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路桥资讯 > 正文
山西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办法,10月8日起施行
2021-09-06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水利厅近日联合印发《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备案后,进行项目发包。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项目发包。

  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过建设单位同意,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依法进行分包。总承包单位有权自主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承包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鼓励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合同采用相关行业示范文本。鼓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采用相关行业示范文本。分包合同应当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等要求。

  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支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3.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直接或变相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2.承包单位未派驻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或派驻的主要项目管理人员非本单位人员;

  3.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4.发承包双方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承包单位收到工程款项后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劳务作业承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作业承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6.劳务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承包单位;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建设单位依约发包的专业工程除外;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

  2.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

  3.承包单位将承包合同范围内主体结构进行分包,依法可以分包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5.劳务作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6.劳务作业承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1.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

  2.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至(七)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Copyright © 2007-2022 cnbridge.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