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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双管齐下整治招标代理乱象
2020-09-2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近日,湖南省发改委等部门印发《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决定从10月1日起,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和惩处,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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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机构与从业人员双重监管

  据湖南省发改委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过去更多是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管,对人员监管不够。有的人在这个单位违规,又去别的单位从 业。这次我们明确对机构、从业人员实行双重监管,就是要堵住这种漏洞。”

  为此,湖南此次出台的办法规定,将通过事前登记、事中抽查、事后监管的方式,加强对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的双重监管。

  定期核查机构及从业人员登记信息

  根据《办法》,湖南省发改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建设“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的 各类信息登记、查询和公示。招标项目负责人应当熟悉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一般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具备 工程建设类或工程管理类中级以上职称(含原招标师职业资格)。

  湖南省发改委定期组织各行政监管部门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信息核查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每年不少于2次,年度核 查数量不低于登记机构数量的15%。

  明确28种不良行为细则

  考虑到目前招标代理活动中部分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办法》还明确规定了13种一般不良行为和16种严重不良行为 ,实行记录管理。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将被公示,严重的将被纳入失信行为,受到联合惩戒。

  12种一般不良行为:

  (1)招标代理机构在核查中发现未及时变更和更新相关信息,被认定为“核查不通过”的;

  (2)未与招标人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的,或实际代理活动的项目负责人与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中记载的人员不符的;

  (3)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未使用省级行政监督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范本的;

  (4)编制的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中技术或商务条款模糊不清或者前后不一致,评标专家据此难以进行评审的;

  (5)收取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6)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

  (7)未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或未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

  (8)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递交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异议予以拒收或未依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异议书面回复 ,或对投标人对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未按规定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的;

  (9)未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未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10)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没有按要求到场组织开评标、处理异议和协助处理投诉等;

  (11)违规收取招标文件编制费用的;

  (12)其他违规情节轻微的行为。

  对上述第(3)项至第(12)项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还应当对项目负责人认定为一般不良行为。

  16种严重不良行为:

  (1)在核查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在信息管理系统故意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4)未经招标人同意,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5)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6)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7)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8)擅自修改经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9)招标代理机构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组织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10)向评标委员会提供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故意误导评标专家、违法干扰评标过程的;

  (11)对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中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调查行为不予以配合,或存在不如实提供资料及情况,拒绝、隐匿或者瞒 报行为的;?

  (12)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13)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14)因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负责人的过失,投诉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中标无效的;

  (15)一年内存在三次一般不良行为的;

  (16)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对上述第(5)项至第(14)项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还应当对项目负责人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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