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完工,
依规要交工验收合格后
才能投入试运营。
而有一些建设单位却熟视无睹,
跳过项目交工验收流程,
擅自投入运营。
9月14日,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程质量安全大队
接相关部门转交线索,
对一大桥建设项目调查时
发现了这一违规行为,
并立即督促整改,
要求尽快办理交工手续。
当天上午,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程质量安全大队执法人员来到庐江县一大桥建设项目进行调查,现场发现该项目已经建设完工,完全对外开放,桥面上不时有车辆、人员通过。而进一步调查发现,这座投入运营的大桥建设程序并不符合《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至今未办理交工验收手续。
因该行为涉嫌违反公路建设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在现场调查取证后,对项目建设单位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尽快办理交工手续,完善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并限期将整改情况上报。
知识多一点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通车试运营2年后,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第四十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