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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2020-10-27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20〕315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满足工程建设计价需要,完善计价依据体系,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厅组织编制了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经审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自2021年4月1日起,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所发出的招标文件,签订的施工合同应执行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21年4月1日以前已经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以及开工建设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自2021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定额的动态管理,定期发布人工费调整系数、人工单价和材料价格信息,及时处理解决发现问题,保证新定额顺利执行。

  本定额由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解释,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授权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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