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近日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深建规〔2020〕16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旨在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办法》共五章计48条,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深建规〔2015〕2号)同时废止。
根据《处理办法》,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电子平台。对相关异议或者投诉的受理,以及答复或者处理决定的告知和公开,均在电子平台上进行,异议和投诉处理的往来资料均在电子平台永久保存。
《处理办法》明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关于投诉时限,《处理办法》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通过电子平台实名向监管该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提出投诉。
《处理办法》强调,应当知道之日是指:1.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资格审查结果、网上开标情况、入围结果、评标报告、定标及中标结果,为其发布或者公示之日;2.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开标记录等,为开标期间。
值得一提的是,《处理办法》明确,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主要包括招标人、招标项目的使用人、潜在投标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或者服务的特定供应商或者分包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