计进行审核、确认。第二十三条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主要工作:(一)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交工验收申请;(二)组织交工验收前的初验;(三)对合同工程的质量等级进行评定,按有关规定编制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项目法人;(四)整理监理资料并归档;(五)负责对工程缺陷责任期监理;(六)签发责任期终止证书和负责最终计量。第六章监管与奖惩第二十四条施工期间,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对辖区内工程施工监理执业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违规行为下发《辽宁省普通公路建设管理与工程质量稽查单》,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十五条除了实行质量达标条款外,根据《辽宁省普通公路建设管理与工程质量稽查办法》,公路管理机构对监理单位存在的一般质量违规行为和严重质量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予以处罚:(一)通报批评;(二)记入不良业绩档案;(三)清除出场,停止项目执行;(四)处5000元至10万元以下罚款;(五)1-3年内禁止进入我省普通公路建设市场;(六)建议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六条如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条款规定的质量目标、因监理人员责任在监理期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市处可视情节轻重扣除部分或全部工程监理质量保证金。第二十七条根据现行辽宁省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有关办法,省局、市处每年对我省公路工程执业监理单位及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并与盛市公路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共同进行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第二十八条根据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等级,省局、市处将在其参与我省公路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时给予加分,或限制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一)信用等级被定为AA、A级的监理单位,资格预审及评标时增加分值;同等条件下给予增加投标机会,优先推荐为中标人;(二)信用等级被定为C级的监理单位,只能参加我省县级及以下公路工程项目的投标;(三)信用等级被定为D级的监理单位,视情节禁止1-3年内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常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