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印发《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高质量推进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各类项目法人必须在项目谋划、项目论证、征地拆迁、要素配置和保障、招投标等项目前期工作中,认真履行好项目法人的主体责任,对项目的策划、可行性论证、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等全过程负责。
《指导意见》明确,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项目法人负责建设项目的筹划,负责在项目前期阶段提出项目的建设目标和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要求,以及筹集建设资金、落实建设条件、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依法选择各阶段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相应的服务合同,依法组织和督促上述活动,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
《指导意见》强调,实行代建(代管)的项目,项目法人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仍要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在项目前期工作中,不得因与代建(代管)单位签订了代建(代管)合同就回避推诿,做“甩手掌柜”,仍要负责组织或委托代建(代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工作,并依法依规办理报批、报建等手续,负责组织或委托代建(代管)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信息,依法进行项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投标活动,监督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招标采购工作等。
实行代建(代管)的项目,代建(代管)单位应根据签订的项目代建(代管)合同中的约定认真履职,协助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协调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优化工作,提出设计优化的需求和建议,协助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手续。以及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项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投标活动,并以书面形式将招标投标和中标合同等情况报项目法人备案等。
对咨询、设计、评估单位所开展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开展抽查抽检,检查结果予以公开通报。因咨询、设计、评估服务单位履职不认真、不严谨、不科学、不履约、不守信等引起的咨询、设计、评估质量问题,导致项目法人重大经济损失的,咨询、设计、评估服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关处理结果纳入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